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的那些事儿

执行悬赏的那些事儿

首页休闲益智赏金管更新时间:2024-07-14

最近山西前首富李兆会被悬赏“追捕”的新闻登上热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执行悬赏公告。公告称,举报人提供李兆会下落并成功找到李兆会,奖励10万元。

举报法院尚未掌握的李兆会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并执行到位,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由于该案标的金额高达2.1亿元,所以理论上,各位“赏金猎人”最高可拿到赏金0.21亿元。

一时间,舆论既对这位曾经风光大娶的没落“豪门”唏嘘,又好奇“执行悬赏”这个新鲜玩意儿。

今天知更鸟就来聊一聊:执行悬赏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执行悬赏

说起悬赏,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公安悬赏,发挥我国人多力量大的优势,团结广大群众,通缉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和公安悬赏相比,执行悬赏不是一回事吗?有相同点,都是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参与到维护公平正义中。有不同点,最大的不同点是公安悬赏为了抓捕重大的在逃犯罪分子,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而执行悬赏是为了债权人能够拿回自己的钱。

执行悬赏最早在2005年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出现:“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对执行悬赏制度规定了可行性规则。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从第21条到第24条详细规定了执行悬赏,自此这一新式执行“武器”才算完整全面落地我国法律。

从脉络来看,执行悬赏是我国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应运而生的产物,是符合时代大势的。

执行悬赏管不管用

按照法条规定,执行悬赏针对的仅是财产,不针对人。严格来说,如果“赏金猎人”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并报告法院,并不算执行悬赏,而是另一种说法:举报。但很多悬赏公告也会把找人写进去,本质上悬赏找人和举报找人没有什么区别。

那么,执行悬赏在实践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吗?

这个,从理论上是说不好了,也没有官方说法。但有方法估算,大家只要搜索四级法院官微上所有的“执行悬赏”公告,这基本上就是全部的执行悬赏了,因为法律规定: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再搜索通过悬赏执行到位的新闻报道,这也差不多就是全部的成功案例了,因为执行悬赏本身就是新鲜事,还能成功就更加新鲜了,法院最乐意报道此类故事。

悬赏成功率高不高?知更鸟没有统计过,但八成是不高。为啥?理由:1、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都找不到的东西,其他人如何找得到?2、就算找到了财产线索,悬赏公告一般都会说要能够执行并且执行到位,也就是说你一顿操作找到了被执行人的几根人参鹿茸,法院会告诉你,钱暂时不能给你,等法院卖掉了再说,能拿到多少钱还不一定呢。万一是假的,得了,竹篮打水一场空。3、协助公安抓捕逃犯,除了赏金,群众还有一层正义感;帮助非亲非故的人去抓无仇无怨的人,不怕得罪人吗?

说虽这么说,但知更鸟相信,随着法治不断完善、社会不断和谐、观念不断转变,执行悬赏一定能越来越发挥威力,即使只是威慑也总比没有的好。

悬赏金谁来承担

这其实才是关于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社会方面、法律层面都有一定争议。观点有三:

(一)申请执行人承担。理由:1、上文2011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原来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还有现在的民法典都有规定民间悬赏(也叫“悬赏广告”),报酬由悬赏人承担。3、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自己找不到财产线索请别人帮忙找,费用当然你自己承担,而且法律也规定执行悬赏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不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发的。4、债权人通过减少一部分获利来及时止损,符合经济规律。

(二)法院承担。这一点不多说,基本不靠谱。公安悬赏金由国家买单,因为追捕的是犯罪分子,为了是整体社会利益,执行悬赏是为了帮申请执行人拿回钱,凭什么国家来买单?

(三)被执行人承担。理由:1、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也应当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就是违法行为,法院通过执行悬赏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正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成本当然由违法人承担。2、2011年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有申请执行人承担,但2017年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新法优于旧法”。新的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谁来承担,但第24条的条文表露了倾向:“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从法理上讲,法院执行到的案款,性质上首先还是属于被执行人的,只有发到申请执行人手上才产生了性质转移。所以,法院将悬赏金发给“赏金猎人”,其实是拿被执行人的钱支付。

以上观点一和三,至今争议不小,需要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让申请执行人承诺由他自己来承担。大多数申请执行人其实是乐意的,毕竟“沉没成本不是成本”是经济学的金科玉律,及时止损方为上策

要问知更鸟支持那一方观点?我是偏向于由被执行人承担。除了上面的理由,在法律上还有一个理论叫“可预见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就有规定。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躲起来、把财产藏起来,他应该预见到申请执行人和法院会通过执行悬赏来找他,由此产生的成本也是他可预见的,需要由他承担

但,超出预见范围的费用不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比如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是在官方渠道,申请执行人非得要发布在抖音、快手、新闻联播甚至推特全网,图个爽快,嘚勒,钱您自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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