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发生在高校的“*扰风波”,让“社会性死亡”这个词成为网络热搜。作为社会性的动物,人们在与他人打交道的过程中难免遭遇窘迫和难堪。这可能是因误解带来的小尴尬,可能是因社交能力不善造成的误会,还有可能是行为不端引发的社会抵触,这种自身形象在社交场景上发生的折射、扭曲或反噬,被网友统称为“社会性死亡”。对于生活中偶发的“社死”,不妨以解嘲和放松的心态化解;而对于不分清事实,挥舞舆论大棒群起而攻之,试图以“社死”给人贴标签的做法,则要警惕其中隐藏的网络暴力。当“社死”成为网络热搜,探究其背后的社会心理、舆论生态、道德法律,也就有了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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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背后有一把锋利的刀
申竹月
近来,“社会性死亡”话题在网络上备受关注。微博上“社会性死亡”话题有2.1亿阅读阅读量,连相关的“猫的社会性死亡不过如此”“大型社会性死亡现场”等话题都有超过2亿的阅读量,让人不禁深思,这一网络流行语究竟有怎样的传播学上的意涵?
早期的“社会性死亡”常指某人与社会上其他人的关系完全断绝或被完全遗忘,在这种意义上,“死亡”可能是一种长期持续的过程。
而伴随着互联网文化将词汇不断瓦解重塑的过程,“社会性死亡”成为网友自嘲的流行语。不少人聚集在豆瓣“社会性死亡”小组里自爆尴尬丑闻,分享自己“当街大声打招呼却发现认错人”等各种被“公开处刑”的场景。自嘲者以自我祛魅、自我解构的方式,抛除在生活“前台”表演出的光鲜亮丽,将内心“后台”隐匿的“荒诞”公之于众。当一场群体狂欢结束后,围观者从中获得精神叛逆的快感,点赞的同时甚至产生共享经验的冲动。毕竟,谁的生活中还没有一点糗事呢?
然而,当“社会性死亡”从主动式变成被动式时,却可能沦为网络暴力的一把刀。今年“诋毁前男友性侵案”中的男方家人亲戚信息被全部曝光,一句“我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现在完全社会性死亡,声誉尽毁”透出无尽的悲哀与无奈。这种被动的“社会性死亡”表现在社交往来断绝、社会名望损害等“社会关系决裂与社会评价颠覆”,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震荡,且难以完全“起死回生”,修复如初。
“大众没有辨别能力,因而无法判断事情的真伪,许多经不起推敲的观点,都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普遍赞同。”——这句《乌合之众》中的经典话语,如今仍振聋发聩。一个人“社会性死亡”的背后往往是网络暴力的驱使——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在结构性压力下,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这类内容具有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裹挟着一种“置之于死地”的泄愤快感。这种行为既对当事人名誉、权益造成损害,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
当“社会性死亡”从主动自嘲变成被动“受辱”,那么使人“社会性死亡”算不算一种“数字谋*”?当网民情绪融合在一起时,谣言与真相尚未辨明,被针对者可能已经“被社会性死亡”了。不仅如此,网络谣言存在着记忆序差,当谣言没能在第一时间澄清,那么在“逆火效应”“刻板印象”等多方面作用下,舆论记忆会逐渐加深,为后续辟谣增加难度。
因此,应当从司法层面加大对网络暴力的严惩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网络行为;完善网络把关,制定相应行业规范;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提高道德自律意识,让网络生态空间更加风清气朗。
互联网是技术进步带给人类文明的礼物,赋予每个普通人便利的生活与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更应当警惕手中的权力,将“社会性死亡”圈在幽默的范围里,而不要让“社会性死亡”成为对他人的要挟与恐吓,成为网络暴力的一把无形但极为锋利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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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无权让他人“社会性死亡”
黄骏
最近,“清华学姐”的热搜占据了各大社交平台,一个清华女生在食堂,怀疑自己被一位男生“咸猪手”。她在朋友圈公开了这名清华学弟的名字和学号,声称让学弟“社会性死亡”。虽然监控摄像头还原了学弟的清白,但该事件也让我们见识到:在社交媒体时代,动辄让他人“社会性死亡”是成本多低、多么轻而易举的一件事。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在当下环境中,生命权的社会属性同样重要,因为这涉及到一个人的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或学业等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旦给他人扣上负面“帽子”,即便后期发现误解,有所澄清,所造成的伤害有时也是无法消除的。极端情况下,被“社会性死亡”的一方甚至会因为不堪周遭眼光和网络暴力,走向自我伤害的境地。
在整起事件中,给学弟造成毁灭性伤害的是个人信息的曝光以及随之被贴上的“咸猪手”标签。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它是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这位“学姐”强行拿出学弟的学生卡拍照,要走了其个人身份信息,并第一时间在网上公布以给予舆论压力。退一步讲,即使学弟真的有“咸猪手”行为,该“学姐”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也欠妥当。
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进步,公众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在遇到不公对待或感到权利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人不再选择忍耐和沉默,而是勇敢地说出来,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与此同时,许多人却并未注意自我权利的边界,在事实不清、存在误会的情况下过早对他人贴标签、下定论。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还会通过歪曲、夸大事实的方式给自己维权。
比如,最近“天价便饭”视频中,爆料游客称“一顿便饭收费1900元”,并继而给该店贴上了“黑店”的标签。可后来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店明码标价,斤两正常,海鲜加啤酒的“大餐”也显然不只是“便饭”。虽然新闻最终反转,可是该指控给店家带来的名誉损害却是现实存在的。
