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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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8日,原告张某与同学丁某在被告大义某中学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后巨野县公安局认定原告张某殴打行为成立,丁某因受伤住院。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被告某中学发生冲突,学校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50%的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义某中学承担原告张某赔偿丁某损失50%份额,即4463.91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巨野县大义镇某中学对丁某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赔偿第三人损失50%份额4463.91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告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及“大义镇某中学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守则”,并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根据被告学校的上述规定及做法可以看出,被告学校多次对学生强调严禁斗殴、群殴,教育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该班班主任也多次在班会上要求学生不准打架斗殴、杜绝打架、骂人,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可以认定被告学校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被告学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
原告张某已满十六周岁,对学校教育事项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触犯学校校规,在教室内打闹受伤,造成损失,原告张某应当承担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应当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一般解读为:
1. 如果是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如果是8周岁-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4. 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自:巨野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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