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职业制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时间和倒班制度研究

国外职业制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时间和倒班制度研究

首页休闲益智救援时间更新时间:2024-07-24

来源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司戈,男,汉族,1971年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中共党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消防救援局一级指挥长,获原武警学院消防工程系工学学士学位、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长期从事消防管理和社会化消防工作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提出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定为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发表论文、译文百余篇,2014年出版译著《美国在燃烧》,2023年出版著作《消防救援改革发展之路——爱沙尼亚篇》。7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被应急管理部授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称号。

国外职业制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时间和倒班制度研究

司 戈

国家消防救援局,北京 100054

摘 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消防救援服务的价值,由消防救援人员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在实行职业消防救援体制的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时间多数在法定统一工时标准基础上适当延长,并在法律制度框架下,综合考虑人力成本约束,结合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建立倒班制度,确保消防救援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

关键词:消防救援;工作时间;待命时间;倒班

一、工作时间与待命时间

(一)工作时间及其标准的演进

工作时间(也称劳动时间)是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创造社会价值的时间;休息时间是劳动者自行支配,用于恢复和生产劳动力的时间。劳动效率一定时,延长工作时间,创造的价值相应增加,但如果休息时间过分缩减,劳动力不能得到有效恢复和提高,又会降低劳动效率,影响价值创造。因此,工作时间标准既是计量劳动者贡献、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身心健康的基本手段,是最基础和重要的劳动标准。

马克思对时间与实践、时间与劳动的关系进行了深刻探讨。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价值是凝结在商品或服务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去了具体形式的人类抽象劳动。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的抽象劳动形成了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1889年7月第二国际在巴黎召开国际工人代表大会,把争取以8 h工作制为中心的国际劳工保护立法列入议程,并通过相应决议。到20世纪初,8 h工作制在欧美基本普及。1919年10月29日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关于企业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的公约》(1921年6月13日生效),1935年6月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十九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关于将工作时间减至每周40小时的公约》(1957年6月23日生效)。到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普遍实行40 h工作制。近几十年,各国顺应劳动弹性化趋势和网络技术给生产方式带来的深刻变革,积极鼓励发展新的工时制度。

(二)消防救援职业的待命时间辨析

消防救援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其价值由消防救援人员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由于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的出现在时空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状态也具有鲜明特点:一方面,必须确保24 h不间断服务,随时准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另一方面,消防救援人员的时间运用状态多样化,既包括高危险、高强度的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也包括在消防站内的休息时间,以及在非工作场所随时准备完成工作任务的待命状态。如何认识消防救援人员的“待命时间”是一个复杂问题,需要遵循法理、结合实践,进行深入辨析。

1.在工作场所待命属于工作时间

20世纪中期,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消防人员待命时间诉讼案的判例具有示范意义。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平劳动基准法》,确立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h的劳动基准。根据《公平劳动基准法》,判断在工作场所的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关键看该时段内主要是为谁(雇主还是雇员)的利益行事,如果是为雇主的利益,就属于工作时间。1944年12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就两起涉及企业消防员待命时间认定问题的上诉案作出判决,这两起案件分别是阿莫尔及其公司诉宛陶克案①和斯基德莫尔诉斯威夫特及其公司案②。两起诉讼的案由类似,都是企业消防员根据雇主要求,夜间在厂内消防站待命,职责是及时处置火情,期间可以吃饭、娱乐、睡觉(厂方在消防站配备了床铺、炊具等生活设施,以及纸牌、台球、收音机等娱乐休闲器材),消防员的诉求是按照《公平劳动基准法》,将在厂内消防站的待命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美国最高法院在阿莫尔及其公司诉宛陶克一案的判词中认为:消防员保持待命状态和实际工作是同样的,其待命的目的,是处置雇主财产可能面临的安全威胁,是基于雇主的利益;他们处于雇主的指挥控制下,要随时接受指令行动并不得离开,虽未从事具体行动,但无疑是处于履行职责的状态,他们的职责就是备勤和待命。1946年,在安德森诉克莱门斯陶艺公司案③中,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提出:即使不要求付出体力或心智,只要雇员被要求放弃对其本人时间或活动实质性的支配,就属于工作时间。可见,美国司法偏重考察时间的目的性和支配权,而不是劳动者的实际行为,只要是按照雇主的安排和利益,即使雇员把时间用于娱乐休息,也属于工作时间。

