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概念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概念

首页角色扮演天生犯罪更新时间:2024-08-03

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同时也是新派刑罚观的代表人之一。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概念。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为刑罚学的研究开创了全新的方法。为刑罚学的研究注入了实证的方法。他对66名男性犯罪人做了解剖学的调查;对832名活着的犯罪人进行了身体测定;对868名士兵与90名精神病患者的身体与精神特征作过研究。调查的结论是,犯罪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具有一些先天性的特征。典型的特征有:小脑、狭额、大鄂、大耳、长腕、鹰勾鼻、头盖骨厚、牙齿并列异常等。典型的精神特征有:怠惰、残忍性、冲动性、低智能、痛觉麻木、道德感缺失等。

龙布罗梭以其天生犯罪人论为基础,对在非洲尼罗河上游的几个部族进行了调查,结果,这些人大多具有天生犯罪人的特征。(《新旧刑事学派刑罚观的对立》,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

当然,这种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一经提出便遭到了剧烈抨击。

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1870-1919)经过12年的工作,领导一项研究计划,根据96种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个人还进行了1500次观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补充观察。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在科学验证的事实之上,戈林断言,不存在天生犯罪类型,犯罪不是由遗传而来的,他呼吁犯罪学家把心理特征,特别是智力缺陷作为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加以研究。

后期,龙勃罗梭也修正了其观点。在对犯罪原因的表述中,增加了后天因素的影响,并对地理条件、气候等对犯罪的影响加入其中。

龙勃罗梭的贡献在于将实证的方法引入到刑罚研究中。实证研究方法成为现在诸多学科研究的时髦方法,任何研究不加上实证,彷佛就没了生命。在一篇论文中,如果没有几个判例,没有几个表格,没有一些数据,好像你这篇论文就没有什么研究价值,就没有提出问题的权利。

回到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这种理论与当今刑法的无罪推定其实也是矛盾的,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将其定罪,通俗地讲,就是未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之前,不能叫罪犯。当然,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是对犯罪原因的研究。

过多注重结果而忽略产生的原因,只会造成更多的类似结果。法律也是一样,也应关注犯罪产生的原因,将诱导因素消灭, 那么犯罪自然也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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