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共育”典型案例画册丨“亲密”室友的痛

“家校共育”典型案例画册丨“亲密”室友的痛

首页角色扮演亲密室友更新时间:2024-05-07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海淀法院发布2022年《家长手册》,以“家校共育”为主线,选取了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安全的典型案件,其中既包含了校园恋情引发的性侵害案件、校园门口“咸猪手”猥亵案件等刑事案件,也包含了危险校园设施导致学生摔倒骨折、过激打闹引发伤害、校园欺凌等民事侵权案件。

通过分析未成年人行为、案件成因、处理方式等内容,对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及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并以少年法官的视角为学校及家长开展相关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与家长、校园携手,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为了使案例更加生动易懂,海淀法院×快手联合出品,将《家长手册》中的典型案例绘制成系列漫画,每日推出。

“亲密”室友的痛

A、B、C、D是居住在同一个宿舍的同学,A与舍友之间的关系不算太好,常发生摩擦吵闹。

一天,A与B发生争执,后B叫上C、D对A持续殴打、侮辱近3小时,后被宿舍管理员发现并制止。A的父母报警,经鉴定A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公安机关对B、C、D处以行政处罚。

事后,A因受刺激出现心理问题,无法正常上学。学校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遂将B、C、D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B、C、D对A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致A轻微伤并造成严重心理伤害,属于学生欺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B、C、D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A各项损失。

法官心语

与一般性打闹、玩耍不同,本案系多名学生以伤害同学身体为目的的暴力事件,属于典型的学生欺凌。本案中三被告实施的殴打、侮辱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且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虽然三被告未满16周岁,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他们仍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受到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因侵权行为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幸运的是,本案受害方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并不严重,但在一些校园暴力或学生欺凌案件中,受害方存在自*或终身残疾的情形,令人无比痛心。

校园暴力或学生欺凌发生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未成年人规则意识缺乏是主要原因。

一方面,规则意识的构建是家庭教育中父母容易忽视的。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了规则的约束,孩子容易发生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朋友们应注重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既要以身作则为孩子们树立良好的榜样,又帮助孩子理解、尊重、敬畏规则,让孩子明白行为的底线,教会孩子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尤其是人际关系的冲突。

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更应充分重视预防、减少校园暴力的工作,强化学生校规校纪教育,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师生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动向,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问题要适时采取措施及时干预防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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