随着职业消防制度发展,国际劳工界和消防界逐渐形成了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类似的一致观点,认为职业消防救援人员执勤期间均属于工作时间。也就是说,虽然消防救援人员常常处于“等待状态”,可能一天甚至几天没有出动执行任务,但这种等待不是“等待工作”(即处于待业状态),而是“等待工作任务”,期间并不完全享有对时间的自由支配权,且不能离开作为工作场所的消防站。尤为重要的是,为确保随时出动,待命期间消防救援人员必须持续处于戒备状态,即兼具表象上的“不作为”与随时提供灭火救援服务的“可能性”这两个特征,是由于消防救援职业特点而产生的特殊工作状态。目前,各国普遍将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站执勤时的待命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2.非工作场所的待命时间

休息期间,如果消防救援人员在非工作场所自由活动的同时,按照单位要求,随时准备完成不可预见的突发任务(不限于灭火救援,也可能是指挥调度、综合协调甚至文案工作),则这段待命时间属于休息时间。为确保接到指令后尽快返岗履职,期间的活动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主要是地域限制,如不能外出旅游等),单位应当就待命时间给予一定的经济或时间补偿。一旦消防救援人员按照指令开始工作,对应的时间即转为工作时间,并享受相应的加班待遇。

部分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了待命时间(不局限于消防救援职业)的认定、限制和补偿。例如,爱沙尼亚《公共服务法》规定:待命时间是公务员按照岗位职责规定,在工作时间以外准备按照政府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时间,待命时间的报酬,不应低于基本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或者安排不少于待命时间四分之一的补休时间;一旦开始工作,待命时间即转为工作时间,享受相应的加班补偿待遇。爱沙尼亚《救援组织法》规定,救援人员每月的待命时间不得超过155 h,待命期间的待遇执行《公共服务法》的相关规定。

3.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时间标准

在实行职业消防救援体制的国家,考虑到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期间包括休闲、休息状态,其工作时间多数在法定统一工时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如美国《公平劳动基准法》专门就消防员、执法人员的工作时间制定了例外条款,称为“7(k)”条款,如表1所示④。比如,以7 d为1个周期,消防员、执法人员的工作时间分别是53 h和43 h;以8 d为1个周期,分别是61 h和49 h……以此类推,以28 d为1个周期,分别是212 h和171 h。之所以确定了7~28 d的22个计算周期,主要是为了适应消防部门不同的倒班安排。综上,对美国的职业消防员而言,基本工作时间标准是每周53 h,超过53 h可以享受加班工资。

2006年,欧洲公共服务工会联合会研究了欧洲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最长的奥地利是56 h,德国38.5 h或50~54 h(执行8 h倒班制度的,每周工作38.5 h,执行工作24 h、休息48 h倒班制度的,每周工作50~54 h),葡萄牙、爱沙尼亚48 h,瑞典、挪威、英国42 h,芬兰40~42 h,卢森堡、波兰40 h,西班牙35~40 h,爱尔兰、比利时38 h,斯洛伐克、希腊37.5 h,丹麦37 h,意大利、荷兰36 h。

总体而言,随着现代消防救援职业发展,职业制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时间标准逐渐缩短,同时又略高于本地法定统一工时制度。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二战之前,香港消防员每周工作6 d,休息1 d,即每周工作144 h;1946年缩短为每周工作84 h,相当于每周工作6 d,每天14 h;1967年缩短为每周工作72 h,1980年改为每周工作60 h,1990年缩短为每周工作54 h;2016年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消防处的消防员实行每周工作51 h的工时制度⑤。

二、倒班制度

(一)倒班制度概述

对于需要连续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行业和领域,如消防救援、安防,以及石化、冶金、能源、医疗、交通等,必须建立倒班制度,确保24 h连续工作。图1是国际常见的消防救援人员倒班制度(灰色表示工作,白色表示休息),包括“24/72四班一运转”“12/12四班两运转”“24/48三班一运转”“48/96三班一运转”等。所谓的“四班”“三班”“两班”,是指为确保24 h不间断提供服务,需要将消防救援人员划分的班组数量。“24/24两班一运转”分为A、B两班,每班24 h交替工作;“24/48三班一运转”分为A、B、C三班,按照工作24 h、休息48 h的规律交替工作;“24/72四班一运转”分为A、B、C、D四班,按照工作24 h、休息72 h的规律交替工作,等等。所谓的“一运转”“两运转”“三运转”,是指将每天24 h划分为1个、2个、3个连续的时段,由不同班组轮流工作。“一运转”是以每天24 h为1个班次,“两运转”是将1 d均分为各12 h的白班、夜班(也有少数并非均分,如伦敦消防局白班10.5 h,夜班13.5 h),“三运转”一般是将1 d均分为各8 h的白班(10—18时)、小夜班(18时—次日2时)和大夜班(2—10时)。

