“宁可错杀一千”还是“正义不可缺席”?
作者@裸嘢李近日,在张扣扣案的背景下,一篇介绍近10年前的美帝老电影《守法公民》(Law Abiding Citizen)的帖子在朋友圈火了起来。先看标题《面对妻女被奸*,他把凶手切成了25块!干掉了法官和律师,还炸了整座监狱!》。恩,够吸引眼球吧。影片大致内容是:男主的妻女被人奸*,由于司法程序原因,首犯得以轻判。10年后,男主复仇。他不仅仅要干掉涉案暴徒,所有与当年案件有关的人和他们的家人甚至整个司法体系都是他复仇的对象。结果,他得逞了,他肢解了暴徒、活埋了律师、暴毙了法官、调戏了整个司法体系,还来了一次“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政府官员被集体谋*”,最后他炸翻了监狱。由于取证不合法的原因,导致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上叫非法证据排除,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正如影片中“取证上存在问题,法官裁定DNA证据不被采用”,于是主犯被轻判。说到程序正义,我们来举个例子:某*人疑犯被拘捕后,美帝警察蜀黍给他高声背诵“米兰达警示”:“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完了之后,如果疑犯真的“很乖”,一直保持沉默,导致案件完全没有进展,最后警察蜀黍只好乖乖地依法把这个事实上的*人犯释放,这就是“程序正义”结出的果。读到这里你完全可以联想到周立波同志在美国的持枪持毒案件,美帝检方没能证明警察蜀黍搜周立波的车是经过周立波同意的,于是“非法证据排除”,枪支与毒品等证据只能当不存在,无法呈堂,周立波非法持枪、持毒等罪名于是撤销。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同样如此,庭审中,检方指控辛普森*妻时戴的手套,由于检方说不清的原因小了一号,辛普森戴不进去,陪审团只好让辛普森逃脱了指控。尽管事后辛普森出自传承认自己就是凶手,但腐朽的美帝法律严格奉行“一事不二理”(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不再追究。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还是前面的例子,如美帝警察蜀黍没有给*人疑犯背诵“米兰达警示”,*人疑犯为了“坦白从宽”竹筒倒豆子,交代了犯案经过,警察蜀黍顺藤摸瓜,起获了该案所有不利于*人疑犯的证据,最后*人犯被绳之以法。或者警察蜀黍给*人疑犯背诵了“米兰达警示”后,疑犯也是“很乖”,坚决保持沉默,警察蜀黍无论怎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政治思想工作如何做到位,他就是装聋作哑,然而,“命案必破”,你丫滴皮硬?给我用刑!疑犯熬不过,于是,证据确凿,最后的结果同样是“法网恢恢”。这两种情形都是真正的凶手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实现了“*人偿命”的实体正义,但程序上非法。最近很火的那位加拿大籍毒贩谢伦伯格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实体正义的角度,依照中国刑法50克就可以判死刑了,两百多公斤,够判他多少个死刑你给我算算。但程序正义上,“上诉不加刑”,谢伦伯格一审被判15年,上诉后发回重审变成死刑,这个这个,唉,谁叫他谢伦伯格正好这个时候偏偏拿的是加拿大“怕撕破”呢。既然程序正义,总是让“坏人”受益,为什么我们还要强调这东东呢?这个时候大家应该迅速链接到呼格吉勒图、聂树斌、赵作海、佘祥林等等等冤案,我们一起闭上眼睛把自己以死囚的角色代入执行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死刑的刑场,感受一下,如何?程序正义或者强调的是“宁可放走一千,不可错*一个”,而实体正义或者更看重的是“正义不可缺席”,于是没有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往往会落入“宁可错*一千,不可放走一个”的可怕境地。程序正义放过了辛普森,也让戈尔同志将本属自己的总统“宝座”拱手让给了小布什。辛普森妻子娘家没有法外施刑干掉辛普森和陪审团那十个“黑鬼”,而是寻求民事赔偿并获得胜诉,辛普森后来也因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多项重罪判了33年,在牢里呆了10年后假释。戈尔同志也没有“号召全国人民”推翻“小布什非法政府”,而是乖乖地去做了一名环境学家,还不小心拿了个诺贝尔和平奖。那么,当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服从于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呢?法学院标准答案是应该服从程序正义,你认为呢?2019年1月23日广州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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