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个人*地方法规,向公众征求意见。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称,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申请。
此外,该意见稿还明确,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焦点1:50万元以上可申请*清算
关于债务人申请*的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清算或者和解。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申请。
焦点2: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焦点3:推出豁免财产制度
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之日起三年),*人才可以申请免责。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焦点4: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的
救济是个人*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焦点5:故意欠债不还咋整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对于具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欺诈行为的目的;
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焦点6: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
(图片来自海洛)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清算或者和解。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将申请*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焦点7: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申请。
焦点8:为什么深圳推动个人*制度破冰?
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深圳商事主体总数的37.5%。除了数量惊人的创业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创业,还有很多小微企业主往往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捆绑在一起,企业可以*,个人不能*,不少债权人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这不仅加大了金融风险,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创造了空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林慧表示,因为我们有大约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在做企业贷款的时候质押了个人的财产,应该说是押上了他们的身家性命。希望这部法能保护到这些为我们深圳发展建设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担当的这些企业主,给他们有一个缓冲的机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建立个人*制度,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动的价值;能够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循规蹈矩,从而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图片来自海洛)
附:意见稿核心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一、适用范围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清算或者和解。
其中,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此外,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二、申请材料
债务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经过说明;
2、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3、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
4、所扶养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其中,债务人所扶养的人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此外,债权人申请*清算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到期债权证明等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债务人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不予受理或驳回情形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不符合本条例《适用范围》规定的;
2、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
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程序行为的。
此外,债务人、债权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财产申报说明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财产情况:
1、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2、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的情况;
3、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情况;
4、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5、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6、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7、文玩字画、个人收藏等贵重物品;
8、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9、债务人有理由主张的财产权益;
10、债务人在*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11、债务人在境外获得的本条1—10项规定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12、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说明:
1、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2、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3、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
4、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五、豁免财产界定
*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自*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同时,下列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1、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2、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4、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5、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7、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其中,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六、限制消费及从业禁止情况
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旅游;
6、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七、关于债权申报情况说明
1、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到期与计息。未到期的债权,在*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未决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八、关于重整情况说明
1、重整条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清算申请后、宣告*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他人财产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重整终结。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
(1)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重整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清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每次清偿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3)同类债权给予公平清偿;
(4)清偿顺序符合*清算程序的法定清偿顺序;
(5)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其中,债权人自愿放弃其权利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5、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条例重整要求规定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九、关于*清算情况说明
1、清偿顺序。*财产在优先清偿*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
(2)个体工商户*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划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人身损赔偿金;
(3)普通*债权。
此外,*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2、不能免除的债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2)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3)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等;
(4)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5)*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宣告情形的除外;
(6)学生教育贷款;
(7)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8)债务人所欠税款;
(9)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此外,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1)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
(2)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
(4)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
(5)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6)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7)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
(8)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
(9)八年内获得过*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
(10)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十、相关法律责任说明
1、债务人相关法律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2)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价值的;
(3)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4)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决定的;
(5)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6)其他妨害*程序的行为。
2、债权人相关法律责任。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构债权,虚假申报,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的;
(2)明知债务人处于*程序中,仍然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但为债务人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3)恶意串通行使表决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妨害*程序的行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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