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男子的悲情:养育继子,换来绝情驱逐

二婚男子的悲情:养育继子,换来绝情驱逐

首页角色扮演悲情法典更新时间:2024-06-21

河南,男子在亲朋好友的牵线搭桥下,娶了一位带有两个儿子的女士携手,共同筑起了一个新的家。

携手17年,当家中老宅因政府拆迁而换来了两套新房与一笔现金时,男子给了这两个继子。可当他生病的时候,两个继子连3000都不掏,反而将男子赶出家门,要是你,你会怎么办呢?

案例回顾

河南,李先生,一个土生土长的农家汉子,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他的脸上刻满了岁月和风霜的痕迹。岁月匆匆,转眼李先生也到了而立之年,家里人看他一人孤身一人,心里着急,便给他介绍了个二婚的妇人,这妇人带着俩孩子,生活不易,盼着能有个依靠。

“小李,这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你俩携手共度,日子会越过越红火。”村里的老人这样劝他。李先生点了点头,虽然他俩没办婚礼,也没领证,但他把这个家当作自己的责任,把那俩孩子视如己出,就这样共同携手17年。

就在政府征用了他的老宅,给了他两套新房和一笔钱作为补偿时,李先生毫不犹豫地都用在了家人身上。

他想的是,这是他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职责。两套房子给了两个孩子,剩下的钱则用于孩子们的婚礼和装修房子。

然而,当男子因为病痛住院,需要三千多元医药费时,那两个他倾注了所有爱的孩子,却避而不见,还把男子赶出家门。

幸好,他的外甥女得知了这一切,毅然决然地站了出来。她来到舅舅那简陋的毛坯房,看到了李先生如今的生活状况,心里不是滋味。

那么对于这件事儿,从法律的角度上怎么认定呢?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行为系要式法律行为,结婚行为必须履行登记的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结婚登记系结婚行为的形式要件。

结婚啊,那得正儿八经去登记,不登记算啥也不是,这就是法律的规矩。

李先生和那位妇女,虽说是同甘共苦了一大把年头,可法律眼里,这俩人的关系跟风里来雨里去没啥两样,就是没登记,啥也不算。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大人儿得赡养老的、病的爹娘。李先生对那俩孩子,可算是养育之恩。虽说血缘关系没那纸证明,可他那份心意,那份责任,是真金白银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先生那是把房子一股脑儿给了那俩孩子,现在他自己倒霉了,想找回点儿什么都难。

按理,他是有权利要回那房子的,毕竟那俩不知好歹的孩子,连基本的赡养都不愿意。

案例启示

李先生那份淳朴的情感和无私的奉献,最终换来的却是孩子们的冷漠和回避。

这不仅仅是李先生个人的悲剧,更是当下社会中一些人对待家庭责任和情感纽带的态度的缩影。

咱们得思考,究竟什么是家庭的真正意义,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坚守亲情和责任,不让钱冲淡了人与人之间最本真的情感。

那么对于这件事儿,大家怎么看待呢?

故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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