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早期柏拉图作品中苏格拉底的哲学活动是否包含某种可以识别的、持之一贯的方法这一议题,学界的争执从未停歇。不过,按照传统主流观点,在苏格拉底那里可以发现一种标志性方法,即“苏格拉底的反诘法”(the Socratic elenchus)——即使他本身可能并没有自觉的方法论意识,甚至这种方法在不同语境有不同表现模式。(cf.Vlastos,1983a;Kraut;Benson,1995;McPherran,2002)如果是这样,对于具有明确方法论反思和相应理论阐述的亚里士多德来说,他的主导性哲学方法即辩证法(dialektikē),同反诘法有何关联?这种关联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方法上的关联是独立现象,还是与哲学家对哲学活动一般结构的基本理解息息相关?
针对这些问题,亚里士多德学界虽然关注不多,但分歧比较明显。第一种观点认为,《论题篇》《辩谬篇》等作品中的辩证法规则,主要就是对苏格拉底反诘性哲学活动从方法程序上进行抽取、总结和编纂的结果,不过,其成就可能是有限的,譬如,不自觉损失了反诘性对话活生生的、人格性的方法特征,因而体现为自然的退化过程。(cf.Moraux,p.297)第二种观点主张,亚里士多德辩证法、尤其是作为其重要构成部分或一种典型形式的辩驳法(peirastikê),无疑是对反诘法的系统化描述和编纂,并具有积极后果,即严格运用辩驳法的人,既能进行辩证性反驳,最终也能够是一个有知识的人,尽管这种知识不能等同于必然确定的科学知识(epistêmê)。(cf.Bolton,1999,pp.81-83;2012,pp.270-295)第三种观点要旨在于,一方面否认苏格拉底哲学活动蕴含某种统一方法,进而否认其构成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的重要源泉,另一方面坚持后者的原创性要求,尤其是它在去道德化、去人格化上的彻底性和坚决性特征。(cf.Dorion,1999,pp.251-269;2013,pp.323-342)
相对于上述纷争,我们认为,(1)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的来源比较多样化,涉及柏拉图学园中的辩证论证练习活动,甚至麦基拉学派的辩证实践,但苏格拉底反诘性哲学活动仍是其重要源泉。(2)辩证法不仅包含着对反诘法程序的某些描述和揭示,而且自觉地、有目的地进行了重要补充、修正和发展。(3)这种修正和发展既是哲学方法论反思的结果,也渗透着亚里士多德总体上对哲学活动一般结构的独特理解。为了论证这些核心主张,我们通过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在考察代表性解释方案的基础上,以更加清晰的方式呈现反诘法的反驳程序、主要目标及其实际效果。第二部分聚焦于看起来同反诘法最为接近的辩驳法或辩驳性论证,探究亚里士多德与反诘法之间的关联方式,重点包括论证的前提、结果和目的等。第三部分经由考察亚里士多德对辩证论证中回答者的任务及其相关规则、辩证命题的四种要素等问题的处理,进一步厘析辩证法的实质性发展和相应贡献。第四部分通过刻画亚里士多德对哲学活动的一般结构——包括起点、领域和重要对象等——的理解,更加透彻地解释他在方法论上的种种调适和修正之努力。
一、苏格拉底的反诘法:反驳、伦理教育与定义性知识
按照弗拉斯托斯(Vlastos,G.)对苏格拉底反诘法标准模式的刻画,作为通过问答两方的对反性论证寻求道德真理的方法程序,它通常包含四个步骤:(1)对话者通过“说出他相信的东西”断定p,苏格拉底认为p是错误的并当作反驳的标靶;(2)苏格拉底从对话者那里获得后者赞同的进一步前提,如q和r,这些前提逻辑上独立于p,并且苏格拉底不需要实际地支持q和r;(3)苏格拉底论证q和r导致非p,对话者对这一结论也表示赞同;(4)他主张p被证实为错误的,而非p是真实的。(cf.Vlastos,1983a,p.39)尽可能准确合理地分析和评估这种程序之前,首先厘析一下它的哲学动力和目标。一方面,苏格拉底的哲学主题是如何过好的生活。好的生活首要乃至充分的条件是关心灵魂(psychē),即关心德性(arēte),因为德性被看作“灵魂最好的可能状态”(Plato,Apology,30b1-4)。同时,由于灵魂唯一成分乃是理性,德性必须采取理性形式。这意味着,有德性的人必须对所涉及的德性“是什么”(ti esti)能提供理智性解释,即对相关的德性词项能提供定义性知识:依据这种知识,可以解释某种德性的给定实例为什么是一个合适实例,一个行动过程是否体现了某种德性的运作原理,以及有德性的行动和错误行动如何区分。(cf.Benson,1990)另一方面,苏格拉底看到,大多数雅典同胞,包括在某种德性上自认为最有成就的人,并没有相关德性的定义性知识,也没能觉识到这一点。同时,根据德尔菲神谕,苏格拉底被说成最有智慧的人。按照他对神谕的理解,他实际上比大多数同胞更有智慧:他比任何人都更充分地意识到,相对于神性的智慧,人类智慧尤其是道德实践方面的智慧聊胜于无。