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理股权团队
剁手一时爽,维权如战场
今年双十一谁最火爆?
OMG!当然是李佳琦。
不断刷新的交易记录、5000万粉丝拥护、明星级的访谈待遇、高德地图的橄榄枝,再加上网友甚至于警察的模仿,李佳琦,创造了一场现象级的“鲤鱼跃龙门”!
他的爆红为主播带货事业又添了一把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行列,追求流量、粉丝、变现。
当主播们驰骋在电商平台上拓展版图,他们事业的根基——最最朴素的消费者,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迷茫:
看着直播,我接触到的产品信息似乎是增多了,购物的兴趣和乐趣也提高了,可又好像离那个东西真实的一面,离我最初的需求,越来越远了。
特别是目睹了无数翻车现场后:
前有猫娘饥饿营销假冒GM眼镜入狱
后有王祖蓝直播卖蟹券微博成售后维权专区
还有那个上百个主播同时推、一周卖51万件的“协和维E乳”,主播自己都分不清“北京协和医院”和“苏州协和药厂”...
主播一人带货没问题,但谈到服务和保障,就力有不逮了。消费者有维权需求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主播,可主播们打着“仅做推广”、“请找厂家”、“不知情”的旗号,推挡组合拳格外娴熟。即便消费者找到平台封号,主播换个马甲卷土重来也是分分钟的事情。如何才能让主播在维权事件中承担起,与其带货效应成正比的实际责任,促使我们在法律中寻觅。
No.1 从法律上给直播、主播排座次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定义,带货直播就是以网络直播平台为媒介,用视频的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带货直播的定位应为互联网广告。
那主播在这则广告中扮演什么角色呢?
第一个对号入座的就是“广告代言人”。这个称谓和我们最常见的品牌代言人并不相同,它的范围要更加广泛。
依据《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想想李佳琦,他上唇的每一个色号,都深深打上“口红一哥”的烙印,销量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个人的名誉背书,与“广告代言人”的定义相当契合。
既然上述法条说,广告主不算广告代言人,那主播有可能是广告主吗?
确实可能。“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虽然大部分主播只是为品牌商做推广,但也有部分主播自己经营网店,推销自己网店的商品时,他们就是“广告主”。主播为了把直播间的粉丝转化为网店的顾客,一般店名都和个人IP关联紧密,易于辨认,比如美妆博主“大佬甜er”的网店就叫“大佬甜er美妆店”。
在这里考考大家,“为自己代言”的陈欧是广告代言人还是广告主?
此外,《广告法》提及的主体还有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也就是接受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或发布广告。
一个主播如果自己设计广告词、宣传语,在直播中展现出来,那也可能成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主播担任什么角色,有没有分饰多角,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主播还有可能以“经营者”,再细化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挑起更重的担子。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 主播自营网店,并且引导消费者与网店直接交易,符合“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定义。这种情况下,主播就应当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的所有要求,消费者维权的底气就更足了。
鉴于主播带货还是“新兴事物”,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规范中,我们不妨从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入手,逆推主播违法行径。
1. 虚假广告
我们的消费者久经沙场,对虚假、夸张的广告司空见惯,但咱心底要明白,很多主播常见的手法都是在违法的边缘大鹏展翅。这些虚假广告可以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大抓手。
就以让李佳琦翻车的“不粘锅”为例做个示范。相信大家都对李佳琦一边拯救粘在锅底的煎鸡蛋,一边强调自己在家用从来不粘的画面记忆犹新,我可不敢拦着大家乐,但笑过之后还要知道,他的解释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中商品的性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构商品使用效果的都属于虚假广告;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
李佳琦用这一句话在防御上述的质疑,首先,他在直播前,也就是“代言”之前,使用过这款不粘锅;其次,他长期使用体验都不粘,是表明使用效果并非虚构。
