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监狱背后隐藏的法理

中世纪英国监狱背后隐藏的法理

首页战争策略中世纪合成更新时间:2024-06-11

文|Baron朱

编辑|Baron朱


一、引言

皮尤在他关于中世纪监禁的权威著作中分析了根据被寻求的对象可以采取的监禁形式。

因此,他讨论了拘留监禁(“关押囚犯直到他可以受审”)、惩罚性监禁(“在他被定罪后对他进行惩罚”)和强制性监禁(“使他的生活如此不愉快,以至于他屈服于绑架者的意志”)的概念。

为了支持这一设想,皮尤引用了弗兰克·纽萨姆爵士关于内政部的著作,其中用了一个类似的术语来描述作者自己那个时代监狱的目的。

在讨论早期监禁时,三重分类现在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尽管皮尤自己也有重要的限定:“这三种类型倾向于合并,在中世纪从未被明确区分。”


二、研究方法和范围

本文的目的是研究其中的两种划分,以评估它们在描述中世纪实践时的适用性。首先,本文将论证“强制监禁”一词在在没有皮尤资格的情况下,将监禁描述为债务可能具有误导性,因为它忽略了关于该主题的早期立法背后的原因。

我们会认为,惩罚违约债务人背后的理由不仅是想让他“屈服于俘虏他的人的意志”,而且债务被视为应受惩罚的罪恶或社会罪行的一种形式。

人们可能会认为这只是重点的细微变化,但它可能提供了中世纪法定债务条款的更准确的图景。

更重要的是,这种类型的分析迫使我们再一次面对一个幽灵,这个幽灵似乎很久以前就被驱除了,但最近又再次显现出来。

认为中世纪英国社会不知道“惩罚性”监禁这种东西的说法。这里不仅要提到“官方的”惩罚性监禁的例子,而且要指出,惩罚性监禁在中世纪的生活中比迄今为止所认识到的要普遍得多。

此外,我认为,惩罚性监禁在其官方范围之外使用,是一种比法律严格条文所规定的补救措施更合适、更为社会所接受的惩罚。


三、债务监禁:善意的惩罚?

我将首先考虑因债务而监禁的早期历史,以及“强制”这个简单的术语是否充分描述了其基本原理。

我们第一次接触这种做法是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菲茨奈杰尔的《斯卡卡里奥对话录》中,这本书相当详细地说明了适用于违约王室债务人的程序。

在这一点上,对这类债务人总是被区别对待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可能是明智的,因此,不可能将他们与“普通债务人”进行比较。

这种论点似乎忽略了早期普通法发展的本质特征:其程序最初是特殊的和保留的(只涉及那些对国王有利益或利润的事项),只是在后来,这些程序才成为私人的共同货币(就像债务令状一样)。

无论如何,从《对话录》的案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偿还债务被视为违背信仰,这本身就是一种应受惩罚的错误。监禁不仅仅是一种保证支付的行政手段,它是一种“善意的惩罚”。

在其他地方,虽然没有提到监禁,却明确地把犯罪和债务相提并论。因此,结论是,尽管债务人可能通过清偿债务而结束了他的监禁,但他的监禁并不是为了迫使他这样做,而是因为他还没有偿还债务而被关押。


四、爱德华立法与《法令》

在爱德华的立法颁布中,对个人之间的债务实行监禁的因素,可能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283年的《阿克顿·伯内尔法》及其修订的第二版《1285年商人法》都是为了帮助商人收回债务而通过的。

应该回顾一下,爱德华一世在保护外国商人方面发挥了特殊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作为资本来源的效用(因为在他于1266年4月登基之前,他被授予了对外国商人的控制权)。

除此之外,还可以加上另一个因素。波维克认为,在1274年爱德华和丹皮埃尔的盖伊(佛兰德斯未来的统治者)签订了《蒙特尔河畔条约》之后,审计人员被要求调查佛兰德斯商人的商业债务。

《阿克顿·伯内尔规约》与审计程序之间存在联系。波维克指出,审计人员审理的一个案件,即迪克斯蒙德的詹姆斯·勒罗伊和林肯郡阿普尔比的约翰·德·雷德梅之间的纠纷,提到爱德华阿克顿·伯内尔。

我曾在其他地方提出,法令的监禁条款可能需要更接近的推导,而不仅仅是王权因蔑视其权威而被判入狱。

如果是这样,弗莱明的监禁就是其中之一,如果违反《蒙特勒伊条约》,就会受到该条约本身条款的威胁,之后在詹姆斯·勒·罗伊一案中任命的审计员可能也会利用权力监禁滥用法律程序。

