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在线知识付费课程的兴起[1],一些知识付费课程的内容创作者及其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亦应运而生,双方之间往往会签署独家经纪约。
双方的合作模式通常是:经纪公司根据市场预判确定内容产品创作方向→内容创作者进行内容产品的具体创作→经纪公司利用自身相关市场渠道资源、资金等对签约内容创作者及内容产品进行包装、宣传→爆款知识付费课程打造完成。
然而,遗憾的是,经纪公司在花费巨大资金、精力捧红内容产品及签约内容创作者后,该内容创作者也因人气、曝光度的增加不再满足于原经纪约,其便有可能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经纪约。
由此,便出现了经纪公司最为困扰的问题,当签约的内容创作者们执意要解约时,经纪公司前期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就只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吗?当出现经纪约解除纠纷时,双方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什么?本文将具体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
争议焦点之一:独家经纪约的合同性质从艺人解约纠纷、主播解约纠纷[2]等相类似的司法案例来看,双方的交战点、争议点最常集中于合同性质,独家经济约纠纷也不例外。对创作者一方而言,只要能把独家经纪约定性为“委托合同”,那就一切好办了。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也即法律上所说的“任意解除权”。
那么,独家经纪约是委托合同吗?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独家经纪约的性质看,其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独家经纪约的基础确实具备委托合同的一些法律特点,但同时也包含居间、商业运作、课程讲授安排、包装、推广、著作权归属、著作权财产权等约定内容。因此,与艺人、主播的经纪约类似,其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等综合属性,一般来说不能孤立地适用“单方解除”“任意解除”规则。
此外,从司法案例看,法院通常也不支持任意解除的主张。如在(2018)京0105民初13983号案例、(2017)粤01民终12579号案例中,法院均认为,相关的经纪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等综合属性,是综合性商事合同。
综上,从合同性质和相关司法案例看,我们认为一般来说经纪合同不属于委托合同,而应是综合性合同,由此,签约内容创作者不享有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争议焦点之二:经纪公司违约到何种程度独家经纪约会解除?独家经纪约中通常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列举式规定,并载明“如某方违反某几条,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此外,《合同法》94条也规定了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创作者一方意图提前解除独家经纪约时,也会从违约情形方面寻找证据。但根据同类型案例,如签约艺人要求解除经纪约的案例[3],法院在此方面的认定是比较慎重的。
签约艺人即便逐条列举经纪公司存在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如公司签约时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未积极安排艺人工作、未积极为艺人提供机会、未及时告知代理艺人对外签署合同情况等……考虑到一般经纪公司或多或少总会为旗下艺人/主播投入资源、提供机会等,法院通常会认为,经纪公司虽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况,但这些违约情形仅构成经纪公司一般违约,而非根本违约,且签约艺人/主播或多或少亦存在违约情形,另外,艺人也未证明遭受重大损失,故艺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另一方面,虽然如前所述《合同法》94条也规定了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考虑到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签约者一方因为爆红想单方提前解约(经纪公司往往无大过错)的特殊情况,故创作者亦较难通过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独家经纪约。
争议焦点之三:独家经纪约是否会因具有人身属性而解除?行文至此,似乎在经纪纠纷中,经纪公司占据有利地位,签约创作者们较难主张相关解除权。那是否意味着开篇部分经纪公司的担忧是多余的?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根据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48、49条,在如下情形中即便违约方亦享有解约权(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1)在长期性合同中,当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且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的;(2)合同因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的。
以斗鱼与曹某合同纠纷案件[4]为例,法院认为,协议约定了曹某为斗鱼提供独家解说,曹某无合法理由提前解除协议,但考虑到曹悦已离开斗鱼并与新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涉案协议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就斗鱼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曹某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由此,我们认为,法院确实会因为(1)经纪约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2)一方坚持解除经纪合约或一方已事实上和新公司签约时,从考虑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的角度(继续履行对双方有无益处)而判决独家经纪约解除,但签约艺人/签约主播需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和小结根据前述分析,为预防经纪公司出现“人财两空”的风险,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独家经纪约签署时,经纪公司需要注意利用此时的优势地位,做到提前预防相关风险。如:
避免过多出现委托字眼,以防被认定为委托合同;
预先约定作品版权归属,防止前期投入产生的创作成果“竹篮打水”;
预先约定签约内容创作者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标准;
明确内容创作者的相关义务,包括保密义务,对经纪公司、高管及公司其他签约内容创作者的负面评论禁止义务等。
第二,在独家经纪约履行过程中,一方面,经纪公司应注意保存公司履行经纪约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避免自己一方出现根本违约的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履行中所开发课程的相关作品进行固定,如进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并在最终所有音频课程完结后进行录音制品的登记,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在内容创作者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就经纪公司的损失和签约内容创作者的违约收益进行证据收集,做好证据保全,以便后期进行违约举证和主张公司损失,或在公司损失难以证明时,改为对违约方的违约收益进行主张。
最后,之所以会出现签约内容创作者宁愿违约也要解约的情形,从市场情况来看,实际上是头部内容创作者仅凭自身名气和市场占有度已具备了“撸起袖子自己干”的实力。换言之,经纪公司和签约内容创作者双方之间已发生地位转换:经纪公司优势地位不复存在;而内容创作者得益于经纪公司的运作和个人自身魅力等已逐渐形成个人品牌,俨然成为知识付费课程内容创作者界的香饽饽。
因此,我们认为,经纪公司若想留住这些“今非昔比”的内容创作者,需意识到经纪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服务”,需要思考的是在此种情形下能为这些头部内容创作者提供何种增值服务,以便于双方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长期合作占据头部市场并实现共同盈利。
[1] 据中国报告网报道,知识付费2017年达到49.1亿元,预计到2020年市场规模将增长至235.1亿元。参见中国报告网:《2019年中国知识付费行业市场规模及发展趋势分析》。
[2] 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3983号北京东洋天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熊能合同纠纷;广州中院(2017)粤01民终12579号叶伊拉与广州天姬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3] 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3983号北京东洋天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熊能合同纠纷。
[4] 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1332号斗鱼与曹某合同纠纷。
文:占菊钗(星瀚公司金融二部)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本文信息仅作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联系作者/合作联络: bd@ricc.com.cn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