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家来说,号灯号型比较杂乱,很多人现在正面临考试前的重重压力,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难点知识的汇总,希望大家可以经常没事看一看,减轻学习上的压力。
第20条 适用范围
1. 号灯号型可以用来表示:船舶大小、船舶种类、船舶动态、船舶工作性质、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等;不能用来表示船舶排水量、实际吃水大小、实际航向航速,但是可以根据航行灯大致判断出其航向或者航向的区间。
2. 号灯号型同时显示的时机: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晨昏蒙影期间、认为必要情况下的白天;
3. 本规则号灯号型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天气”,不论能见度和天气情况海况等;
4. 不应显示灯光:会误认为本规则的号灯的灯光、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者显著特征的灯光、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
5. 号型应在白天遵守,号灯应从日落到日出显示;号灯应在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落显示。(白天能见度不良,船舶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考试中可以显示是错误的)
第21条 定义
1. 规则对于桅灯应尽可能设在首尾线上,但没有规定一定要装在桅顶处;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是否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规则也没做要求;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者120次以上频率闪光的号灯。(闪光灯和环照灯不一定都是白色)。
2. 长度小于20米的船(不包括20米),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号型包括球体、菱形体、圆柱体和圆锥体,颜色是黑色,底部直径不小于0.6米,圆锥体高度和直径相等,圆柱体高度等于其直径的2倍,菱形体应由2个圆锥体底部相合而成,号型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米,L<20米的船舶的号型以及其间距可相应减少。
3. 拖带灯不要求设置在首尾中心线上,应尽可能设在船尾。(考试题目选项里拖带灯应装设在船尾是错误的 )拖带灯是指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不是相同特性的灯光)
4. 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发光强度在规定的光弧外1~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第22条 标准能见距离不应低于规则要求的最低能见距离,实际可见距离和当时的 能见度有关,规则对于不同大小的船舶要求并不相同。号灯的能见距离见下表: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 0.9 米,但要低于第二十六条 2 款⑴项和 3 款⑴项规定的号灯。这些号灯,应能在水平四周至少 1 海里的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本规则为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题库中,L>50米在相互临近捕鱼的渔船在放网时,显示的垂直两盏白灯,其能见距离应是1海里或者2海里,不选择3海里以上的选项。)
(额外的信号灯应低于绿白或者红白环照灯,没有规定要低于舷灯或者尾灯等)
第23条 在航机动船
1.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前桅灯 后桅灯(高于前桅灯,L>=50米应显示,L<50米可显示) 舷灯、尾灯。
2. 在航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机动船号灯 黄色闪光灯;排水状态同机动船一样。
地效船在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机动船号灯 高亮度换照红色闪光灯;水面航行同机动船一样。
3. L<12米的机动船(不包括12米):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
4. L<7米且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长度小于12米机动船的桅灯或者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设在首尾线上,可以离开中心显示,条件是舷灯合并成一盏,应装在首尾线上或尽可能装在接近该桅灯或者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处。
5. 在航军舰可以显示政府为其确定的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的号灯。(考试题目中军舰可以显示政府为其确定的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规则条文规定的号灯是错误的,总则第3款规定的是军舰的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规定的任何信号灯、号型或者信号)
第24条 拖带和顶推
1. 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两盏桅灯来代替前桅灯或后桅灯(若从拖船船尾至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大于200米,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 舷灯 尾灯 拖带灯(黄色);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号型。(拖带长度>200米,不含等于)
2.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一个组合体,按机动船显示。(旁拖的没有组合体一说)
3. 顶推或者旁拖时,除了组合体外,应显示:二盏桅灯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灯 舷灯 尾灯。
(无论是顶推还是旁拖,均不显示拖带灯,不需要显示号型;从事顶推时,不论拖带长度是否超过200米,都是两盏桅灯代替前桅灯或者后桅灯)例如:一顶推船75米,被顶推船长度200米,两者之间牢固在一起,从正前方能看2盏白灯。
4. 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舷灯 尾灯;拖带长度超过200米,在最易见处一个菱形体;当拖带有多艘被拖船或者被拖物体时,则每一艘被拖船或者被拖物体均分布显示舷灯和尾灯;但是被拖带船队中只需悬挂一个菱形号型。
5. 任何数目的船舶如果作为一组被顶推或者被旁拖时,应该作为一艘船来显示下列号灯:
被顶推船(不是组合体组成部分)应显示:前端两盏舷灯;
被旁拖船应显示:一盏尾灯 前端两盏舷灯。
应作为一艘船显示号灯的“任何数目的被旁拖船”是指:以拖轮两舷作为“分组”的依据。
(注意:被拖船或物体、被顶推船、被旁拖船都不显示桅灯和号型,被顶推船也不显示尾灯)
6. 一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不包括弹性拖曳体)应显示:宽度B<25米,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B>=25米,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长度L>100米,在上述号灯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在最后的被拖船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若拖带长度超过200米,在尽可能前部外加一个菱形体。
7. 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或者物体不可能显示上述规定的号灯号型,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或者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示这种船或物体的存在。
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者需要救助的船时,不可能按上述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需要采取如36条“招引注意的信号”所准许的一切措施来表面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是将拖缆照亮。
(这里只是要求不显示本条号灯,本条的号型还是要显示的)
第25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 在航帆船应显示:舷灯 尾灯;L<20米,可以显示一盏三色灯;在航帆船还可以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但不能与三色灯同时显示。(注意:帆船不显示桅灯)
