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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对于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科学指导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8〕6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巴府发〔2018〕04号)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为: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8年9月至12月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准备工作;2019年1月至4月开展入户正式登记工作;5月至12月开展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及质量抽查、评估、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2019年1月1日起,普查人员将佩戴由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将使用PAD移动终端设备进行信息采集,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同时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以便普查员入户时快速完成登记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对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如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举报电话:0827-5268162 / 5282725)。
特此公告。
巴中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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