(cf.Plato,Apology,23c4-7)这样一来,苏格拉底的任务至少包含两个方面:对雅典同胞而言,他要通过反驳性的考察其道德信念,促使他们自觉调整价值认同与生活方式;(ibid.,30e5-7)对苏格拉底而言,既然已觉识到自己预先持有的或流行的道德观念是有问题的,就要竭尽所能寻求道德领域中普遍的定义性知识,并且它们将是“实际上所有人可共享的善”(Plato,Charmides,166d)。显然,两种任务最终都是朝向好的生活或幸福。不过,由于它们所联系着的主体、涉及的重点有所不同,可分别称作伦理教育性目标和定义性知识目标。鉴于这样一些哲学上的背景、动力和目标,再来理解和评估反诘法程序。首先,对于步骤(1)来说,由于反诘法旨在发现道德上的真理与错误,并且鉴于苏格拉底的纯粹理智主义立场,即行动者总是欲求他在理智上认作好的东西并为之行动,同时也能清楚表达这一理智上的道德判断,因此,对话者“说出他自己相信的东西”这一要求就至关重要。对于步骤(2)而言,涉及两个争议性问题:q和r的来源与本性,以及苏格拉底是否实际支持q和r。对于前者,一些学者认为,苏格拉底促使对话者同意的前提是有声望的意见(endoxa),(cf.Zeller,pp.121-122)另有学者主张,它们是自明性的,乃至可以反乎有声望的意见。(cf.Gulley,pp.42-44)弗拉斯托斯对这些解释进行了反驳:q和r既非有声望意见,也非自明的,而是对话者可以说出来的“他相信的任何东西”。(cf.Vlastos,1983a,pp.40-44)从文本依据以及各种反诘性对话具体语境来看,我们更倾向于这后一种立场。要补充的是,q和r等前提中至少某个或某些命题应属于道德命题——既然它们的结论要构成原初命题p的否定形式。有鉴于此,q和r的知识本性并不必然为真,苏格拉底也并不需要实际地支持它们。如若这样,反诘法在步骤(3)和步骤(4)所要计划实现的两项任务都将悬而未决。就伦理教育性目标而言,需要两个条件。其一,反诘性论证中,命题p要被证实是错误的,其二,觉识到错误后,对话者要自觉追寻相关德性的定义性知识。令人困惑的是,由于q和r并不必然为真,其结论非p也就不必然为真,不能有效反驳p,最多表明对话者道德信念的不一致性——这一情形称作“苏格拉底反诘法难题”(Vlastos,1983a,p.30)。对此,一种解决方案是,苏格拉底无意于证实对话者原初命题完全错误,而是迫使其觉识到所持信念并非充分可靠,具有修正的必要性。(cf.Benson,1995,pp.49-50;Schmid,pp.235-250)然而,在早期柏拉图对话中,很难看到对话者实质性采取了这一进路。另一解决出路是,对苏格拉底来说,重要的不是“未经考察的命题不值得相信”,而是“未经考察的生活(bios)不值得过”(Plato,Apology,38a5-6),所以,反诘法旨趣不在于反驳对话者道德命题的错误本性,而是或在于揭示他究竟具有什么样的道德信念——未经反诘性考察之前,他并不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内在信念(cf.Brickhouse&Smith,pp.142-144),或在于通过显示道德命题不一致性表明,任何理论上的论证对于复杂道德实践都是不充分的。(cf.Smith,pp.199-216)如果说后项提议简单将苏格拉底看作道德认识论上的怀疑主义者,前项提议则明显弱化了其理性主义道德理论的基本立场,即行动者必然直接受到个人认识上的道德信念的指引,并能清楚表达之。第二个条件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即使对话者承认原初命题是错误的或可疑的,他是否愿意去重新寻求道德真理或改善道德信念?是否能把认识上的觉醒引向行动上的努力?这一过渡并非易事:在反诘中受到了挫折的大多数对话者通常表现的是难以接受的羞辱感甚至愤恨感。另一问题是,即使对话者愿意重新探寻道德真理,应采取何种方法进路?由于从早期柏拉图对话中很难看到这方面的直接建议或事例,而苏格拉底又允许青年学生模仿学习他的反诘性活动(cf.Plato,Apology,23c2-7),那么有理由相信,他也会鼓舞对话者采用反诘法寻求道德上的定义性知识。这就进展到反诘法第二个目标的实现问题,即获得有关德性的定义性知识。如上所述,如果q和r并不必然是真实命题,其结论不仅不能必然地直接反驳原初命题,而且本身也很难构成肯定性道德知识。不少学者由此断定,反诘法不能获得定义性知识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扮演建设性角色。(cf.Stokes,pp.1-35;Benson,1987)这一判断似乎也符合早期柏拉图对话疑难性的(aporetic)结局,以及苏格拉底的反复声明,即他对德性的真实本性是无知的。不过,另一些学者努力在反诘法中发现某些建设性能力。一种主导性解释是,苏格拉底通过广泛而持续的反诘,可经由归纳(inductively)间接获得某些肯定性结论。(cf.Vlastos,1985,pp.1-31;McPherran,1985,pp.283-309;Irwin,1986)即由于那些与苏格拉底有关德性的信念之诸种否定形式没能经受住重复的反诘性考察,因而,在相对意义上他的某些道德信念可被看作肯定命题。譬如,《高尔吉亚篇》中苏格拉底捍卫的一个道德主张,即不受惩罚的不正义总是对作恶者——相较于对受恶者来说——更加糟糕(cf.Plato,Gorgias,508e6-509a7),就是典型实例。如若这样,有理由认为,反诘法可以获得某些肯定性结论,这也有助于解释他如何能宣称他知道某些道德真理。(cf.Plato,Apology,29b6-7,37b5-9)然而,问题是,这些道德真理尽管相对于对话者原初命题具有一定可靠性,甚至对于某种好生活来说也可能是必要的,但仍不是普遍定义之知识。可能由于这一点,苏格拉底才同样强调,“我不知道这些事物究竟如何”,并且在其生活实践中,他个人特有的精灵(daimonion)时不时“使他避免做错误的事情”。(ibid.,31c-d)换言之,这些道德真理仍是可错性知识,而非普遍、必然的定义性知识。