对自我权利行使不够审慎的代价,是对他人权利的伤害与忽视。当出现问题或矛盾时,最明智的做法是通过正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曝光对方的隐私,借由网络舆论的力量来占领高地。比如去年热播的现实题材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讲到了随机*人案的凶手在案件发生后遭到了网民的疯狂攻击。一些媒体为了获取更吸引受众的新闻,甚至直接将话筒伸向了凶手的家属,要求他们血债血偿。凶手的父母为了躲避媒体的追击,只能躲到一个小渔村里过着艰苦乏味的生活,实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性死亡”。
这种现象被称为“媒介审判”,具体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互联网给予了普通网民发言的权利,但很多人在网上发声,并不是评价事实,而只是宣泄情绪。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与名誉变成了无比重要的事情,它是构成一个人线下“印象管理”的首要前提特征,但这些个人信息和声誉也很容易被线上的群体无意识行为所损毁。
因此,面对误会或者矛盾时,当事人双方应该首先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科学查证来澄清误会。在无法通过沟通达成协商一致时,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停或是诉诸法律。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要审慎利用网络曝光的权利,更不能以公布他人隐私的方式来施加压力。因为,自我权利的捍卫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隐私,甚至是宣称要让他人“社会性死亡”。
(作者系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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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他人的“社会性死亡”:小心裹挟情绪的伪正义
聂书江
最近,国内某高校女生指控学弟猥亵,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公布了对方的私人信息,扬言让其“社会性死亡”。该事件迅速成为舆论热点,“社会性死亡”登上热搜。有人赞同此类维权之举,另一些人持批评态度,还有些人通过肆意公布女生的私人信息,对其谩骂攻击。从法律的视角看,该事件的发酵过程,显示出部分网民对人格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益认知的薄弱。
“社会性死亡”并非负面词汇,该词最早出自美国作家托马斯·林奇的《殡葬人手记》。他认为人的死亡分三种:一是听诊器和脑电波仪测出的肌体死亡;二是以神经末端和分子的活动为基准的代谢死亡;三是亲友和邻居所公知的死亡,即社会性死亡。托马斯的本意是提醒人们要善待离世的人,因为其依然具有续存价值。然而,有些场景下,“社会性死亡”却成了有些人肆意公布他人信息,并使其暴露在众人凝视下的泄私愤行为,完全不顾对方的人格权益。要知道,以“社会性死亡”为目的的维权,或故意制造他人“社会性死亡”的行为,往往存在违法风险。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显然,以“社会性死亡”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不但可能侵犯名誉权,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新媒体时代,新兴传播渠道,无疑扩大了大众对外公诸其诉求的机会。新型媒介的发展方兴未艾,我国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相对包容宽松。然而,有些网民不能误认为 “动动手指”、“敲敲键盘”,便可以随意践踏他人的正当权利。
面对他人恶意制造的“社会性死亡”,个人要学会依法维权。诸多“社会性死亡”事件中,利益受损者往往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公众处理个人信息时,要明白个人行为“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实际上,即使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也有权撤回其同意。但遗憾的是,很多类似事件,有的人往往在沉默中任由个人信息在网络中传播。
其次,“社会性死亡”之所以颇具“威力”,和助推事件发酵的传播主体缺乏责任有关。无论自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具有“赋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负起必要的把关职能。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尤其当事实真相澄清后,发布信息的平台应及时对相关不实信息予以删除处理,而不是让带有侮辱性的信息继续传播,收割流量。
最后,个人权益受损后要学会救济。一般而言,救济分为三类:一是社会救济;二是私力救济;三是司法救济。社会救济有时也称为社会救助,是社会基于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弱势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消极措施。对于遭受“社会性死亡”的受害者而言,社会救济意味着能够获得同情和理解,甚至能够获得社会组织的支持与声援。私力救济指的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实施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比如自己澄清事实等。司法救济则指当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以最大限度地救济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最大程度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总而言之,以泄私愤为目的,发布不实信息,让他人陷于“社会性死亡”的处境,本质上是以追求正义为幌子,裹挟社会情绪,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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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纯粹的美好或丑陋 真实的“社死”更吸引我
邓安庆
有一次早上我坐电梯,碰到了部门的女同事,只见她眼角泛红,感觉像是被什么打了似的,便忍不住问了一声:“你眼睛怎么了?”她看我,欲言又止,面露尴尬。我再细看了一下,那泛红的地方原来是化了妆的,还泛着细细的亮光,我也一下子尴尬了。最后,同事耐心地跟我说:“这是樱花妆啦!”