2. L<7米的帆船和划桨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尾灯或者合色灯,不可行的话,可以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者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3. 机帆并用船号灯同机动船,号型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注意对比渔船:从事非拖网作业渔船当有外伸渔具水平距离大于150米,朝着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者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第26条 渔船
1. 从事捕鱼的船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者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
2. 从事捕鱼的船在锚泊中不显示锚泊号灯号型;从事捕鱼的船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号型。
3. 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a)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两个尖端对接的圆锥体号型;(b) 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是可以这样做;(c) 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舷灯和尾灯。
4. 非拖网作业从事捕鱼船舶,应显示:(a)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两个尖端对接的圆锥体号型;(b) 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米,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者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c) 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舷灯和尾灯。
5. 关于在相互临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的规定如下:(1)长度等于或者大于20米船舶从事拖网作业时,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上白下红环照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2)长度等于或大于20米船舶从事对拖作业,每一船都应按照上述显示号灯,还应在夜间,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3)长度小于20米的从事拖网作业的船,可视情况显示上述号灯。(4)从事围网作业的船舶,可垂直显示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这些号灯仅在船舶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才显示。
6. 船舶不从事捕鱼,不应显示本规则号灯号型,只应显示同等长度机动船号灯号型。
第27条 失去控制或操作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 除了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船长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号灯号型;
2. 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号型) 舷灯和尾灯(当在航对水移动的时候)(失控船没有桅灯显示的要求)
3. 普通操限船(除了清除水雷作业的船、拖带作业船、从事疏浚和水下作业的船外)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 桅灯、舷灯和尾灯(当在航对水移动时); 当锚泊时, 红白红(球菱球) 锚灯。
4. 从事拖带作业操纵能力受限的拖带船,在航时,除了要显示红白红(球菱球)外,还应按照第24条拖带船号灯号型显示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等(无论是否对水移动),锚泊时,不再属于操限船,只显示锚灯。(拖带作业只存在在航状态)。
5. 从事疏浚或者水下作业的船,操纵能力受限时,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 桅灯、舷灯和尾灯(当在航对水移动时) 垂直两盏红灯或两个球体(存在障碍物一舷) 垂直两盏绿灯或两个菱形体(可以通过一舷);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条规则取代第30条,即不显示锚灯。
6. 从事潜水作业的船其尺度不能显示疏浚和水下作业规定的号灯号型,应显示:红白红(白天显示国际信号旗A,其高度不小于1米)。(白天用A旗代替球菱球)
7.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显示:在航机动船号灯 锚泊船号灯号型 三盏换照品字形绿灯(白天品字形黑球),他船靠近1000米以内是危险的。(注意:不显示红白红)
8. 考试题目:
如果看到来船号灯仅是红白红白垂直四盏,那么来船是除了清除水雷作业和拖带作业以外的操限船在航对水移动;
如果看到来船号灯仅是红白红垂直三盏,那么来船可能是从事潜水作业操纵能力受限的小船在锚泊中作业、除了清除水雷作业和拖带作业以外的操限船在航不对水移动;
如果看到来船号灯是红白红黄白,那么来船可能是操纵能力受限的拖带船。
第28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1. 限于吃水的船在航时,除了显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以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不分在航对水和不对水移动,三盏红灯和圆柱体是自愿显示)
2. 限于吃水船舶在锚泊时,应按照30条规定显示锚灯锚球。
3. 如果白天看到他船显示一个圆柱体,他船一定在航,因为锚泊时不显示圆柱体。
4. 限于吃水的船舶,指的是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可用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第29条 引航船舶
1. 在航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均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舷灯 尾灯。(在航时不显示桅灯,在航不分是否对水移动)
2. 锚泊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上白下红环照灯 锚灯或锚球。
3. 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按照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号灯号型。
第30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 锚泊中的船舶在最易见处应显示: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在船尾或者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的地方,一盏环照白灯;船长L<50米,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
2. 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者同等的灯照亮甲板,而长度L>=100米的船舶应该使用这类灯。(长度包括100米)
3. 船长L<7米,不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者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不要求显示锚泊规定的号灯号型。
4. 拖带船在锚泊中,不管操作有没有受限等,都要按照锚泊船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5. 从事捕鱼的船、从事疏浚或者水下作业的船不显示锚泊船规定的号灯号型。(注意:必须是从事捕鱼的船舶在作业时,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况下)
6. 你船在锚地抛锚,发现走锚,为了提醒周围船注意,你应及时悬挂”Y”信号旗。
7. 搁浅船(L>=12米)应该显示的号灯:锚灯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不显示甲板灯);应显示的号型是最易见处垂直三个球体(不显示锚球)。
8. 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搁浅,只显示锚灯,不要求显示垂直两盏红灯;不要求显示三个球体,白天可以不显示任何号型。
第31条 水上飞机
当水上飞机或者地效船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号型时,则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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