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是有过前科的人,不能更好的融入社会,要何去何从呢?
世界各国目前尽管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明确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犯罪前科资料,但有些国家或地区有关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中直接或间接的提及对犯罪前科资料的保护。
- 美国1974年颁布了《隐私权法》及《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进行有效保护。美国一些州注意到犯罪记录对刑满释放人员负面影响,试图有区别地将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的犯罪记录去掉或部分去掉,并完全恢复他们的公民权,即当刑释人员在一定的法律期限内遵守法律,他们的犯罪记录将被销毁或封闭起来。犯罪记录包括原始案卷、计算机系统的记录和其他所有的保存形式。美国还有些州对法院、警察局的有关犯罪记录的保存、公开与销毁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康涅狄格州和佛罗里达州的法律都要求,当被逮捕者被宣判无罪或被赦免或被免予起诉,法院和警察局关于这一逮捕的记录,包括照片和指纹都必须被销毁。由此可见,曾经的犯罪事实在某种情况下也可成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 英国于1974年颁布了《罪犯自新法令》,这个法令使某些刑事定罪记录在过了一段由定罪那天起计的日子之后"丧失时效",即可以不予理会,并指明的刑满释放人员改过自新后,有关的前罪犯在求职或购买保险时,通常无需提及丧失时效的定罪记录。为防止丧失时效的定罪记录被人在未经授权下披露,该法令规定,可以接触到刑事记录的人如在未获授权下披露已丧失时效的定罪记录,即属犯罪。法令又规定,以欺诈、不诚实或贿赂手段从刑事记录中取得关于已丧失时效的定罪记录的资料,是较严重的罪行。欧盟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数据指令》,并对敏感个人信息作了严格、详细的规定。按照指令的内容,有关刑事判决的内容的数据就是敏感个人信息,该信息除经过严格的保护程序外不能被自动化处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交换、公开、修改、删除、销毁等程序)。《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有权要求保护其个人和家庭生活,以及其住宅和通信。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认为刑事犯罪记录是个人私生活的内容进行保护。
- 在日本,对出狱人(包括免除刑罚执行者和缓起诉者等)的社会保护称之为更生保护。它是由国家主导的旨在实施了犯罪或违法行为的人,在平时社会环境中作为健全的社会人,通过接受指导、帮助实现更生(新生)的制度。对释放人员的心里,生活,就业进行辅导指引,它源于民间,经过发展形成"官民协作,以民为主"的运作机制形成法律法规,支持而且不断的发展完善,获得一致好评。
- 俄罗斯不仅有前科消灭的规定而且还有时间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八十六条对前科消灭做了规定,而且第三款规定的消灭时间的期限(1)因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的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1年;(2)因严重犯罪或者特别严重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3年.。
中国实行的是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社会接茬帮教,社区矫正制度等。全国各地也有当地的政策,但是真正落地执行的能有多少呢?西方国家关于前科人员的安置管理,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的地方还有很多。社会在发展,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的完善,这样才能很好的为人民服务。
其实作为前科人员关注的是不一定是什么“前科消灭”,在乎的是能否享有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周边的人不再看不起、不再受歧视。比如:
1.把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保护写入法律
2.对于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记录适应严格保密,不随意可查
3.对于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的记录实行消灭制度或封存,并设计考察期,比如三年,五年内没有再次犯罪的已改过自新人员的记录根据情况实行封存,消灭制度。
4.提倡政府,或民间组织对刑满释放人员,有前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或文化技术培训,对自主创业的进行政策的扶持,增加就业机会
5.加上监狱服刑人员的,文化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和怎么融入社会的培训辅导
6.自己的责任自己负,对在规定时期内没有再次犯罪的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儿女亲人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而不是连带责任。
法律健全了,有了这些的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再次犯罪率是不是会越来越低,已经改过自新前科人员才能更好的融入社会,去除已改过自新人员的“歧视”标签让其做一个正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