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全楼赔偿之我见

高空抛物,全楼赔偿之我见

首页角色扮演龙脉至尊更新时间:2024-05-11

高空抛物”全楼赔偿之我见

现代社会,城市发展迅速,城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高楼大厦林林总总,遮阴蔽日。也正因此,高空抛物、坠物事故频发,而且经常找不到凶手,从而使受害人的理赔成为难题。辛好国家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直白的说:就是由该栋楼房的其他居民共同承担责任。

真该感谢该条法律的制定者,能如此脑洞大开。他们这是向古人学习,效仿秦皇,炮制出不是“连坐”的连坐法;他们这是推陈出新,捣鼓出“举证倒置”法。 难为他们的奇思妙想,弄出这么“超绝”的高招。

这是他们交给人民的杰作,是一份漂亮的答卷!享誉中外,深受“爱戴”,备受“好评”啊!

其一,物业很兴奋,终于有承担责任的了,关键还不是自己。

其二,警察很得意,虽然伤了受害人,同时也有了“责任人”,而且还不用他们管,躲在一边享清闲。

其三,社区很高兴,虽然找不到肇事者,但背锅的已经备好了,受害人就不会再哭哭啼啼闹事了,社会很和谐。

如此完善、合理、公道、益民的法律应该推而广之:

公路上肇事者逃逸了,不能归案,那就将过路的所有车辆扣留,因为他们都是可能的肇事者;

教室里有人放屁,无人承认,那就将全体学生的“肛门”栓塞,因为他们之间必有其一;

村里死了人,破不了案,那就将全村的人枪毙,因为他们都值得怀疑。

当然了,他们还是很讲理的,“能够证明自己无过者免责、除外”。前提是你真能自证哦,能不能自证那是你的事。真是海清天再生、包青天转世,我对他们顶礼膜拜,山呼万岁!

8月22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三审,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完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

第一句等于是废话。好像以前允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似的。为什么不说有抛掷物品时怎么办、如何处理、予以什么处罚?

第二句是吃过的馍再嚼一遍,没什么实际意义。为什么不说如何确定侵权人,怎样抓住凶手?

第三句又是在玩文字游戏。“有关单位”是哪个单位?最后就是没有单位!

第四句仅仅是有那么一丢丢用处。因为当时不能破案,事后破案的概率几乎为零。莫非是指凶手后来会良心发现?

第五句也是挠痒痒,官样文章。为什么不说采取什么措施,如何杜绝?

关键的是,在第三条里的这句话:“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这仍然是照搬么。也就是说:找不到凶手,受害人的赔偿仍然是要由同楼其他住户分担。

以为这些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代表开了那么多会,议了那么久,一定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结果就弄了个这。解决了什么问题么?根本没有!

他们这是吃饱了撑的,酒足饭饱之后剔牙花子,闲磕牙;跑龙套,花架子,走过场;玩花活,只务虚,不务实。

本来只有一个受害人,却被他们弄出来一群受害人;本来还算和谐的邻里,却被他们整成相互芥蒂; 本该破的案,却被他们一笔带过; 本该有的责任者,却被他们不了了之。

什么是冤案?无罪者获罪谓之冤。什么是假案?无中生有谓之假。

仅仅因为是同楼的住户,仅仅因为是有可能,就让无辜的居民去承担本应该由罪犯承担的责任,公理何在?检察院不是疑罪从无么?新中国不是取缔“连坐”了么? 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我国都规定了公民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你们还要同楼住户“自证无责”,——什么混蛋逻辑?!我真想吐出一万个“羊驼”!

如果非要有一个罪犯之外的责任者,不是没有。

首先,物业责无旁贷。物业原本就是小区的全面管理者,负责安全守卫、维持秩序、日常巡视等,同时也有禁止不当行为的通告、教育、提示职责。业主出事,其难辞其咎。

其次,社区管理缺失。社区是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为居民提供社会服务、进行法制和公德教育、监督物业履职等项工作。小区有事,其难以卸责。

再者,警察置身事外。高空抛物、坠物,一般归类民事案件,由法院审理。然而,此类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什么就不能特事特办,让警察介入?再者,根据什么就定性为民事而不是刑事,你怎么就知道抛掷者不是有意破坏、故意伤害?不能破案的法院瞎宣判,能破案的警察躲猫猫。此类扭曲的现象当休矣!

