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缥缈录、投资权与预约条款(4)

九州缥缈录、投资权与预约条款(4)

首页战争策略权战九州更新时间:2024-05-07

上篇写到作者在2018年3月12日立案起诉大神圈公司,请求确认作者在大神圈公司已获得的电视剧《九州缥缈录》11%投资份额中享有50%的投资权,并要求大神圈公司赔偿损失825万元。

作者认为:

1)根据代理合同性质享有的法定解除权;

2)根据代理合同约定,即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在本合同期间,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应得合同收入,经乙方书面催告后45日内仍未履行约定的”,作者可以随时解除代理合同;

大神圈公司不同意作者的全部诉讼请求,辩称如下:

解除通知的效力诉讼后续看,先看法院对作者投资权的处理。

法院首先援引最高法公报案例((2013)民提字第90号)对《代理合同》“投资权”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判定该条款属于预约而非本约,作者投资权的落实需要双方针对具体投资事项另行签订新合同来保证:

在未来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大神圈公司如对基于杨某作品改编的影视项目进行投资”,除杨某一方“享有50%”的可投资比例外,其余问题均需要双方日后进一步磋商来订立一个新的关于投资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投资权”应理解为“予以磋商进行投资的权利”,不应理解为“保证达成新的投资协议”,更非“确保投资收益”之意。

法院进一步结合本案具体的合同磋商情况判定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投资权”这一预约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在案证据显示大神圈公司与柠萌公司在2018年1月24日确定投资合同文本内容,柠萌公司要求大神圈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签署。在此情形下,大神圈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灵龙公司发送其草拟的就涉案“投资权”条款订立的投资协议文本,并要求杨某一方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行使投资权益。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的行为均属商事活动中的正常磋商,双方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形下,对作者一方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驳回作者的诉讼请求。前文提到,大神圈公司在因本案被作者诉至法院的同时,也立案起诉了作者,请求法院确认作者在2018年2月5日发出的解除通知无效,要求作者继续履行《代理合同》,下篇看。

参考:2019年5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22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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