反诘法实现两大主要目标任务过程中所遭遇的这些困难,使得学者们不得不走向一个看起来消极但并非没有道理的评论,即苏格拉底的哲学目标与反诘法程序之间矗立着一种内在张力。(cf.Robinson,p.14;Yu,pp.51-73)而解除这种张力的方式,或是调整哲学目标,或是修正和完善反诘法的程序规则。我们相信并将论证,亚里士多德恰恰在这两个方面都给出了他自己的努力。
二、从反诘法到亚里士多德的辩驳法(peirastikê)
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讨论辩证法作用之际,至少指出三种用途:智力训练(gumnasian)、会话沟通(enteuxeis)和哲学性科学(kata philosophian)的探究。这里没有明确提到苏格拉底反诘法,甚至在整个《论题篇》中elenchus一词都甚少出现。不过,针对这种区分,仍可引出三个初步观点。第一,使用方式上的多样化,意味着辩证法可以具有不同程序结构和表现形式。第二,辩证法在会话沟通方面的运用及其相关要求明显接近反诘法:无论在前提上——从对话者的信念出发,还是在目标上——转变灵魂(metabibazontes)(cf.Aristotle,Topics,101a30-34),看起来均与反诘法具有相当一致性。第三,亚里士多德在后续研究、尤其是《辩谬篇》里,明确将运用于会话沟通之辩证法的典型形式称作“辩驳法”(peirastikê)或“辩驳的论证”(peirastikoi),而非“反诘法”。但是,这种辩驳法既不像博尔顿(R.Bolton)主张的那样,即它不过是苏格拉底反诘性活动在方法论上的系统编纂和理论再现,也不像多里翁(L.-A.Dorion)坚持的那样,即它无关乎反诘法,甚至是对后者的断裂性背离,相反,有理由认为,作为辩证法的一个分支(就其可在会话沟通中独立发挥作用而言)或构成部分(就所有辩证法形式都具有反驳功能而言),辩驳法既受到反诘法的有益影响,保留了某些合理成分和程序要求,同时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和突破。
先来考察辩驳法定义。如所周知,《辩谬篇》既要揭示诡辩的、虚假的反驳(elenchus)的诸多形式及其错误原因,也要阐明真实的反驳——反驳乃是一切辩证法都具有的能力或技艺——的程序结构和相关要求。所谓反驳,是“朝向给定论点之对立面的三段论推理(sullogismos)”(Aristotle,SophisticalRefutation,165a3-4)。由于反驳可运用于不同语境,就问答式讨论所产生的双方论辩类型的反驳而言,主要有四种形式:好辩的(eristic)、辩证的(dialectical)、教导的(didactic)、辩驳的(peirastic)。其中,辩驳性论证是“那些以三段论推理方式进行的论证,它们所由之出发的事物是回答者所接受的前提,也是声称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必然知道的东西”(ibid.,165b4-6)。据此,辩驳论证的前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它必须是对话者持有的信念,而不是来自于他人、毋需对话者承诺的某种意见。这一条件设定与反诘法是一致的,但是,正如在反诘法逻辑结构中看到的那样,单纯这样一种条件要求,最多可以推导出来对话者拥有的信念不一致,无法最终表明原初命题一定错误。亚里士多德看到了这一点:“诡辩性反驳和推理……并不能达到反驳效果并证实回答者的无知。这种任务正是辩驳的功能……由于回答者的无知,辩驳法能推知一个错误结论。另一方面,诡辩性反驳,即使能演绎推出回答者论点的对立面,也没有明确揭示他是否无知。”(Aristotle,SophisticalRefutation,169b20-29)
这里要注意三点:第一,辩驳法主要功能是证明对话者关于某一科学知识领域的原初命题必然是错误的,进而他也是无知的。第二,一般的好辩法或诡辩法,或由于推理过程似是而非,没有遵循逻辑形式,或由于推理过程虽然属于正确的三段论演绎,甚至推出了对手论点的对立面,但推理前提并不真实可靠,最多达到一种“表面上的反驳”,却不可能将对手观点反驳为实际上是错误的。第三,苏格拉底反诘法在结果上也主要是论证了对话者自相矛盾,不过,很难说它就被直接归于诡辩法。“苏格拉底寻求本质,这是自然的事情。因为,他正在寻求去演绎推理,而本质是演绎推理的始点。”(Aristotle,Metaphysics,1078b24-26)即一方面苏格拉底不是仅仅为了在言辞上赢得胜利才参与反驳,而是要寻求事物的定义性知识——本质正是定义性知识之首要对象,另一方面他也尝试按照某种适当的推理规则反驳,尽管不一定发现了所需要的推理规则。
