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一对生意伙伴间的三年诉讼“恩仇录”

对簿公堂|一对生意伙伴间的三年诉讼“恩仇录”

首页角色扮演灵路恩仇录更新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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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卫锋

排版|严宇静

责编|陆慧

某种程度上说,小刘是一个法律意识“比较强”的人,在输了同生意伙伴小徐之间的赔偿纠纷官司之后,他立即选择上诉,虽然最终被驳回,但他又重新提起诉讼,还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50万元……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他又是一个法律意识非常差的人,他的起诉被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造成对方的50万元财产被冻结4个多月,最终反被对方起诉。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刘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小徐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至此,这对生意伙伴间横跨三年多的诉讼“恩仇录”,终于划上了句号。

三年诉讼恩仇录

小刘和小徐不仅熟识,而且一起合伙做了多年的石材生意,关系一直不错。然而,2013年初,因为一起50万元的经济纠纷,小徐一纸诉状将小刘及自己实际挂靠的贸易公司、第三方某装饰公司告上法院。从此,二人的亲密关系也开始分崩离析了。法院最终认定贸易公司明知其实际挂靠人是小徐,却仍把应属小徐所有的50万元石材款支付给小刘,因而判令小刘返还50万元货款,贸易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小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不过被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仅隔20天后,小刘再次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仍然是小徐、贸易公司和装饰公司,他诉请三被告支付石材款170万元,之后,他还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小徐的银行存款50万元。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离小刘的期望越来越远。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徐此前已经为诉请获得这50万元、120万元两笔货款而分别提起诉讼,且法院均已对两起案件作出判决,故小刘的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起诉,因而驳回其诉请。此后,小徐再次将小刘诉至浦东法院,他认为,因为小刘的重复起诉行为,自己的50万元存款被冻结了4个多月,要求其以50万元作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出相应赔偿。

赔偿标准成焦点

主审本案的贾丹法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第一,当事人相同;第二,诉讼标的相同;第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难以或无法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是其在该案的生效判决中可能得到的给付,否则即应承担行使诉讼权利不当的法律后果,保全申请人应当对此具有相应的认知和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预期。被告在败诉的情况下重复起诉,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时,赔偿的标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法院认为,原告小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保全行为向他人贷款并支付了贷款利息,故其主张利息损失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事实而言有失公允,故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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