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齐鲁网报道,山东某地一名6岁女孩遭13岁男生猥亵,因案发时该男孩尚未满13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或行政责任,警方已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事件中不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已被关停,当地多个部门也积极为受害女孩家庭提供帮助,促进双方协商有关赔偿事宜。最新消息是双方未达成赔偿意向,当地建议受害家庭向法院提起诉讼,县司法部门向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即便双方达成赔偿意向,又有什么值得高兴的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有长期关注的人,免不了一声长叹。
13岁男孩的侵害行为,无疑构成“犯罪事实”。但是,按照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的原则,不宜对其实施刑事处罚。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对其实施惩戒、让他得到适度的管教呢?
对受害者及其家庭而言,其身心受到的创伤难以用金钱弥补的。那部令人哀伤的著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那句“我是馊掉的柳丁汁和浓汤,我是爬满虫卵的玫瑰和百合,我是灯火流离的都市里明明存在却没人看得到也没人需要的北极星”,就是对这种无力感的形象描述。许多经受性侵、猥亵之苦的孩子及其家庭,是沉默的受害者,连发声机会也没有。
有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还世间公道。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犯罪的类型、触犯法律的程度变得愈加复杂,类似法律提议也不是一两次出现了,但是,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总归是少数,图一时之快,操之过急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削弱“未成年人的保护色”,有损法律本身的稳定性。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低的底线”。凡是法律、政策与大道人情有所悖拗的范畴,必然需要予以调适,从而弥合社会期盼和法律判罚的落差。在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尤其是猥亵这类情形上,显然需要更清晰的回应。
在此案中,人们无力感的来源还和“责令家长严管”有很大关系。按照最好的情形考虑,即便孩子被家长“严加管教”,依然不足以在社会树立示范效应。
诸多低龄性侵、猥亵案件中,“乡村留守儿童”“校外培训机构”是案件的高频词,施害者家庭大多对孩子疏于管理、沟通和呵护,甚至很多监护人自身就不具备对孩子监护的能力。
家庭教育的缺陷,造成很多孩子在性成熟阶段,容易将懵懂的性意识、盲目模仿的性行为,投射到比其更为弱小的幼童身上。
基于这种认识,那些被执法和司法部门责令“严加管教”的家庭,很有可能原本就是疏于家庭教育的家庭。在很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继续将孩子交给不负责任、无力教育的家庭“严加管教”,无异于一场冒险和赌博,很难避免孩子未来重蹈覆辙。即便说防范犯罪行为有一定难度,但对有过“前科”的人,如果社会治理缺位,无疑会加剧风险,威胁社会的安宁稳定。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除了加强立法的前瞻性、调适法律的适用范围,更要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甄别,对那些无力继续有效管教的家庭,必须及时引入外部力量,诸如政府启用收容教养,做到强力干预,帮助这些孩子迷途知返,让他们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接受真正的教训。
(来源:中青评论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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