还有一次,我在公司的大会上讲解PPT,讲得手舞足蹈,唾沫横飞,本来以为效果会很好,散会后同事悄悄跟我说:“你裤子拉链没拉。”我紧张地问:“大家是不是都看到了……”
相信很多人都跟我一样曾经如此出糗过,当时反应都是“想找一个地缝钻进去”。现在网络上流行一个词:“社会性死亡”,很多时候说的就是这样的情况。
在经典的文学作品里,“社会性死亡”可不少见。比如鲁迅在散文诗集《野草》里,有一篇叫《立论》,文中有一段如此写道:“一家人家生了一个男孩,合家高兴透顶了。满月的时候,抱出来给客人看,大概自然是想得一点好兆头。一个说:‘这孩子将来要发财的。’他于是得到一番感谢。一个说:‘这孩子将来要做官的。’他于是收回几句恭维。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他于是得到一顿大家合力的痛打。”这个挨打的人,如此耿直,又如此让人尴尬,大家不打他一顿都说不过去。
站在我们写作者的角度看,人的“社会性死亡”时刻是耐人寻味的,它比纯粹的美好时刻或丑陋时刻更吸引我。当个人在社交场遭受挫折、误解或打击时,最能看出一个人的复杂。我认为,复杂性是小说很重要的特质。人在这么复杂的社会,要想一直保持“正常”和“体面”太难了。写作者要想笔下的人物活生生地站在你面前,就必须让他真实的内心世界袒露才行。
在每天的正常生活中,因为大家都戴着面罩,都在扮演着社会赋予各自的角色,有各种道德、法律和纪律的约束,你发现每个人的生活都差不多,上课学习,上班工作,都是平淡乏味的。你不可能一下子对一个陌生人有知根知底的了解。因为大家太正常了。
可是,写作者就是要发现在正常的地壳下面,人的内心世界是什么样子的。很多时候,你发现一个很熟悉的人,突然做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社会性死亡”就是一个偷窥的缝隙。在尴尬窘迫的时刻,他在想什么,他会怎么做,别人会怎么反应,而他如何应对……这是“失衡”的刹那,从失衡到平衡,其间有多少微妙的心态发生,这便是写作者饶有兴趣去挖掘的地方。
“社会性死亡”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双方面的,甚至是多方面的。比如,前文提到我的出糗时刻,我自己尴尬,对方也尴尬。再举个例子,比如A正在办公室对B吐槽C,恰好C进来了,B发现了,暗示A不要说下去,但A毫不知情,依旧兴致勃勃地在说,最终等他发现时,C依旧站在他身后。这可谓是经典的“社会性死亡”时刻:A会窘迫,B会难堪,C会惊诧和难过。尤其是C,被人当面骂,自然会是一种伤害,但因为你知道它是“骂”,所以你内心启动了防御机制,也许伤害的力道反而没有那么大。最有力量的伤害,反倒是无意间听到的“坏话”,因为对方并无意去伤害你,他在表达,目的是讲清楚一个事情和观点,而那句话镶嵌其中,他一句带过,对你却像被一刀狠狠地*进去。你毫无防备地了解对方透露出的真实看法,那看法深深地刺痛了你,其致命之处恰恰在于那是赤裸的真实。
前面说的都是在现实世界中,人与人之间是直接面对面的。而到了网络世界,所谓“社会性死亡”的情况就会复杂很多。一件事情会在瞬间传遍网络,一个小的事情,有时候会发酵成网络的狂欢盛事。所谓“社会性”伴随着众多陌生人的参与,带着各自隐秘的*和成形的观念,前来围观评判,而当事者往往无力辩驳,毕竟是寡不敌众,甚至还会火上浇油,有人戏称这是对当事者的“公开处刑”。这个时候,就不是一笑了之的事情了,其严重程度会影响到当事者的生活、工作和家庭。身处其中,人该会面临多大的精神压力,无力、绝望、焦灼、愤怒、委屈……种种情绪在心中翻腾,而他面对的是一个鲁迅所说的“无物之阵”。这些都是写作者着力想要去呈现的,“社会性”和“死亡”缺一不可。
这个世界每时每刻都有“社会性死亡”发生,对写作者来说,要做的就是借助这个“良机”去体味人的内心世界,也去观察因为此事而牵扯到的各方。就好比是一粒石子丢入湖面,写作者不仅要写到石子,也要写到因此泛起的涟漪。对当事者来说,这可能是一个窘迫的时刻;而对于写作者来说,这是一个创作的良机。所谓“你之蜜糖,我之砒霜”,说的就是这回事吧。
(作者系青年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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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或许只是一厢情愿的想象
