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消费者在某买菜平台购买了打折清仓的馄饨,收到发现馄饨距离过期只剩2个多小时,在申请退货被拒绝后消费者将平台告上法庭,认为对方是以打折广告诱导消费者,要求平台赔偿500元。不久前,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审理认为,平台已写明“清仓热卖”“日日鲜”“只售一天”等信息,有理由让正常消费者认识到所购商品系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因此驳回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
因为价格可能更便宜,临期食品也受到一些消费者的欢迎,有些商家推出的“临期盲盒”“剩菜盲盒”甚至很抢手。近年来,这类商品究竟是“划算”还是“踩坑”、应该如何监管等持续引发各界讨论。
新京报记者近日走访多家超市、会员店、临期食品专门店,有门店设置了临期食品专柜,有门店直接打折售卖临期食品,也有门店未明确标示临期食品,与非临期的同款食品放在一起,并以同样价格售卖。
法律法规层面,目前以鼓励食品经营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为主,但也并不代表超市可以将临期食品不作标示而正常售卖。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超市售卖临期食品并不违法,但是超市对于临期食品的处理关乎社会责任、管理、社会阶层需求等多方面问题,不能简单随意对待。
不同类型门店如何处理临期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显示,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7月12日,新京报记者在ole精品超市合生汇店发现,一款显示产地为丹麦的银宝淡味涂抹稀奶油250g有效期为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保质期为一年,截至走访当日,距离过期还有23天;一款显示产地为中国香港的阳阳果汁芒果混合果汁饮品有效期为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20日,保质期为42天,截至记者走访当日,距离过期还有8天。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规定,上述产品均为临期食品,但没有临期食品提示,并以正常市场价格进行售卖。一位正在整理货柜的工作人员透露,超市内部分临近保质期的产品将会退回原厂。
在ole精品超市合生汇店,两款商品都已临期,售价并无调整。新京报记者 于桂桂 摄
新京报记者在家乐福双井店走访时发现,家乐福双井店内商品稀少,有的商品柜仅摆放一款产品,部分商品柜处于空置状态,该店未设置临期食品专区,也没有相关标示。在零售区域,新京报记者发现货架上摆放着一款名为Dilmah(迪尔玛)的绿茶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在记者走访当日,该产品已过期,但仍在正常售卖。
家乐福双井店内,过期食品仍摆在货架上。新京报记者 于桂桂 摄
在永辉超市通州北关店,新京报记者走访时并未发现临期食品,有工作人员在检查更新商品柜中临近保质期的火腿肠产品,其透露,该店从未设置过临期食品专区,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将退回厂家或以折扣价面向内部员工出售。
麦德龙会员店立水桥商场则设有临期食品专区,专区内的临期食品多达20多种,涉及粮油、零食、饮品等品类。7月19日,新京报记者在店中看到,在临期食品专区,一款名为“薯小皇乐享礼盒装”的薯条原价89元,由于临近保质期,该产品以接近半价销售并买一送一。该店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会员店每天都会在各个货柜整理出一些临期食品,该区域的临期食品的销售较为可观。此外,在一些冷柜中也会有临期食品折扣出售,比如鲜奶、果汁等需要冷藏的临期食品都会在冷柜的特定区域并有显著标志。“临期食品区已经吸引一些固定的消费者,比如每到晚间或周末,一些年轻人就会过来采购,每次都会购买大量的临期食品,果汁是他们最喜爱购买的产品。”该工作人员称,这些商品和其他商品并无差异,只是临近保质期。
麦德龙会员店立水桥商场内设立了临期食品专区。新京报记者 于桂桂 摄
在fudi会员店朝阳北路店,对于临期食品的处理又不相同。7月27日,新京报记者走访发现,该店并未设置临期食品专区,也没有用标志进行区分,但在价格上,该店的临期食品会有折扣。在冷藏食品区域,一款名为“日式即食溏心蛋”的产品显示“买一送一”,该产品保质期为30天,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9日,截至记者走访当日,还有8天到期。2023年7月23日批次的同款产品为正常市场价格。该店工作人员介绍,店内并未设置相关临期食品标示和专区,临期产品均以买一送一、打折的方式进行销售。对方同时透露,如果商品在临保期未售出,将会退回厂家进行销毁。
临期食品专门店逐渐转型
新京报记者近期先后走访好特卖星悦广场店和嗨特购朝阳合生汇店、通州万达店发现,以临期食品折扣店起家的好特卖、嗨特购早已转型折扣零售店,店内临期商品数量已很少。
