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案例:张三与李四因工作关系认识,随后张三便对李四展开热烈地追求,在追求和恋爱的过程中,张三不仅给李四购买很多礼物,而且还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李四转款,其中很多诸如“520、1314、99、999”之类的金额,自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张三累计向李四赠送礼物和转账花费了约16万元。后两人不知分手,张三要求李四返还财物,被李四拒绝,张三起诉至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张三自2017年2月到2018年5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李四转款,其中很多是诸如“520、1314、999”之类的金额,这样的赠与一般会认定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的财物,一般会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因张三要求李四返还赠与财物缺乏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恋爱中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彩礼,大宗大额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恋爱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2、同居后分手,女方自*能要求男方承担责任吗?
案例:荆州的一名女性咨询我:她妹妹与男朋友恋爱半年后,没拿结婚证就住到男方家去了,刚开始男方全家人都对她妹妹都很好,但随着与男方家人住在一起时间久了矛盾增加,男方就没有想结婚的意思,男方一家人都对她妹妹特别不好,想逼她妹妹主动离开,她妹妹不甘心主动离开,男方就带新的女朋友回家,同时逼着她妹妹离开,她妹妹想不开,冲出男方家后就跳河自*,虽被路人救起,但却成为植物人。现男方及男方家人认为女方自*与已无关,一分钱不愿意出,可否起诉要求男方承担责任?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男女同居后分手,一方接受不了分手而自残或自*是自身心理素质不够,与另一方无关。 从情理和道德层面上讲,男方及男方家人的确有道德上的责任,女孩自*虽说是自身原因,同居了两年多,男方及其家人却逼着女孩主动离开,对女孩造成很大的伤害和影响。 如果男方及男方家人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可以考虑到法院起诉,将男方和男方家人告上法庭,法官一般会从情、理、法方面审理该案。 忠告:婚恋中女人千万不要轻易与男人同居,没有了解清楚男人的为人和原生家庭就轻易同居,非常容易同居后分手,对女方造成巨大的伤害。
3、一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婚姻”
“重大疾病要不要婚前告诉另一半,不告诉又会有什么后果?”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后果:撤销婚姻——赔了夫人; 损害赔偿——折了兵; 财产分割——只能按同居析产分,亏大发了 一个悲情故事:一个身患遗传病的妙龄女子与一个男人相爱了,且男方告诉她不介意其所患疾病,并愿意丁克与之结婚的情况下,该女子非常感动,基于内疚的心理,全身心投入婚姻,在婚后忙里忙外默默付出,但有一天突然男人变卦了,颠倒黑白说因为女方患有重大疾病并未于婚前告知,主张撤销婚姻,并提出证据证明婚后财产大部分都是其个人财产,且女方属于欺诈方应对其进行损害赔偿。而女方又无法证明自己在婚前已经告知了男方其已身患疾病的事实,因为恋爱结婚时双方正处于蜜月期,根本不会想着去保存证据。女方面临“丢了婚姻、赔了金钱、搭了青春,最后啥也没获得”的悲剧。 建议:1、婚检:婚前男女双方要同时全面体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更对下一代负责。 2、如果患有疾病,一定要在结婚前告诉对方,并保存好证据。
4、2021年不能收彩礼是真的吗?
结婚收彩礼是我国很多地方的一个传统风俗。而最近网络上有谣传2021年不能收彩礼,收彩礼违法,这是真的吗?《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那是否意味着法律禁止彩礼呢?其实不是的!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如果结婚没多久就离婚了,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彩礼吗? 案例:小赵和小张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结婚前小赵送给小张8.8万元彩礼和四金,三个月后,小张受不了小赵,起诉离婚,小赵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必须返还彩礼、四金和自己家因结婚所花的钱。 以下三种情况原则上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3个原则:平等、过错、酌情 本案中,双方已结婚,小赵不存在法定要求退还彩礼的条件,因小张坚决要求离婚,为了尽快离婚,小张同意退还小赵四金和6万元彩礼,该案调解结案。
5、父母能要回赠与儿女的房产吗?
案例: 2011年老陈夫妻与儿子小陈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老陈夫妻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送给小陈;老陈夫妻生前可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一楼;小陈一家负责老陈夫妻的生养死葬。协议签订后,小陈一家即搬入受赠房屋。然而,待老陈夫妻年过六旬后,小陈一家开始对老陈夫妻不闻不问,甚至要求老陈夫妻从房屋中搬出去,并将老陈夫妻的生活用品全部扔出屋外。面对此情此景,老陈夫妻深深懊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由小陈一家返还房屋。 那老陈夫妻的诉求能否实现呢?当然可以! 情形一:赠与房屋未过户,亦未公证,咋办? 这么办:房屋权属未转移,撤销赠与协议,返还房屋。 《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情形二:赠与房产已公证或已过户,咋办? 这样办:赠与人以受赠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民法典》第663条第二款: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6、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小玲与小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和一辆大货车,没子女,小玲经济条件差,自己没房子也没存款,娘家也给不了帮助。小磊长年在外跑运输,经济能力不错,有20万存款,小磊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坚决要求与小玲离婚,小玲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会怎么判?《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1条第二款: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猜想得到了,那会是:房及大部分现金给小玲,货车归小磊。 如果离婚后,小玲发现小磊离婚前隐藏或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小玲可以起诉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要慎防离婚后财产纠纷 很多夫妻和平分手,协议离婚时只是按模板写了一个简单的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的分担没有明确的约定,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离婚手续办完后,有一方后悔或者不诚信,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另一方只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因为离婚协议对于财产的约定太草率,一旦一方后悔或不诚信,另一方就会非常吃亏。 建议如果协议离婚,对于《离婚协议》绝对不能草率,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写《离婚协议》,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或者即使存在对方后悔或不诚信不履行《离婚协议》,那自己起诉也不至于吃亏。
7、《民法典》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张三与李四为投资一个市政工程项目,共同向张三的朋友王五借款100万元,用于该项目的请客送礼,后项目流产,张三与李四无钱偿还王五的100万元借款,王五将张三、李四和李四的妻子作为共同被告,张求张三和李四共同偿还该100万元债务和利息,并要求李四的妻子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如何判? 因为该债务李四妻子没有签名,事后也没有追认,而且该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而是用于请客送礼等非法途径,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共同偿还王五100万的借款和利息,驳回了王五对李四妻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因经营公司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例:王某与李某系夫妻,王某将持有甲公司80%股权全部转让于李某,但仍保留监事一职。后A公司与李某及甲公司的其他*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在2017年实现合格上市,否则李某应承担A公司所持股权的回购义务。因甲公司未成功上市,A 公司起诉李某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李某妻子王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因股权回购义务条件已经成就,李某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又因在案证据可以表明甲公司系王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故股权回购义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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