这些法规不应与爱德华七世时期的其他立法分开看待,在这些立法中,国王越来越多地在惩罚性的、实际上是一种公开的威慑方式,最著名的是《法令》。


五、强制监禁是否可以公正

1285年的同一届议会不仅修订了《阿克顿·伯内尔规约》,还在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规约》第11章中规定,应根据审计员的指示对应采取会计行动的人实行监禁。

上述事态发展不仅受到上述审计员行动的影响,而且受到《蒙特勒伊条约》所产生的程序的影响。

而且还因为更普遍的债务执行问题没有在同一法规中以同样的方式解决,这将这一领域的改革限制在引入“elegit”程序。

采取这一有限步骤的理由可能是,第11章试图解决的恶作剧在性质上是准犯罪的。

Plucknett认识到了这种联系,他写道:“法警和收款人有很多不诚实的机会,但它们超出了中世纪盗窃法的范围。”

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欺诈性转换和挪用公款都没有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法律赋予审计员的委身权并不令人惊讶。”

我们可以看到,在所有这些早期的因债务而入狱的例子中,有一种不仅仅是强制性的因素。

监禁是在国王的个人利益或其作为商人控制者的身份受到侵犯,或所涉及的行为可能具有准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实施的。

我坚持认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监禁的目的是回顾违背信仰的行为,这种行为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种罪恶,应该受到教会的忏悔,与期待偿还债务一样多,我认为更多。

然而,对于简单债务,债权人仍然有义务对债务人的动产提起诉讼,尽管在1285年,对债务人的土地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被引入。

正是如此,尽管债务人的社会反对。应该记住,虽然信贷是由城镇内的特定群体,商人和犹太人(在他们被驱逐之前)提供的,但大多数信贷交易将发生在村庄社区,该社区的成员是潜在的受害方。

在违反信仰的情况下,在一些主教会议法规中规定,不应拒绝债务人的忏悔或圣餐。

1298年,有人控告朗加尔的牧师,说他因为欠债而拒绝为约翰·德·克罗弗尔举行葬礼,尽管教皇亚历山大三世批准这种极端行为的信在法令中被省略了。

为什么在1352年对债务普遍实行监禁是一个值得推测的问题,但该立法的两个特点可以为我们提供有关原因的线索。

首先是该立法的经济背景,其次是其实际措辞。爱德华法令第5条,尽管有众所周知的关于叛国罪的规定,但本质上是一部有关经济管制的法规。

它产生的时候,这种监管在立法者的头脑中是最重要的;当时,法规和监禁的法定刑罚正针对这场灾难性的瘟疫对经济造成的严重影响。

这个特殊的法令处理了诸如食品供应商滥用职权、度量衡、铸币罪等问题,还有两项进一步的措施,用于调节特定类型的债务,比如国王的财产和伦巴第人承包的财产。

后一条款所针对的危害显然是债务人潜逃。《规约》第十七章仅仅采取了在mesne程序上对债务实行监禁的步骤,尽管这被解释为在问题审判后允许监禁。

防范的滥用似乎与伦巴第人的情况相同(即债务人在行动前逃跑)。在这一时期,这一定是一个比以前大得多的问题,因为人们认识到黑死病的大量减少极大地促进了人口的流动。

根据这一分析,该法令的实际措辞是“监护”(如果我们需要使用我们开始时使用的任何标签),而其根源在于一场重大的社会动荡。

因此,“强制监禁”这个简单的术语就无法做到公正。


结论

如果“强制”监禁一词被用来描述因债务而入狱是一种误导,如果“监禁”监禁确实是惩罚性的(尽管人们承认,在绝对权威地得出这样的结论之前,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那么我认为我们应该质疑这些术语作为准确标签的效用。

这些术语被这方面无可争议的专家所采用,显然也被其他人欣然接受,它们使我们能够比较轻松地处理大量往往复杂的材料。

然而,当我们仔细研究这些术语时,它们的用法可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因此,将理论应用于基本上不明确的中世纪实践的困难可能要求我们设计新的标签,或者完全不使用它们。


参考文献

1.理查德·w·爱尔兰:《中世纪英格兰监狱的理论与实践》,3am。法律历史,56(1987)。

2.理查德·w·爱尔兰。中世纪英格兰监狱的理论与实践,31 Am。法律历史,56 (1987)

3.爱尔兰,r.w.(1987)。中世纪英国监狱中的理论与实践。美国法律史,31(1),56-67。

4.Richard W.爱尔兰,<中世纪英国监狱的理论与实践>《美国法律史杂志》第31期。1(1987年1月):56-67

5.Richard W.爱尔兰,“中世纪英格兰监狱的理论与实践”(1987年31:1 Am J Legal历史)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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