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马是国家军事、交通和农业等方面不可或缺的畜力,也是一种特殊商品,历代统治者对这种大型役畜尤为看重。
在唐代重农抑商的立场下,民间马匹交易不仅受到唐政府的管控,而且于唐律中有“买奴婢牛马不立券”的处罚条文,可见马这种大型活口特殊商品比一般商品的交易程序有更复杂的规定。唐代长安的民间马匹交易情形更具有典型性,是了解唐代长安城市经济的重要参考之一。
北宋初年,李昉等人所编的《太平广记》是一部古代文言纪实小说总集,它收录的唐代小说生动地反映了唐人社会生活风貌,其中,许多小说故事对全面了解唐代社会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史学参考价值。
从《太平广记》寻找线索,来探讨唐代长安民间马匹交易之情状,或有裨于研究唐代长安社会经济之变迁,还可从民间与官方对比的角度揭示唐代民间马匹交易的另一方面,故对此略抒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地点按照唐代政府的规定,长安城的东市和西市是人们进行交易活动的区域。东西两市是在隋代都会市和利人市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市以墙圈围,每边各开两扇门供出入,和城中其他坊间隔开来。
可见每个市各占两坊面积,市局机构在市的中心设置,东西市内格局排布相似,具体要求“诸市,每肆立标,题行名”,表现出市内分肆列行的形制。
“行”起初在市中是同种商店的名称,经营同类商品买卖的商家店肆集中在一起设立,按货物种类分为不同的行。
后来,“行”形成了同业的联合组织,逐渐壮大,在《唐两京城坊考》中记录了东都洛阳的南市“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也就是说一百二十行种类的商品由三千多个店肆经营,“行”的组织规模极其壮观,西京长安行肆的关系也由此得知。
长安的马匹交易在哪里?即曾有一个在安善坊和大业坊区域的“中市”,专门进行奴婢、马牛驴交易,占地一坊半。唐长安实行严格而整齐的坊制,关于坊的大小,已有较为成熟可靠的考证结论:“(皇城南)第六排坊南北长530米;第七排坊南北长520米……(朱雀街东)第二列坊,东西宽700米”。
按照安善坊和大业坊的位置,它们就位于朱雀街东第二列以及皇城南第六排和第七排,计算后得出中市面积的数值大约55.3万平方米,如此大的范围足见这种交易市场的热闹,又根据“长安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废京中市”,也可推知中市理当存在过。可是中市由于位置偏南,离宫城、皇城和一些坊太远,造成人们交易的不便,所以将其移至长安的东西市,继续设口马交易的行肆。
马行的设置反映了长安城里马匹交易的兴旺。《太平广记》中有两则故事与西市中的马行有关。一则是虬髯客与李靖约定“某日午时,访我于马行东酒楼下”,李靖到长安马行,“揽衣登楼,即虬髯与一道士方对饮。”
另外一则是李君打开仙师的信,上面写着:“可西市鞦辔行头坐。”“见讫复往。至即登楼饮酒。”
首先,这两段记载都提示在行的附近建有酒楼,可见同行商人的联合组织已有一定的规模。所谓“行头”,就是行中为首的管理者,负责管理本行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可想而知,马行也有行头,便是从事查看牲畜特征与估定价格等事务的人。
再者,“鞦”是络在牲口股后的皮带,“辔”是驾驭牲口的嚼子和缰绳,鞦辔是驾驭马匹的必备物件,马行是专门出售马匹等牲口的场所,既然同类商品经营的店肆会开设在一起,如果以酒楼作为共同的参照物,鞦辔行的酒楼也可能是马行的酒楼,则“鞦辔行”应当是“马行”的别名。杨宽先生将此例和米麦行类比,“犹如米麦行常称为斛行或斛斗行,因为当时常以‘斛 ’作为大量米麦的代称。”
然而,至唐中后期,长安城里民间马匹交易的地点则不固定,不限于马行,还有可能是在市中某处或居住坊内,因而交易的地点具有流动性。
比如天宝年间,“郑子如市,果见一人牵马求售者,青在左股,郑子买以归……郑子乃卖之。有酬二万,郑子不与……郑子乘之以归,买者随至其门……遂卖,卒不登三万。” 这个故事表现出长安百姓交易马匹的地点可以在市中,而不一定在马行,甚至还可以在卖主的家门口,而且卖马人可以牵或者骑着马在城中沿街流动售卖。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交易的需求条件开始增多,唐代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地点也顺势发生了变化,呈现出灵活性。
唐初长安的民间马匹交易被限制于城中固定的场所,即市内的马行,唐中后期,长安民间马匹交易逐渐扩大区域范围,可以在市中或是居住坊内流动买卖,这反映了马作为一种大型动产相较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也反映了在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实际情形中,人们的交易行为不断冲击严密的市场管理体系,进一步试图打破这种市坊封闭的地域局限。
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价格长安民间马匹交易既受到唐政府在地理范围上的限制和约束,关于马的交易价格也有市署下达的明确要求。