最后,国家信仰危机。道德的源头是信仰,信仰散架,道德必然稀里哗啦。 道德和信仰是人和社会的元气。没有信仰、道德缺失,就会没有敬畏之心。 高空抛物就是一个道德问题,投掷者没有道德信仰,就会失去正义感和责任感,他们就会无所顾忌,无所敬畏,没有廉耻。 新社会消灭了封建社会“仁义礼智信”的思想“禁锢”,市场经济砸烂了计划经济“阶级斗争”的桎硞。人们的思想空前自由、解放、甚至失控。思想失去规范,行为必然混乱。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我们党的思想信仰,严格的说,她是一种政治信仰,或者说是一种更高境界的信仰。而我们说的是更贴近生活、更易于理解、具有普遍性的道德信仰,是思想规范,行为操守。民众的普遍道德缺失,难道不是国家的失责和悲哀么?

既然责任者有了,那么受害人的补偿款就应该迎刃而解了。

一、物业的管理不到位,出了问题,当然要出点血了。别总想着薅业主羊毛,关键的时候也给羊添把草。

二、社区领导监督不力,自然难脱干系。不要总想着当父母官,却不愿给孩子喂奶。别总想着拆迁、路面开肠破肚骗国家钱,关键时候也撒点“盐”。

三、公安局也别躲猫猫了!找不到凶手,那是你们的无能!破不了案,那就破点財吧。别总想着抓赌、罚款,请把那些无人认领的赃物贡献出来一点点。

四、国家就更不能袖手旁观了,由于你的疏忽、教育不到位,使得一个子民伤了另一个子民,你怎么就不能出点治病钱?那些 “政绩”工程、“官僚”工程、烂尾工程哪儿不能省?

责任分担是小事,整改措施是大事:

一、小区物业作为小区安全的主要责任者,能否在以下几方面做些努力。

1、人治:物业的巡视人员必须认真加强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各种人为的、自然的危险因素,并加以制止和整改,防患于未然。

2、机治:架设专用监视探头,全天候监视,一旦有坠落或投掷事故发生,方便发现事故源头。

3、群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业主讲清坠物、投掷的危害性,做到不投掷并且防止物品坠落。宣讲要落实到每一个人,包括老人和儿童。

二、社区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

1、是根据国家政策对小区物业做好指导工作。

2、是不定期的对小区物业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促进小区物业对安全工作的重视。

3、发动群众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杜绝投掷现象的发生。

4、建立奖惩机制。对能及时发现投掷现象和坠落危险的居民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同时对投掷家庭做出惩罚(即便没有产生后果也要处罚),并在小区公示,以产生轰动和警示效应。

三、公安要成为此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首先要重视此项工作,不要以为楼上撇个水果袋,扔个啤酒瓶都是小事,就是这些小事最终酿成人命大案。

2、从社会治安的角度要求并协助小区物业规范的设置好监视探头。

3、根据投掷物的着力方位、落地痕迹判断投掷物的大致走向。细心走访,认真排查,捉拿真凶。

4、必要时,可以动设备、上手段。投掷物上一定会有投掷者的手纹,通过比对DNA ,找到凶手应该不是问题。

四、国家层面做出相应调整。

1、重新找回民众的信仰,建立适应当今社会的道德观。坚定龙脉至尊,华魂至伟的信念;培育义重命轻,信贵利贱的性格;养成为先祖争誉,为后世积德的自觉。

2、重新调整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必须彻底改正。可将“……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改成:由相关责任方出资予以补偿。

3、把此类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责成公安部门介入。把法院断案改成公安破案。

国家法律是用来惩治罪犯的,不是用来伤害无辜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之高空坠物部分需重新修订。为民谋利,为国分忧,是委员的义务;制定出符合实际,适应客观规律,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发展的法条是委员的责任。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2019年9月1日刘长怀上书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增加了高空抛物罪,这是真正解决问题的补救措施,希望能够继续其他方面的完善,最终取消“连坐”。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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