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5岁的陕西神木少女被6名未成年人逼迫卖淫、殴打致死。今天(12月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案17岁的第一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五名未成年涉案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同时,6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591.3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很难让人相信,这起手段残忍的恶性刑事案件,其作案者是几位当时未满18周岁的少年。在同龄人享受大好青春年华、展望美好未来的时候,他们不得不戴上罪与罚的镣铐,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此前,媒体对该案案情已多有报道。涉案人员的家庭状况都难言完满,在本该接受教育的年龄,他们早早辍学,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在社会上近乎“流浪”状态。当人们对几位被告人的残忍行径感到痛心时,也应当反思犯罪行为发生的社会土壤,防止同类案件的再度发生。这不是对涉案人员同情心泛滥,而是从根源上铲除犯罪温床的必要举措。
子不教,父之过。负有法定监护职责的家长,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但也要为子女的恶行承担一定责任。这不仅体现在对被害人家庭的民事赔偿上,也体现在对涉案人员今后的教育和管束上。接受刑罚制裁以后,这些少年迟早要回归社会,到那个时候他们以何种面目示人,他们认罪悔罪的诚意有多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亲人的督促与管教。
人们还希望看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监护人无法完整履行义务时,相关部门如何及时补上短板,不让孩子成为流落在社会各个角落的“问题少年”。有的牵涉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手段异常残忍,性质极为恶劣。依照法律严格实施刑罚,固然是一方面,但对于不适用于刑罚或者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就此轻轻放过。
近年来,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配套措施,已成为舆论场上较为集中的声音。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社会经历欠缺,有的尽管一时走上了错误的方向,却仍然有回归正常成长轨道的机会。对未成年人加大刑罚力度,一方面存在立法的障碍,另一方面其防治犯罪的真实效果也有待评估。“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如果一般的学校教育无法满足这些少年的需求,那么就有必要对其实施特殊的教育。
涉案人员淡漠的法律意识,显然是问题走向极端化的主要因素。在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管教时,尤其要注重对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年轻人不仅要懂法,还要真正地敬畏法律,深刻领悟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只有让他们在大脑中形成法律的高压线,才不至于在无知的年龄浑浑噩噩地犯下罪错。
法律的执行应当具有刚性,不能对罪错未成年人平时的“小偷小摸”无所作为,要让他们充分理解行为所对应的法律后果,落实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待到真正恶劣的犯罪发生时,刑罚的大棒虽然有力,却是迟到的警示,只会让他们流下悔不当初的铁窗泪。
没有人是天生的罪犯。呼唤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教育,是为了避免惨案的再次发生。不管怎样,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都不会放弃少年。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制,也是一种教化,进一步发挥法律教化罪错未成年人的功能,无疑将有助于让犯罪行为在临界点悬崖勒马。
(来源:中青评论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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