洪岗
当我第一次在豆瓣上打开“社会性死亡”小组时,那时的我,一点也没有想到,有朝一日,这会变成一个严肃的话题,在舆论场上受到如此激烈的争论。我只记得,那天看着小组成员分享的尴尬囧事,“哈哈哈”了一整个下午。
然而,这个曾经以自我解嘲为主的概念,却在这半年里发生了耐人寻味的剧变。当人们说出“我社会性死亡了”的时候,他们想要表达的东西,显然和“我要让你社会性死亡”里蕴含的意图截然不同。也正因如此,我不再敢轻易地界定和使用这个概念,转而对其背后的一些东西思考起来。
其实,早在最近这场争议巨大的校园风波之前,我在网上常混的圈子里,就已经发生过好几次由疑似性侵、性*扰和情感纠纷导致的“社会性死亡”事件。在这些事件里,不乏有提出指控和受到指控的人是我熟识的网友,乃至现实中认识的人。这类事件的开端,几乎总是有人受到了难以由法律途径追责的侵害,因此只得诉诸于道德控诉,试图以曝光对方个人信息的方式,让对方付出代价。而被以“社会性死亡”相威胁的人,往往也会做出激烈的回应,以证明自己在声誉上的“清白”。
面对这样的场景,我知道,很多人都迫切地想要分出黑白。然而,越是靠近当事人,我便越是发现,自己很难轻易做出站在这边或那边的决定。以手中的个人信息为筹码,谋求让别人“社会性死亡”是否合乎程序正义?是否可能误伤无辜?这些问题的答案自然殊为可疑。可在事情的反面,“社会性死亡”却也常常是受欺凌、受侮辱、受损害一方最后的挣扎。在某种意义上,“社会性死亡”之所以会被当成一件“武器”,并非是因为它真有威力多么巨大,而很可能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它是弱势一方仅能拿出的“武器”。
其实,说出来你可能不信,在我亲身见证过的这些“社会性死亡”事件中,尽管提出指控的一方总是“火力全开”,有时能在豆瓣、微博上拉起成千上万的转发与讨论,让人觉得好大阵仗,但就结果而论,被以“社会性死亡”相威胁的人却往往并不会被怎么样,很可能没过多久,就“成功”地被网友遗忘。
我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是我熟识的好几个女生,一同指控一个频频切换各种“假身份”的男生专门欺骗女性感情,一边脚踩数只船,一边以各种编造出来的名目向女生借钱。然而,就是在指控“实锤”充分,相关网帖也得到了大量转评的情况下,受到指控的男生,竟然在不久之后,公然在朋友圈里晒起了新女友。显然,很多时候,所谓的“我要让你社会性死亡”,都只不过是指控者幻想中的一厢情愿。
起初,我一度很不理解,“社会性死亡”的威胁,为何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但很快,我就参透了其中的缘由。说到底,网络空间上的舆论环境,从一开始就不能与“社会”这个宏大的概念的画上等号。因此,当一个人在自己所能触及的范围之内,以网络为工具对另一个人发出道德指控时,充其量也只能在特定的小圈子里让另一个人的名声坏掉,而无法阻止对方继续在更大的社会环境里如鱼得水。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指控的“实锤”是多是少,声势是大是小,根本就没那么重要。
真实的社会,其实远远要比普通人想象中要广阔得多。世界之大,容得下任何想要生活下去的人。我见过太多在网上被曝光到仿佛混不下去的人,改头换面便立刻“重新开始”——事实上,哪怕是一些在新闻中被曝光过斑斑劣迹的公众人物,不也同样厚着脸皮,继续招摇吗?
在我看来,与其拿着放大镜,对这种影响力终归有限的一厢情愿大加争论,不如认真思考:面对争议性的道德事件,以及那些难以用法律维权的疑似受害者,我们该如何为其提供一条超越“社会性死亡”的问题解决路径?显然,我们既不希望好人遭到冤枉,也不愿意看到作恶的人自行逍遥,努力让是非得以澄清,或许比纠结维权者的“姿势”更加重要。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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