在嗨特购通州万达店,仅有收款柜台上的一款“珍妮小花”曲奇饼干是临期食品,以一折的价格售卖。该店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嗨特购早已不做临期食品生意,目前店内均为折扣商品,都是在正常保质期内售卖。在嗨特购朝阳合生汇店、好特卖星悦广场店,店内工作人员也表示,绝大部分都是折扣零售商品,几乎没有临期食品。
在嗨特购通州万达店内,仅有一款产品为临期食品。新京报记者 于桂桂 摄
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商贸中心研究基地首席专家赖阳分析称,临期食品折扣业态的繁荣是来源于疫情期间大规模积压的商品库存,随着积压商品售空,临期食品店的进货渠道也就发生了转变。赖阳透露,很多知名品牌考虑到品牌形象等因素并不希望公司的产品流入到临期食品店,同时一些不知名的中小品牌没有很好的销售渠道,流入到临期食品店,因此临期食品店逐渐成为折扣零售超市。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陈立平认为,国内的临期食品店更多是一种噱头,主要不是售卖临期食品,而是创造新的业态,这些商店一开始没有稳定的供应链而是靠临期食品作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在拥有客流后,逐步向折扣零售等业态转型。
多数消费者认为临期食品需明确标示
多数消费者并不反感超市售卖临期食品,但他们认为这类商品需明确标示。
在新京报记者随机采访的10位消费者中,有9人对于临期食品并不排斥,但希望超市能够对临期食品尤其是短保的临期食品贴上明确的标志。在记者探访中,一位正在麦德龙会员店立水桥商场采购临期食品的消费者称,临期食品并非残次品,为节省生活成本,会定期采购知名品牌的临期食品,“比如果汁,一般购买完后2天内就会喝完,不存在变质问题。”
有6位消费者称,在逛超市时看到相关促销活动,可能会购买临期食品。一位女士称,自己不会主动购买临期食品,除非超市内有相关促销活动,在选购时也会优先选择有品牌保障的产品。她认为,超市对于一些短保的食品应该进行标示。有相同想法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新京报记者在网上浏览临期食品相关内容时发现,多数消费者不排斥购买临期食品,不过对于商品品质、价格较为敏感。
“商超售卖临期食品并不涉及违规违法等问题,这是由超市货品的供需量决定的,只要商品不过保质期,就可以按照正常售价进行售卖。”赖阳表示,企业对于产品有自由定价权,售卖价格是根据货品的供应量决定,“比如超市售卖可乐,只要在保质期内,如果超市库存仅剩几罐,销路也较好,即使属于临期食品也可以正常价格售卖。如果超市可乐库存还剩几百箱,超市则可以迅速打折处理。”
陈立平告诉新京报记者,超市内商品损耗、某些商品采购规模较大销售不出去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超市临期食品的产生,很多超市不设立临期食品专区并不意味着没有临期食品,每家超市都会有处理临期食品的方式。临期食品处理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社会阶层需求等多个层面,“如果超市内一些临期食品流入到临期食品店,可能品牌方并不能接受。此外如果临期食品允许店员折扣带回家中,也可能会使店员并不认真售卖产品。”
他认为,处理临期食品较为可行的方式是直接在店内打折,“将临期食品打折可能会让消费者放心,这也是一种很透明的处理方式。相较于在小商店购买临期食品,消费者在大型超市购买临期食品会更放心。”
陈立平提到,日本超市对于临期食品的销售有特定的时间点,在错开高峰购买时间段后,超市会推出临期食品,让一些有需要的人前来购买,既不影响正常商品销售,也让临期食品售卖有空间,例如早间会打折售卖一些鲜奶、面包,晚间会打折售卖熟食,以此做好日清。
法律法规层面鼓励设立临期食品专区或明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尧楠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设立临期食品专区。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对设立临期食品专区更多是鼓励态度,《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提出,鼓励食品经营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食品经营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然而不强制要求食品经营者设立临期食品专区,并不代表超市可以将临期食品不作标示而正常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对于上述的家乐福双井店售卖过期食品,则属于违法行为。张尧楠介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新京报记者 于桂桂
编辑 王琳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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