可以认为,正是基于上述认知和理解,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做出了两个决定性规定:一是针对辩驳论证的前提增加了第二个条件,即它“是声称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必然知道的东西”,二是针对推理规则提出一系列严格逻辑条件。先看前提方面的增补性规定。如前所述,第一个条件不能保证对话者原初命题一定错误,而要达成肯定性结果,必然需要对话者所承诺的前提q和r一定是真实的。亚里士多德的策略在于,要求q和r除了是对话者持有的信念外,还必须是其“必然知道的东西”,也就是真实的、具有知识本性(epistemic nature)的东西。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必然知道的东西”内容为何,二是它们具有什么样的知识本性,这种知识本性如何与辩驳目标相一致。
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涉及《辩谬篇》第11章172a22-34一段关键文本。这段文本既谈到提问者资格条件,也涉及回答者所容允之前提的一般内容及其知识本性。就提问者资格条件而言,他可以没有关于所讨论主题的科学知识(epistêmê),但能“在某种程度上去察验那些声称有知识的人”,其根据就是“某些共同的原理”(ta koina)。在此,共同原理既不是专属于各门具体科学如几何学的第一原理,也不是各门具体科学的知识个项(items),而是它们都会使用的共同性一般原理。重要的是,这些共同原理在某种较弱意义上也构成对话者的前提之重要内容,所谓对话者“容允[作为前提]的事物不是根据他的知识,也不是根据适当的原理,而是根据它们的结果”(Aristotle,SophisticalRefutation,172a24-25)。这一表述似乎令人费解。这实际上涉及亚里士多德一个基本区分:有关相同和相异、部分和整体、在先和在后、目的和手段等论题上的共同原理,既是适用于一切具体科学知识和一切人的基本原理,同时也是“由其本性”(by nature)更清晰和更可理智的东西。不过,对大多数人来说,尽管这些原理已经以某种方式支配着言说和行动,但主要是以某种模糊、晦暗的方式对此有所知悉,所谓“知道它们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所知道的东西不过是“对于我们而言”更可理知和更清晰的东西。根据这种区分,就第二个要求条件而言,对话者“必然知道的东西”在内容上就是作为共同原理之结果的东西,或者说“对于我们而言”更可理知和更清晰的东西。如此一来,一方面,这些内容的源头是共同原理,因而具有某种真实的知识本性,另一方面,就对话者并不是无条件地知道共同原理本身而言,仍是无知的。所以,对话者的这种无知状态与辩驳活动的目标——证实那些在某一科学知识领域声称拥有知识的对话者是无知的——仍然相一致。
现在转向辩驳法规则的另一个决定性规定,即针对推理规则的规定。如上所述,在真实反驳活动中,前提应是对话者的信念且真实可靠,并且由此前提出发展开的推理过程也应是必然性的。为达到这一要求,《辩谬篇》第5章规定了辩驳推理必须满足的逻辑条件:“一个反驳是同一个事物[作为对手论点]的对立面,不仅仅是在名称上,而且是在事实上如此,不是使用了同名异义的语词,而是使用了同样的语词,是在同一个方面、同一种关系上,以同一种方式,就同一个时间,从对手容允的事物必然地推论出来(不包括需要证实的出发点)。”(Aristotle,SophisticalRefutation,167a23-27)显然,这些条件是好辩法或诡辩法很难遵守的规则,在苏格拉底反诘活动中,基本上也很难看到相关严肃讨论,以至于亚里士多德以罕见的自负口吻在《辩谬篇》第34章184b1-5高度肯定了自己的原创性建树。
据上分析,辩驳法对反诘法的承继和修正乃至完善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论证前提上,鉴于要实质性直接反驳对话者原初命题,两者都要求论证前提必须是对话者持有的另外一些信念。不过,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这一条件充分,所以增加了另一必要条件:它们应该同时是对话者“必然知道的东西”,即作为“共同原理”之结果的某些信念。第二,推理过程方面,他承认反诘法尝试进行有效推理,但不认为苏格拉底以及其他人已给出明确推理规则,相反,后者是他自己的首创。第三,论证目的和效果上,以逻辑上有效的方式反驳对话者这一目标,是辩驳法和反诘法共享的东西,尽管后者看起来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另外,从逻辑上反驳他人观点,在苏格拉底那里从属于更为重要的伦理目标,而亚里士多德辩驳法虽然也要表明他人在认识上的理智错误,但并没有将这种结果同一个人可能的伦理状态上的改变联系起来,这也将辩驳法范围扩展到更为广阔的领域。
三、回答者的任务、辩证命题的四要素与定义性知识
亚里士多德与反诘法的关联,并不仅仅体现于他对辩驳法的探究,而且体现在他充分坚持反诘法的另一重要目的,即寻求定义性知识,并着重通过对辩证法——尤其是运用于哲学性科学探究的哲学性辩证法——中回答者的任务和策略以及辩证性命题构成要素的创新性思考来实现。
