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关于离婚回村生活的女生,怎么安排?

拆迁中,关于离婚回村生活的女生,怎么安排?

首页角色扮演少女城镇中文版更新时间: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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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关于外嫁女的拆迁补偿各个拆迁方案中规定略有差异,其孩子是否有机会获得拆迁补偿呢?

李某是驻马店驿城区某村人,分别于2009年8月、2016年7月,2019年1月三次登记离婚,但李某户口一直在该村,未迁出过。

2016年7月8日驿城区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区域包含李某家,但该批征收房屋未涉及李某家。李某家所在村组的拆迁协议签订日期截止为2017年7月5日。2016年9月13日将其子米某以子女投靠方式迁入该村。

驿城区政府以《房屋征收公告》中规定在拆迁时点,外嫁女或离婚迁回户口的,均不参与本村拆迁赔偿为由,不给分配拆迁安置房。同时,李某之子以子女投靠方式将户口迁入该村集体,也应不予分配拆迁安置房。

李某将驿城区政府告上法庭,诉求应给其及其子分配拆迁安置房。

一审法院认定,是否应当享有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以“户口”为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以其在该村是否享有生产、生活资料,是否履行了村民权利和义务为标准,而李某除户口登记之外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驿城区政府支付安置补偿证据尚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样不支持米某取得分配补偿的诉求。

二审法院根据驻马店市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中的规定,结合李某户口一直在该村,离婚后也一直在该村跟随父亲生活,判定区政府应给李某分配拆迁安置房。米某户口迁入时间为《房屋征收公告》之后,故不支持其诉求。

本案中,主要关键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1、离婚妇女及随迁子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因此,“倒插门”也享有相应的权益。

2、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是否以户口为单一标准评判。

李某户后也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且在夫家也未分配宅基地和责任田,离婚后也随父亲在该村生活。

3、落户时间与拆迁公告时间

李某之子的户口迁入时间晚于《房屋征收公告》发出时间,虽然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日期晚于其户口迁入时间,但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为准。

4、驿城区的《房屋征收公告》与驻马店市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法律效力差异

《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是驿城区的《房屋征收公告》上级行政机关颁布的规定(办法),其效力应高于《房屋征收公告》。同时,《房屋征收公告》更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区政府在制定房屋征收方案时,应充分理解上级机关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总之,村集体不能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倒插门”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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