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不发达的那个年代,这些游戏承载了数代人的童年欢乐。
斗鸡(又称斗牛)
滚铁环
掰手腕儿
甚至还有每个年代的专属记忆
街机
但前述游戏,除了个别停留在童年,掰手腕却一直独领风*,即使成年了,三两好友掰一掰,利于增进感情,但如同酒逢知己千杯少,过了,就出问题了。
过了A型:投机取巧先发力,赔钱没商量
张某、杨某系工友,2010年9月26日晚间8时许,张某、杨某与一起打工的刘某、王某等人应另一工友赵某邀请,到赵某家吃晚饭。在饭前闲聊过程中,杨某主动提出与在场人掰手腕。杨某先与刘某掰,张某见状,亦主动上前与杨某掰并获胜。随后,杨某又提出与张某拷指头,张某表示同意。两人将各自右手中指套在一起,在张某尚未做好准备的情况下,杨某突然发力,将张某手指致伤。次日,张某感觉疼痛加剧,遂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手第三指近节指骨骨折,因双方协商未果,杨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张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承担损害事故60%的责任,杨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800余元。
过了B型:盛情难却,伤了,钱包拿来
2014年8月2日上午,张某在杨某父母经营的餐馆中吃完早餐后,在餐馆中帮忙的杨某觉得无聊,主动邀请张某掰手腕玩,张某起初不同意,但在杨某的再三邀请下便同意与其一决高下,双方在掰手劲的过程中,杨某的右上臂突然骨折。杨某治疗后,双方协商未果,杨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46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无故意加害行为,酌情判决,张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万元。
律师说法:
掰手腕是一项身体对抗性较强的民间游戏活动,参与人为赢取胜利,一般会全力投入,可能导致参与人受伤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当事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对该危险具有判断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风险的存在,仍同意参与该项活动,应视为已同意承担参与该项活动所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的合理风险,也应在游戏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当事一方如意图赢得胜利,先行发力或有其他违反游戏规则的行为致使对手受伤的,对损害事实具有过错,基于掰手腕游戏的特殊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致害方应承担大于对手的侵权责任。一方拒绝,另一方盛情邀请,如邀请方受伤可能会承担小于致害方的侵权责任,邀请方过错,受邀方受伤的,邀请方承担的侵权责任将大于受邀方。
当当事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一方受伤时,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基于公平责任原则,酌情判决致害方承担不超过损害50%的侵权责任。
游戏有风险,玩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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