具体来说,由太府寺在长安东市与西市专设的市署市局官吏执掌京城财货交易,分别有从六品上的市令一名,其下属包括丞、录事、府、史、典事、掌固等,构成市署市局机构“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
马作为市场中交易的物资,经市署按照其质量优劣公允评定,分成精次粗三等级别,再根据级别标出上中下三种不同的价格,即是以均市三贾(价)执行,可见马的交易价格受到官方的把控,并且与马自身的价值息息相关。
交易马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步骤就是“立市券”,马匹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三日内听悔”原则,即立市券后三天内,马确实出现旧病,买方发现后,可以悔约退还,超过三天,则买方不可以反悔,买卖双方继续维持原先的交易。
而且,市署官吏必须在付价完成时为该马匹交易立市券,否则会被治罪,这在理论上会减少买卖双方的矛盾和纠纷,还突出了政府管理与公证的责任。此外,颁布的这项条律适用于立市券的交易,未经过市司立券的买卖马匹的失当行为不援引此条论处,私人立契买卖中的权益亦不受唐律保护。
虽然唐政府通过唐律严管马匹交易,但唐代民间马匹交易还是在这种强制下发生了一些变化,最明显的就是买卖双方突破按马的品种等级定价的规则。对长安城中有身份的人而言,拥有高档的马是他们财富与地位的体现,在这种消费观念下,宝马良驹的价格会疯狂上涨。
《太平广记》中还有其他地区私人交易马的记载,也展现出交易由买卖双方自行定价。比如卷四百三十六《卢从事》的故事,卢传素寓居江陵,他豢养的马是自己的表甥投胎转世偿债所变,元和年间,这匹马寿命将尽时对卢传素说:
“……后五日,当发黑汗而死,请丈人速将阿马货卖。明日午时,丈人自乘阿马出东棚门,至市西北角赤板门边,当有一胡军将,问丈人买此马者。丈人但索十万,其人必酬七十千,便可速就之。”
卢传素相信了这番话,“明日,试乘至市角,果有胡将军恳求市。传素微验之,因贱其估六十缗。军将曰:‘郎君此马,直七十千已上。请以七十千市之,亦不以试水草也。’传素载其缗归。四日,复过其家,见胡军将曰:‘嘻,七十缗马夜来饱发黑汗毙矣。’”
当卢传素和胡军将交易的时候,卢压低了价格,没想到正如预言一样,胡军将还是提高价格到七十千成交。这次在市中的交易没有体现市署制定马价,而是买卖双方根据马匹质量或个人要求协商而定;不查验马饮水食草等体力状况,似可成为减价条件;且未订立市券,不涉及“三日内听悔”,私人交易的自由度更大。通过这个例证也可推想,唐中后期长安的民间马匹交易也不全然依赖于政府定价,而是由买卖双方控制完成的。
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中介随着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交易既可以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也可以借助促成买方买进和卖方卖出商品的中间人,也就是牙人,又叫牙郎。
牙人并非商人,而属商贩之流,社会地位很低。如《太平广记》中《柳氏婢》讲一个被柳仆射卖了的婢女曾说:“某虽贱人,曾为仆射婢;死则死矣,安能事卖绫绢牙郎乎!”竟是奴婢都不屑于牙人之流。
随着商业的发展,牙人的种类逐渐变得多样化,具有专业经验的牙人逐渐显露,他们善于鉴定货物质量,能掌握市场供求信息,沟通买卖双方,还专门撮合某类商品成交来收取一定比率的佣金,如“马牙”就是一类懂马识马还从买卖马的生意中获利的群体。
唐东都“有阎庚者,马牙荀子之子也,好善自喜”,张仁亶从小家贫却饱读诗书,阎庚仰慕仁亶的品德,常常偷他父亲的钱来接济仁亶的吃穿,荀子总是因此怒骂阎庚:“汝商贩之流,彼才学之士,于汝何有,而*以奉?”可见当时牙人终究因商贩身份有别于士人,马牙从买卖中赚取的牙钱利润也许是比较微薄的。
随着商品交换以及供需市场进一步扩大,买方卖方二者私下直接交易马匹的过程中催生了马牙这种新型群体,使马匹交易更加高效地完成,正是由于马市的需求才有马牙的存在,马牙的活动也促进了马市的活跃。
马牙在马市中独特的中介作用逐渐明显,牙人群体之壮大亦不容忽视,他们毕竟是商品交易信息的掌握者,其存在不是偶然的,也不全然是社会末流。
结语唐代是一个开放的时代,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贸易往来频繁,唐政府通过互市购进品种繁多的“胡马”,同时向域外输出中原的绢、茶,与胡族建立起紧密的政治与经济联系。
在唐代官方互通有无的马匹贸易盛况下,民间马匹交易也是唐代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太平广记》中的相关小说作品正是了解唐代民间社会经济风貌的珍贵史料,它展示了一幅幅正史记载之外的反映唐代百姓经济生活变迁的丰富画卷。
尽管大宗活口特殊商品交易受到唐政府的干预和法律的约束,长安民间马匹交易还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逐渐产生种种灵活变化的特征。
以《太平广记》观之,在唐前期,长安民间马匹交易必须在市中的马行,须由市署定马价以及立市券;但至唐中后期,长安民间马匹交易就悄然发生了变化,政府和法律对其控制作用弱化,交易地点由固定到流动,交易价格由官方制定到买卖双方以彼此需求等条件为依据来议定,还出现了促成马匹交易的买卖中介——马牙,这些变化反映的商品市场因素给唐代长安的社会经济与百姓生活带来了可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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