在《辩谬篇》第34章183b3-11处,亚里士多德在与苏格拉底的比较性关联中,对自己的辩证法研究成果提供了一段评论。这段评论包含的信息丰富而重要,也为我们接下来的讨论提供了线索。第一,在探究定义性知识过程中,反诘法一个突出特征是专注于提出问题而不肯定地回答问题,这无法让亚里士多德满意。第二,在他看来,辩证法作为哲学性科学语境中一种有效的探究方法或能力,不仅仅限于真实地反驳他人观点,而且在于针对问题给出实质性回答。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它既涉及辩证双方的知识条件和相关态度,也涉及回答问题过程中的规则,包括任务、材料及其根源等。第三,并非所有辩证性的论证活动,都要求参与者只能以单一固定身份——或是提问者,或是回答者——展开论证,相反,二者可以进行角色转换,甚至可以进行单人式、非人格化的自我问答、自我探究。(cf.Aristotle,Topics,164b2;Baltussen,pp.203-225)
先看回答者的任务及其规则。按照《论题篇》第8卷,其至少包含三方面。第一,容允辩证论证之前提方面的规则。不同于反诘法或单纯竞争性或辩驳性的辩证法,在合作性探究的辩证论证中,前提乃是尽可能有声望或可信的意见(endoxa)——辩证论证的定义就是“那些从有声望意见出发,以三段论推理方式朝向给定论点之对立面的论证”(Aristotle,SophisticalRefutation,165a3-4)。不过,有声望意见具有不同层次,或是无条件意义上或是在有限定意义上的,所以,提问者就可能的前提从回答者那里争取承诺之际,回答者应首先仅仅允许那些与讨论中的论点(thesis)之知识本性处于同样层级上的前提。另外,由于辩证论证的结果之知识本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提,回答者还应要求提问者所建议的前提在其相应真理层次上应是尽可能有声望的意见,或至少要比预期结论更可信,“这样他将会被看作是充分良好地进行论证活动”(Aristotle,Topics,159b14-20)。第二,澄清语义含混方面的规则。一切逻辑上有效的辩驳论证和辩证论证等探究活动中,双方应同时聚焦于同一个事物或事物同一个方面,但很多情形下论证中的命题或前提包含的词项具有不同含义,导致命题或前提的含义也模棱两可。有鉴于此,回答者对于前提之含义要保持警惕,并且当词项意义出现含混,必须纠正或清除。(cf.Aristotle,Topics,160a24-33)第三,防止和疏解论证错误的规则。当推理开始进行,回答者要敏锐预见提问者的论证策略并检验整个论证品质;当错误论证已经发生,就要识别出来,阐明错误原因,提供合适的疏解或解决(lusis)。(ibid.,160b33-39)解决规则包括:针对前提错误、结论真实,要拒绝错误前提,并对前提给出反对性论证;针对结论错误,要拒斥导致结论之错误的前提,对前提进行反对性论证,或直接对结论提出反对性论证;针对仅仅是表面上的推理,要引入详细的“区分”。(ibid.,161a1-10)
基于这样一系列规则,在朝向哲学性科学知识的辩证活动中,回答者的必需能力和相应地位明显提升。如前所述,在反诘法中,前提应是回答者持有的信念,但是,一方面,这些信念最终是在苏格拉底的提问中被揭示出来,这似乎意味着苏格拉底不仅能正确提出问题,或能够提出他自己知道是真实的东西,并且还能知道它们也是回答者同样具有的信念(cf.Knuuttila,p.70),另一方面,面对提问,回答者只能简单以“是”或“不是”回应。这样一来,在追求知识的动力和能力方面,苏格拉底都显著优先于回答者。而在一系列新的辩证规则引导着的亚里士多德辩证性论证中,提问者围绕讨论的主题以有声望意见为源泉提出问题,而回答者不仅应要求对方澄清这些问题的含义,并且能预见其论证策略、检查论证品质和效果。由此,回答者和提问者在理智能力和论证地位上的非对称性状况发生了重要改善,二者对于辩证目标即知识和真理具有共同兴趣和责任。
那么,依循上述规则进行的辩证论证如何通达定义性知识?这涉及辩证命题四要素理论。《论题篇》第1卷第4章指出,一切辩证论证都始于命题或问题。无论命题还是问题,都由四要素(four rudiments)来表述:严格意义上的定义(definition)——指向事物的本质(essence),特性(property)——不是某一事物的本质但仍单独属于该事物的那种特征,种(genus)——作为实体范畴中的谓项,它也是不同对象物体共同拥有的普遍者,以及偶性(accident),即“可能或属于或不属于同一个事物的那种东西,如‘坐姿’可以属于也可以不属于同一个某物”(Aristotle,Topics,102b4-7)。而关于某一事物的定义性知识,实际上就是从这四个要素方面去揭示一个事物的“是什么”(ti esti)。