(二)选择倒班制度应当考虑的因素

1.确保消防救援服务连续、稳定、高效

消防救援人员随时可能出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不宜像生产企业那样采用每班8 h甚至更短的6 h、4 h倒班制度,否则难以安排消防救援人员的每日工作训练,必然频繁出现消防救援人员正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却已到“下班”时间的尴尬局面(除了一些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灾害事故,消防救援人员不可能常态化在救援现场交接班)。因此,通常职业制消防救援人员的每班工作时间至少是12 h(也就是“两运转”),更多是每班24 h,超过24 h的也比较少。

消防救援需要团队合作,不同倒班制度对团队凝聚力、协作意识的影响不容忽视。如果每班工作时间24 h甚至更长,消防救援人员通过连续共同生活,可以加深相互了解和信任,有助于塑造稳定的团队合作关系,提高相互间的信任感和默契度,在高度紧张危险的救援活动中,这些因素往往是决定成功与否的关键。而采取每班12 h甚至更短的倒班制度时,消防救援人员频繁交接班,难以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2.保障消防救援人员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

倒班需要经常改变工作和休息时间,往往涉及夜班工作(一般将7—18时之外工作称为夜班),必然扰乱人体的内源性生物钟,影响正常昼夜节律和睡眠质量,一定程度导致生理和心理失调,对人体健康造成多种显性和隐性危害,包括出现疲倦乏力、情绪低落、焦躁易怒、反应迟缓、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能集中、社交障碍、厌食暴食等亚健康状态,导致神经衰弱、抑郁等精神疾病病候,并诱发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肥胖和代谢综合症、癌症等疾病。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涉及打乱生理节律的倒班确定为可能的致癌因素(2A类),国际医学界也已将因倒班引起的昼夜节律睡眠障碍,列为生物节律周期睡眠障碍的一个亚型。2014年11月,法国图卢兹大学发表的研究认为,常年倒班工作会导致大脑活力降低,至少需要5年才可恢复。

倒班对睡眠的影响尤其应当引起关注。睡眠是受到大脑觉醒和睡眠中枢主动调节的周期性可逆静息现象,是人体复原、维系健康的重要保证。医学界将睡眠周期分为2个时相:非快速眼动睡眠期(NREM,包括入睡期、浅睡期、熟睡期、深睡期等4个阶段)和快速眼动睡眠期(REM,睡眠周期的第5个阶段),这2个时相的5个阶段循环一次即为1个睡眠周期(90~110 min)。要获得良好的睡眠,通常每夜要有4~5个睡眠周期,也就是至少不受干扰地睡眠6 h以上。研究表明,人的精神状态和工作效率往往取决于醒来时所处的睡眠阶段,如果在睡眠的第一或第二阶段(通常是入睡20~45 min)被唤醒,会感到身体得到了一定休息和恢复;如果在睡眠的第三或第四个阶段醒来,则会在短时间内感到疲倦和困顿,大脑可能需要至少30 min才能完全苏醒,大约2~4 h后人体的效率才能达到顶峰。如果睡眠出现问题,人体就会感觉疲劳,导致注意力、判断力、警觉性、交流能力、手眼协调能力、视觉感知能力下降,以及易怒暴躁等异常情绪,这些后果产生的影响,对于消防救援人员尤其危险。

近年来,我国就倒班人员的身心健康问题开展了一些研究。2011年,杨玲等人对驻京某部从事倒班工作的118名男性官兵进行问卷调查,使用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测试睡眠质量,显示37.17%的倒班军人睡眠质量存在问题(主要是入睡困难、夜间易醒或早醒,以及呼吸不畅、疼痛不适、感觉冷或热、做噩梦等),睡眠质量是影响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危险因素,心理问题的出现,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影响睡眠质量。2015年,郑莹等人以2 573名石化企业员工为对象,通过调查问卷对倒班人员的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表明倒班年限大于10年的员工罹患高血压的风险升高。

3.综合考虑人力成本和法律制度约束

完成同样的工作任务,不同的倒班制度需要不同数量的班组,每个班组的工作时间也不同,对应不同的人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加班工资)。消防救援部门的经费预算和法定工作时间,都是在选择倒班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重要约束性条件。例如,2012年1月美国华盛顿特区消防部门将“24/72”倒班制度(相当于每周工作42 h)改为“3-3-3”制,以9 d为1个周期,前3 d每天白班工作(每班12 h),接着3 d每天夜班工作(每班12 h),后3 d休息,即每9 d工作72 h。虽然超出《公平劳动基准法》68 h的规定,需要向消防人员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但每年仍比原来的“24/72”倒班制度节省3 600万美元的工资支出。爱沙尼亚救援局之所以未选择“24/48三班一运转”或者“48/96三班一运转”的倒班制度,是因为这两类倒班制度周均工作56 h,超出《救援组织法》关于救援人员在最长6个月的计算周期内,周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 h的规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4.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安排家庭生活和其他活动

