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年因爱摩托狂热差点出售房产,合同有效吗?
在河南郑州,一名刚满18岁的少年为了实现拥有心仪摩托车的梦想,竟然差点卖掉家中价值约百万的房产,而这一决定不仅令家庭震惊,还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河南郑州的小李梦想是拥有一辆摩托车,不仅仅是普通的代步工具,而是一辆能够进行特技表演的机车。然而,这种摩托车的价格高昂,需要花费十几甚至几十万元。
小李的父母不赞成他的决定,他们担心这种摩托车会太过危险,还可能会对他的学业产生不良影响。但小李的激情不受控制,他坚持要追求自己的梦想。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小李结识了一位叫王的男子,王告诉小李,可以通过抵押房产来解决购买摩托车所需的资金问题。小李感到困惑,因为他不知道自己是否有足够值钱的东西可以用作抵押。然后,他想起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
这套房产是小李的爷爷在世时留给他的,位于郑州市市中心,地理位置相当不错。起初,小李的计划是将这套房产用作抵押,以获取购买一辆几万元价值摩托车所需的资金。然而,当王告诉小李,这套房产可以卖到50万元时,小李的内心起了波澜。在犹豫了一番后,他最终忍不住这个诱惑,决定瞒着家人将房产卖给了王。两人一同前往房屋管理局,准备进行交易,然而,小李因忘记携带身份证,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这个问题并没有成为障碍,因为王已经准备好了三份合同,让小李签署。
王告诉小李,只要签署这几份合同,他就能立刻得到所需的资金。于是,2022年4月25日,小李签署了这三份合同,王随即向他转账35万元,并约定其余的17万元稍后支付。仅仅过了几天,小李就用这笔款项购买了两辆价值近10万元的摩托车。
然而,小李的父母不久后发现了他骑着昂贵的摩托车的事实。在询问下,小李才坦白,他以52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名下的房产。家人愤怒不已,他们找到了购房者王,希望解除交易合同。但王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并且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另一位赵先生。2022年6月,小李的家人将王和赵告上了法庭。
2022年9月,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其中一名被告赵并未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了辩护权利。在庭审上,关于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应该解除等焦点问题,原告和被告分歧明显。
此外,原告还指出,在家人发现小李已经出售房产后,王尚未支付剩余的17万元。然而,在家人与王的协商期间,王多次私下找到小李,施压要求小李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将房产过户给赵,也就是第二被告。原告认为,当时的小李刚满18周岁,缺乏经验,不清楚房产的价值和房产交易程序。被告王明知小李没有还款能力,却以借款为诱饵,以52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这样的合同应被视为无效。但被告王持有不同观点。
庭审法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的何萌解释说,被告认为他与原告之间只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因为他认为原告没有还款能力。何萌补充说,原告小李和被告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王已经支付了购房款52万元。
然而,小李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成年,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呢?法院如何判决呢?
法院进行了房产调查后发现,合同中提到的房产位于郑州市区主干道,地理位置非常优越。但小李和王约定的价格只相当于市场正常价格的一半左右。此外,王曾在二手房中介工作,对这套房产的价值应该非常了解。
调查还表明,王在签署合同后迅速支付了购房款。这一系列行为表明他迫不及待地想要房产,且非常坚决。
然而,根据小李和王的聊天记录,小李确实有意出售房产以购买摩托车。法院认为,双方最初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然而,由于小李是免费获得房产的,因为是他的爷爷赠送的,他根本不知道这套房产的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小李和王的房产估价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小李与王于2022年4月25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撤销了小李与赵于2022年6月1日签署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审判决后,王和赵均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年轻人在追求梦想时需要保持理智,而家长也有责任引导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确保他们不会因冲动而后悔终身。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大额财产赠与孩子时,要告诉他们财产的价值,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家庭、法律和人生之间的微妙平衡时刻需要慎重对待,否则,冲动和梦想可能会导致令人后悔的决定。#骗子的那些伎俩##骗子骗局##社会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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