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用微信账号给红包为借口,趁机修改被害人微信密码,并出售给诈骗团伙牟利。近日,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振某、冶某等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待业在家的王振某在微信群中认识冶某,两人网络聊天时得知了售卖微信账号赚钱的路子。为此两人在格尔木市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并售卖给诈骗团伙牟利。刘某等人通过各种渠道加入学生QQ群,之后在群内发布“借用微信号,红包500元”等虚假广告。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刘某等人通过被害人短信验证码验证方式登录被害人微信,在3天时间内,利用其他人实名解封微信账号方式盗取被害人微信账号,之后他们便将盗取的微信账号出售给诈骗团伙进行牟利。王振某、冶某伙同他人在较短时间内疯狂骗取微信账号等多种社交软件账号进行牟利,截至案发已非法牟利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某、冶某等9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结合王振某、冶某等9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九个月,并处人民币6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法制日报,嘉玛)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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