既然一切辩证论证的命题包含四要素,并且每个要素都涉及一个事物的“是什么”之理解,辩证论证的前提性命题或问题同样应包含四个要素。因此,在致力于共同寻求事物的知识之辩证论证中,双方尤其是回答者也应着眼于四个要素及其所指涉的实在本身,去考察所提出的前提性命题以及整个论证的策略和品质。首先,有鉴于前提应是尽可能有声望的意见(as endoxa as possible),同时应比可预见的结论更可信,当提问者提出一个前提性命题,回答者需要根据这两个条件进行判断。其次,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回答者要勘察这一命题在含义上的清晰性。勘察依据就是现实的事物或它的某个真实方面:命题包含的词项之所以可能拥有含混性或多重含义,原因就在于不同含义往往指向真实事物不同方面。所以,关键在于,回答者必须确定那些作为有声望意见的命题究竟指向事物的哪个方面,“避免迷茫和被错误带入歧途”(ibid.,108a26)。再次,勘察这个命题是否正确把握了它所涉及事物的那个方面。例如,是否将一个事物的偶性误作特性,或将一个事物的种误作另一事物的种。如前所述,在合作性辩证探究中,回答者既要拒绝错误的前提性命题,还要揭示错误原因。最有力、最清晰的揭示,无疑是积极地将指向一个事物之本质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定义呈现出来。个中理由,不仅在于后者能最大程度上把握那个事物的“是什么”,而且在于,包含着其他三个基本要素的命题或直接或间接涉及事物之定义的建立或损毁。(cf.ibid.,102b27)有鉴于此,即使给定命题看起来仅仅涉及事物某一方面,辩证双方尤其是回答者也不能仅仅限于事物的这个方面,而是要努力通过获得指向事物之本质的严格意义上的定义,来充分地解决争议中的问题或命题。
总之,基于辩证命题四要素理论,在致力于追求知识和真理之辩证探究中,获得讨论主题的定义性知识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必要性在于,如果参与者不能朝向同一事物或事物同一个方面,就不能以辩证法方式进行有效论证,同时,如果参与者不能朝向现实的事物(kat'auto to pragma)(cf.Aristotle,Topics,108a17-23),论证将会失去最重要、最坚实的根据。可能性在于,一方面,作为前提的有声望意见必定对给定主题有所认识,辩证论证的重要任务就是考察它们在哪些方面揭示了事物本身。另一方面,展开考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辩证命题四要素理论。按照亚里士多德,经受了辩证考察的诸种意见把握了事物某些方面,即本质(定义)、种、特性和偶性等,并且这些意见需要被重新安排到一个清晰、合理的谓述结构。(cf.Sim,pp.193-194)在此结构中,标志着事物各个重要方面的谓项,依据事物或实在本身的结构被有序地排置起来:本质性与非本质性谓项的区分,同一个种内不同对象在属方面的差异(属差),特性与偶性谓项之间的区分,以及种、特性、偶性等方面的谓项对于本质谓项即定义的指涉或依赖等。而所有这些东西恰恰构成每一事物之定义性知识的内容。
四、辩证法与哲学活动的一般结构
基于上述论证,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理论与苏格拉底反诘法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复杂关联。在这些关联中,既有继承和连续,也有修正和突破。就前者来说,亚里士多德至少保留了苏格拉底反诘活动体现出来的这样一些洞见,即哲学探究要以普遍的定义性知识为目标;在会话沟通语境中,针对关于事物错误观点的有效反驳方式,不是归纳论证——它无法避免可能遗漏或过度概括,也不是诸如“归结为不可能性”(reductio per impossibile)这样的间接性反驳,而是要通过严格推理获取与错误论点相反的结论;哲学性争论和探究应以理性论证而非修辞劝说或民主投票形式推进等。就后者来说,亚里士多德认为,辩证法在寻求定义性知识方面的潜能,并不局限于伦理性事物,而是可扩展到一切真实性事物;对于问答式对话的辩驳性论证,苏格拉底提出的前提条件是不充分的,所寻求的推理规则是阙如着的,因而,在这两个方面他要给出自己的创新性贡献;对于寻求定义性知识具有关键意义的两个问题,即在苏格拉底那里遭到忽视的回答者之重要任务和相应规则问题,以及辩证命题四要素问题,也都史无前例地由亚里士多德进行了明确而富有成效的处理。
亚里士多德对反诘法的承继、修正和发展,既是哲学方法论反思的结果,也渗透着他对哲学性探究活动一般结构——包括起点、领域、对象等——的理解。第一,作为哲学探究活动起点的有声望意见(endoxa)。像苏格拉底一样,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活动目标是定义性知识——它可以使我们摆脱理智上的无知,并以理智上的谦逊为前提——匆忙假定人类已经获得给定事物精确知识的人,不可能拥有寻求知识的动力。如何保持理智上的谦逊?苏格拉底的重心在于警醒并遏制几乎每一个人都容易滋生的认识上的自负与傲慢,即我们自己的某种认识结果是充分的。亚里士多德的谦逊在于:一个人应该相信,一切有理性并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理性能力的人,尤其是那些持续、专注地对某一领域有所研究的人,他们的理智成果即有声望的意见能够把握到事物某个方面,包含着某种真理成分,因而能为进一步探究提供理智上的教益。(cf.Aristotle,Topics,104a7-10,34-36)有鉴于此,以辩证法寻求定义性知识的哲学活动,需要以有声望意见为研究起点。当然,不同有声望意见可能存在冲突,从而使探究者面对“疑难”(aporia),但疑难不是绊脚石,而是为探究提供了方向和准绳,因为只有能解决这些疑难的方案,才属于优秀理性探究活动。(cf.Aristotle,Metaphysics,995b1-7)所以,重要的不是鲁莽拒绝可能引起冲突的有声望意见,也不是单纯揭示它们之间或内部表面上乃至实际上的冲突,而是通过澄清它们在某一方面对真实事物的认识成果,逐步达到一种全面性认识。例如,《物理学》第1卷四因说的提出,就充分展现了这样一种探究进路和可观成就。
