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缥缈录、投资权与预约条款(1)

九州缥缈录、投资权与预约条款(1)

首页角色扮演九州缥缈令手游更新时间:2024-06-01

本约、预约

最高法在公报案例(2013)民提字第90号再审民事判决中写道:

影视项目商业化运作中经常会看到“预约”性质的条款,尤其是对确认会合作但无法在签约时就确认合作细节的事项。合作顺利时,这类条款不会特别引人关注;出现纠纷,尤其是条款本身涉及利益分配时,其属性判断就至关重要。未来几天以《九州缥缈录》《龙族》《上海堡垒》相关案例为例进行说明。

基石合同

2015年8月21日,大神圈公司作为甲方与作者杨某就小说《九州缥缈录》商业化运作项目签订代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

1)将乙方作品改编为影视剧本及摄制为电视、电影、网络剧、微电影和其他任何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完成的作品;

2)将乙方作品改编为话剧、舞台剧、歌剧等作品及表演该作品;

3)将乙方作品改编为游戏;

4)将前述1-3项作品产生的衍生产品,如角色形象使用、作品的商品化等事宜;

5)代理乙方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6)为代理前述1-5项有关事宜,由甲方进行的商业开发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寻求商业合作机会,进行业务安排、推广宣传、策略规划、签约和谈判等商业运营活动。甲方代理权具有独家性和排他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基石约定的代理性质是“独家、排他”,即:

履约纠纷

由于实际履约中,杨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单独就《九州缥缈录》《龙族》等项目与第三方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出现争议及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会直接影响项目投资合同效力、收益分配等实质内容的“投资权”条款。

简单看一下基石合同对具体投资项目开发与运营的约定:

1)甲方有权在合同范围内,对乙方作品的商业开发运营事宜进行有关授权、安排、使用、处分、规划和履行;有权获得相应的代理费用;应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收入;

2)甲方依据本合同对外授权时,应得到乙方书面许可,并应将乙方作为第三方共同签署,否则甲方对外签署的一切授权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乙方在甲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并且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4)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任意第三方进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在法律上或其他形式上的合作。

1)“合同收入指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就乙方作品代理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合作、洽商所产生的毛收入,只要相关书面协议成立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无论相关毛收入产生或收取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或之后均视为合同收入;合同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乙方的著作权许可费用、投资利润分成等。”

2)投资权条款——“如甲方投资乙方作品,甲方投资利润(指扣除相关支出、费用和税赋后的净利润)的20%作为乙方合同收入(指个人所得税及与乙方款项支付相关的流转税缴纳前收入),并且该投资利润甲方不再收取代理费。甲方如对基于乙方作品改编的影视项目进行投资,乙方有50%的投资权,并且该投资权益下乙方收益甲方不收取代理费。”

3)甲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0日内向乙方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预付款0万元。

4)合同收入的分配:合同收入的20%为甲方代理费,剩余的部分为乙方的合同收入;如果被代理的版权由甲方自行开发运营,则支持乙方的各项费用均不另外收取代理费。

小结一下就是:

只是,投资权条款虽然涉及“作者有50%的投资权”,但对a.大神圈公司在没有和作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独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时,b.作者放弃投资某个项目等情况下,作者是否仍然有权依据该条款主张50%投资权及对应的收益,没有详细约定。

现实情况是:

参考:

2019年5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22498号

2019年5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52118号

2020年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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