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第15号令公布,自2006年4月17日起施行)。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AP-66I-TM-2010-01,2010年10月22日下发实施)。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21周岁。
先报名,宣布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通过,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才能取得机场管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