此后他在澎湃新闻的回应,又加固了防线,通过新锅需过沸水的使用说明书,及过水前后的效果对比,证明不粘锅的性能描述与实际情况相符。
李佳琦同学通过踩点,交上了一份较为圆满的答卷。回到消费者的立场,是不是也可以在直播间里留个心眼,对照一下这些足以构成虚假广告的要素,万一需要维权,也算留了一手。
但在维权操作上,直播模式有其专属的困难。传统广告图文短片的形式,固定虚假广告内容较为容易。就好像前两天欧莱雅被曝出因虚构商品使用效果被罚款20万元,“8天肌肤犹如新生”的宣传语白纸黑字出现在印刷品广告上,无法抵赖。
可是直播不尽相同,挂在网店的海报内容有限,大部分的广告宣传语、包括使用效果都出现在直播里。没有回放的直播如何取证?即便有回放、录屏、截图,在每次长达数小时的直播中,去一帧一帧地寻找虚假、夸大之处,难度也不低。这时候可能就要利用舆论发动观看直播的其他消费者,或者追到直播平台寻求证据了。
2. “刷单”等虚假数据反馈
主播收钱打广告可不就是为品牌商说话,明白这点消费者都不会轻信一面之词,转而去看看销量排行,翻翻评论区。但随着刷单现象的出现,和主播粉丝群体的存在,反馈的真实性大大降低了。
流量就是金钱,主播们深谙此道。
直播间观看人数不够?买粉、联动平台虚增游客量。网店销量不好看?刷单!还附赠刷好评功能哦。评论区有差评?删除有害评论,屏蔽拉黑!这种过于狠绝的做法也有弊端,一是会激发消费者的反击,二是动作过大痕迹明显。现在还有更高级的玩法,叫“放量”,也就是稀释差评,毕竟没有一条差评的店家也不可信。还有店家玩起了“差评营销”,欲扬先抑,专门针对只刷差评的用户。
一整套动作下来,逼的消费者高呼,数据反馈还有什么是真的吗?
法律并没有对以上现象放任自流:
《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如经营者通过虚假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或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都将构成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也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公示信用评价制度,并禁止经营者删除消费者对平台内商品服务的评价。未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评论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最低2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
3. 售后真空
直播购物的另一个重灾区就是售后,这与主播成为产品信息的集中、单一来源有很大的关系。在“直播”模式下,主播一人包干,介绍商品、使用体验、对比效果、优惠比价,直播间氛围一上来,立马就走向了链接、专拍、秒*。
购物全程,消费者只见到了主播一人,而这个主播对产品有多了解、与品牌方关系如何、售后服务和保障有没有团队,消费者一无所知。
下单完毕,主播的任务到此结束,等到了消费者发现广告虚假、商品有问题想维权的时候,再有理,也扛不过没人搭理啊。
特别是一些专拍链接,秒完下架,信息保存都难呐;用优惠诱导绕过平台进行交易的,更是难以保障。还有随性的主播凑时长,临时接了一单,也没留下具体的厂家信息,消费者想维权也只能和主播相顾无言。
直播的售后当真一片空白吗?并非如此。
针对那些自己开网店的主播,不用管品牌了,咬住他不放即可,主播本人就是经营者、广告主,应当对出售产品的质量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并遵守7日内退换的一般原则。
其他作为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主播,也要让他们知道,虽然广告主是第一责任人,但如果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他们就得先行赔偿。如果知道广告虚假,并造成损害,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需明知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购物这么乱,有的同志选择直接放弃。不过,既然这是个大趋势,有时优惠力度还挺给力的,倒也不必因噎废食,只是剁手时多几分考量:
1)对使用效果夸张描述的商品降低期待,有虚假广告嫌疑;
2)警惕踩一捧一的宣传手段,违法且对其他产品的描述真实性难以保障;
3)明星主播通常没有产品主播专业,要考察主播对产品的了解程度;
4)适当参考评论,尽信不如不看;
5)看直播外,还要了解商品的品牌、厂家、产地、保质期等信息,最好与其他信息源进行印证;
6)不要进行直播转线下交易;
7)不要绕过平台,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直接交易;
8)采用录屏、截图等方式对购物过程保留原始证据,包括海报、直播、评论、链接、订单、支付、物流、客服聊天记录等;
9)维权遇到坎,请找市场监管部门
直播购物氛围好、诱惑大,可一旦有问题,就容易陷入:不维权空生气白吃亏,维权耗时艰难还鸡肋的两难境地,消费者可要擦亮眼。
乱像不会持久,规范才能远行,最后也奉劝各位主播:直播路漫漫,且行且珍惜......
高玲南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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