第二,哲学探究活动的领域。如前所述,苏格拉底将重心聚焦于伦理性事物,亚里士多德并不作如是观。《论题篇》第1卷第14章将哲学上的命题或问题分为三种:伦理的、自然哲学的、逻辑的。对于这三种命题,尤其前两种,亚里士多德提到归纳论证的探究进路,但同样也可采用辩证推理。并且,具有辩证法能力的人,可独自承担提问者与回答者的任务。所以,在寻求定义性知识的语境中,参与者并不需要特别考虑有声望意见之主张者或提供者的伦理品质和价值信念及其改变问题,而主要关注有声望意见包含的真理成分。由此,运用于哲学性科学的辩证法,具有明显非人格化(depersonalized)、非道德化特征。当然,这不是说,关于道德命题的辩证性探究完全无助于伦理品质的发展和改善。如前所述,反诘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通过证立对话者初始道德命题的错误本性或可疑特征,引导他们放弃或修正那些信念并改变伦理行动。不过,即使对话者被迫承认初始道德命题是有问题的,是否就能将认识上的觉醒引向伦理行动的转变?按照亚里士多德,一个人的伦理行动方式主要依赖个体品格,而个体品格的形成尽管也涉及理智上的的伦理认识和判断,但很大程度上更依赖所属社会共同体的风俗习惯(ethos)和公众意见。这意味着,一个人在辩驳性或辩证性论证中获得的伦理知识,对于直接改变已有伦理行动之作用相当有限,或者说,即使要发挥积极作用,也要以某种程度上的良好教养与品格为条件。(cf.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1179b18-25)
第三,作为哲学探究活动之重要对象的共同原理。亚里士多德将哲学上的辩证论题或问题分为三种类型,这表明,逻辑上的事物既是进行伦理或自然哲学等领域的探究所要运用的手段和规则,同时自身也是哲学需要探究的对象。(cf.Aristotle,Topics,104b1-13)由此,作为《论题篇》《辩谬篇》等早期作品重要主题和目标之“探究的方法”,辩证法至少具有两种含义:一方面,鉴于伦理学、自然哲学的探究需要正确运用归纳论点、选择前提、澄清语言的多重含义、三段论推理、勘察错误论证和结论等辩证程序和规则,辩证法无疑是合适的哲学性科学探究方法;另一方面,鉴于这些辩证程序和规则不是自明的,而是仍需要揭示,辩证法也是一门技艺或学科。尤其是,这门学科并不仅仅涉及单纯形式上的逻辑规则和程序,还包含着实质的、对于所有具体科学知识(epistêmê)的探究具有奠基性的普遍原理,即共同原理,如十范畴、四谓词理论、相同和相异、相似和不相似、整体和部分、在先和在后等论题上的一般原理。亚里士多德强调:“辩证法关系到一切共同原理。因此,尝试进行普遍地证明的任何科学也都和共同原理有关。”(Aristotle,Posterior Analytics,77a29-30)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工具论》持有“单一种”(single-genus)的科学知识概念,即“一门科学涉及一个种或一类对象”(ibid.,87a38),辩证法所关注的“共同原理”显然不属于任何一个种,而是各个种内的研究都需使用的共同性事物,甚至涉及各个种之间关系问题,所以,辩证法作为一门跨种的学问或学科,亚里士多德不把它称作“科学知识”,进而“在《工具论》中将哲学或哲学家的名号应用于证明性科学的科学家们,而非辩证法家”(Irwin,1988,p.154)。即使如此,也需指出两点:其一,即使专注于某一个种的哲学家或科学家,也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某些共同原理,因此,那些跨种的共同原理必然也是一个哲学家或科学家需要严肃探究和学习的哲学对象。在此意义上,合格的哲学家或科学家也应首先是辩证法家,有如亚里士多德研究经历所表明的那样。其二,根据《工具论》以及亚里士多德自身研究经验,看起来并没有不关注实在性事物或一般存在的单纯辩证法家,因为范畴理论、辩证命题四要素理论显然不仅仅局限于语言的逻辑分析层面,而是同时指涉到实在性事物本身一般结构,尽管这种指涉或探究没有《形而上学》那样深入和精细。
参考文献:
[1]Aristotle,1984,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theRevised Oxford Translation,ed.by J.Barn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Baltussen,H.,2008,“Dialectic in Dialogue The Message of Plato's Protagoras and Aristotle's Topics”,in Orality,Literacy,Memory in the Ancient Greek andRoman World,ed.by E.A.Mackay,Brill.