国外针对消防救援倒班制度的研究普遍发现,虽然家庭成员对亲属从事消防救援工作非常自豪,但也会因为消防救援人员经常在家庭生活中缺位而感到不安。因此,消防救援人员不仅关注休息时间的数量,更关心质量,如与家人共同度过一定的休闲、休息时间,分担家务,陪伴子女,保持和睦亲密的家庭关系等。高质量的休息有助于消防救援人员缓解工作压力,以健康愉悦的心理状态进入新一轮工作,形成工作与休息的良性循环。

此外,能否有相对较长的连续休息时间,以便安排兼职或者其他活动,也是消防救援人员的重要关注点。总体而言,国外职业制消防救援人员的工资水平只是略高于全社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按照劳动法规,限定了工作时间),因此,消防救援人员在休息期间从事兼职是常见现象。表2是2021年美国消防员和典型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比较(单位为美元)⑥,消防员收入的中位数是50 700美元,公交司机是48 620美元,中学教师(不包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和技术培训教师)是61 320美元,警察是64 610美元,消防员工资的中位数比公交司机高4.3%,比中学教师和警察分别低17.3%和21.5%。

2015年,爱沙尼亚救援学院对16名救援人员(从事救援工作半年至22年)进行访谈,其中15人从事兼职。如果倒班表将休息时间分割得过于“琐碎”,救援人员就很难找到稳定的兼职工作,这也是爱沙尼亚2008年实施的“12/12四班两运转”在2010年被叫停,恢复到之前“24/72四班一运转”的最主要原因。过于频繁的轮班,也会增加救援人员的通勤交通费。如表3所示,按照“12/12四班两运转”,救援人员每月上班16次,比“24/72四班一运转”(每月平均上班7~8次)增加1倍。

2006年,欧洲公共服务工会联合会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倒班制度进行了研究,奥地利、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荷兰、波兰、斯洛伐克等国消防救援人员的每班执勤时间为24 h,其中,奥地利实行“做1休1”(工作1 d,休息1 d),德国、荷兰、波兰、斯洛伐克实行“做1休2”,爱沙尼亚、芬兰实行“做1休3”。也有少数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每班执勤时间少于24 h,如:意大利、卢森堡和斯洛文尼亚每班12 h,以4 d为1个周期(1个白班、休1 d、1个夜班,休2 d);比利时每班8~12 h;爱尔兰白班9 h、夜班15 h,以9 d为1个周期(2个白班、3个夜班、1个白班、休息3 d);挪威周一至周五的每班工作时间小于24 h,周末每班工作时间为24 h或48 h;葡萄牙每班12 h;法国各地情况不同,每班8 h、12 h、24 h的情况都存在。

三、结束语

工作时间标准和倒班制度,是职业消防救援体制最重要的基础制度安排。设定工作时间标准和选择倒班制度时,必须紧密结合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合理界定待命时间属性,确保消防救援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并综合考虑人力成本和法律制度约束,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安排家庭生活和其他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研究消防救援人员的工时标准和倒班制度,必须紧密结合国情,特别是消防救援队伍体制和综合保障制度、法律政策背景等,切忌简单类比,甚至机械套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2018年,我国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4 h驻勤备战,建立了不同于国外职业消防救援体制、符合我国国情和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队伍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国外职业制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时间标准和倒班制度,可以作为政府专职、企业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参考借鉴。

注释:

① 阿莫尔及其公司诉宛陶克案(Armour & Co. v. Wantock),参见: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23/126/。

② 斯基德莫尔诉斯威夫特及其公司案(Skidmore v. Swift & Co.),参见: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23/134/。

③安德森诉克莱门斯陶艺公司案(Anderson v. Mt. Clemons Pottery Co.),参见: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28/680/。

④ 参见:《美国联邦法典》§ 553.230 Maximum hours standards for work periods of 7 to 28 days-section 7(k),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9/subtitle-B/chapter-V/subchapter-A/part-553/subpart-C/subject-group-ECFR96693411968ccba/section-553.230。

⑤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消防处:历史简介,参见:https://www.hkfsd.gov.hk/chi/aboutus/history.html。

⑥ 参见:美国劳工部职业信息网站“O*NET OnLine”,https://www.onetonline.org/。

参考文献:

(略)

引用本文:司戈.国外职业制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时间和倒班制度研究[J].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2023,39(2):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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