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很多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却又需要为了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原因远离家乡,来到陌生的城市去努力奋斗,这时候租房就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但在租房时中介的选择、房东的选择、房屋是否合格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要考虑到,租房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选择房屋时需要慎重去对待,尤其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把条款看清楚。
自己和房东的需求和义务都要落实到白纸黑字上去,以免事后因此不必要的麻烦。无论是在租房前、租房过程中、还是退房之后,都要时刻注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装饰装修物怎么处理1.任某的纠纷任某租房期间,花费了不少的金钱和精力来装修房子,让自己过得更舒服一些,可现在租期到了,房东却不愿意给自己相应的补偿,这让任某很不乐意,但房东也有自己的理由。
任某和房东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毛坯房出租给任某,租期为6年。租赁期间,经过全某的同意任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租赁即将到期时,任某和全某因为一些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发生了争议,任某认为地板、壁纸、墙砖、门等应该归自己所有,可是这些东西又不好拆除带走。
于是他便向全某要求返还一个月的租金,对自己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否则自己就不退房。全某表示对于这些家具物品和装饰物,他自己并不需要,能够拆除的任某可以带走,但是不能对房屋造成损坏。
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各执一词,任某迟迟不肯搬走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全某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情况,全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任某办理房屋,并支付这段时间相应的房租。
2.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任某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双方并未就租赁期满后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租赁期满之后,对装修装饰物的处理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对于明显独立的物品,如空调、电视、沙发、餐桌等任某可以取回,而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板、瓷砖等任某无权要求全某补偿其装饰装修费用。
任某逾期退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任某搬离该房屋,并赔偿全某租赁期届满后直至其搬离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租赁期满之后对于装修装饰物的处理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二、以案释法,浅谈房屋租赁2.法律小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当中任某经过了全某的允许,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改造,是合理的行为。租赁期满之后,他要求全某向他支付装修装饰费用补偿,并且拒不搬离房屋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某为了生活的更加舒适和方便,在房东允许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添置了许多的家具。根据此条法律法规,在租赁期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以由任某进行拆除带走。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太了解,实际上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可以分离拆除,分离时也不会花费太多的金钱和精力。
比如,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安装的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视等,均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2.违约责任的划分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例如对租赁房屋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砖等就属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根据《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如果是出租人存在违约,于此类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是承租人违约则无权请求赔偿。
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存在违约情况,要根据具体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情况要具体分析。
《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任某和全某是正常情况下的租赁期限到期,所以任某无权请求全某对其进行赔偿,但任某因拒不退房违法了法律,需要对此负责。
任某认为全某应当向其进行一定的补偿未果之后,便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来进行维权,显然是不合乎法律的做法。
三、维权要合理合法现实生活当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采用正当合理的方式来进行维权,不能因为对方的做法,使自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上述案例当中全某并无过错,此时任某的行为就更加不合理,我们要合理合法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也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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