[3]Benson,H.H.,1987,“The Problem of the ElenchusReconsidered”,in Ancient Philosophy 7.1990,“The Priority of Definition and the Socratic Elenchus”,in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8.1995,“The Dissolution of the Problem of the Elenchus”,in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13.
[4]Bolton,R.,1999,“The Epistemological Basis of Aristotelian Dialectic”,in From Puzzles to Principles?Essays on Aristotle's Dialectic,ed.by M.Sim,Lexington Books.
2012,“The Aristotelian Elenchus”,in The Development of Dialectic From Plato to Aristotle,ed.by J.L.Fin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Dialectic,Peirastic and Scientific Method in Aristotle's SophisticalRefutations”,in Logical Analysis&History of Philosophy 15(1).
[5]Brickhouse,T.C.&Smith,N.D.,1991,“Socrates'Elenctic Mission”,in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9.
[6]Brunschwig,J.,1986,“Aristotle on Arguments without Winners or Losers”,in Wissenschaftskolleg 1984/1985,Berlin.
[7]Dorion,L.-A.,1999,“Aristotle's Definition of Elenchus in the Light of Plato's Sophist”,in The Development of Dialectic From Plato to Aristotle.
2013,“Aristotle and the Socratic Elenchos”,in Logical Analysis&History of Philosophy 15(1).
[8]Gulley,N.,1968,The Philosophy of Socrates,St.Martin's.
[9]Irwin,T.H.,1986,“Socrates the Epicurean”,in Illinois Classical Studies 11(1-2).1988,Aristotle's First Principles,Clarendon Press.
[10]Knuuttila,M.-L.-K.,2012,“TheRole of theRespondent in Plato and Aristotle”,in The Development of Dialectic From Plato to Aristotle.
[11]Kraut,R.,1983,“Comments on Gregory Vlastos,‘The Socratic Elenchus’”,in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1.
[12]Mattews,G.,2018,“Why Plato Lost Interest in the Socratic Method”,in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64.
[13]McPherran,M.,1985,“Socratic Piety in the Euthyphro”,in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23.
2002,“Elenctic Interpretation and the Delphic Oracle”,in Does Socrates Have a Method?Rethinking the Elenchus in Plato's Dialogues and Beyond,ed.by G.A.Scott,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4]Moraux,P.,1968,“La joute dialectique d'après le huitième livre des Topiques”,in Aristotle on Dialectic,ed.by G.E.L.Owen,Oxford.[15]Plato,1997,Complete Works,ed.with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J.M.Cooper,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6]Robinson,R.,1953,Plato's Earlier Dialectic,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7]Schmid,W.T.,2002,“Socratic Dialectic in the Charmides”,in Does Socrates Have a Method.
[18]Sim,M.,1999,“Dialectical Communities:From the One to the Many and Back May”,in From Puzzles to Principles.
[19]Smith,P.C.,2002,“The(De)construction of Irrefutable Argument in Plato's Philebus”,in Does Socrates Have a Method.
[20]Stokes,M.C.,1986,Plato's Socratic Conversations:Drama and Dialectic in Three Dialogues,Athlone.
[21]Vlastos,G.,1983a,“The Socratic Elenchus”,in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1.1983b,“Afterthoughts on the Socratic Elenchus”,in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1.1985,“Socrates'Disavowal of Knowledge”,i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5.
[22]Yu,Jiyuan,2003,“Will Aristotle Count Socrates Happy”,inRationality and Happiness,ed.by Jiyuan Yu and J.Gracia,New York.[23]Zeller,E.,1962,Socrates and the Socratic Schools,trans.by O.J.Reichel,Russell&Rus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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