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在执行余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吴某某死亡,余某某申请变更、追加吴某某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对吴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执行。最终,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田某某、吴某港、吴某、吴某岭、张某某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认定吴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为遗产,可以执行。田某某、吴某港、吴某、吴某岭、张某某申请复议。
审判结果
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该规定为被保险人死亡后确定保险金的给付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而不是对保险金的性质作出的规定。因此,本案涉及的死亡赔偿款不应认定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田某某、吴某港、吴某、吴某岭、张某某未明确放弃继承吴某某的遗产,一审法院裁定追加田某某、吴某港、吴某、吴某岭、张某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但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裁定认定吴某某的死亡赔偿款为遗产不当,应予纠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而作为死亡赔偿金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产生的,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不是死亡受害人本人,死亡受害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桑文静)
来源: 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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