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浮桥案”决定再审,黄德义被查实收500万,再审或判无罪

“洮南浮桥案”决定再审,黄德义被查实收500万,再审或判无罪

首页角色扮演原始裁决更新时间:2024-04-13

黄德义的辩护律师提供的。

根据这一证据,黄德义在搭建浮桥期间收取了500万元过桥费,并且已经全部上交给当地有关部门。

黄德义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的村民。

由于河套里没有桥梁,他和其他村民每年春耕秋收都需要绕行几十公里才能到达对岸的土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2005年开始,黄德义开始在河道上搭建简易船体浮桥以方便自己和其他村民过河种田。

然而,在2014年冬天时,他出资并组织亲友共同修建了一座固定的浮桥,并在旁边建起彩钢房和地秤设施。

按照他本人所说:“我们这个桥是便利性质,并不会拦路强迫任何人缴纳费用。

”同时也表示,“我们只是拉了一根铁链子放在大家车前面作为防止车辆超载损坏浮板措施”。

此外, 黃得義称毎年要花数万元进行维修, 如果不收费的话, 维修将变得困难。

但是,当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却对这一说法持不同意见。

据他们认为, 黄德义在搭建浮桥时违反了水利等相关法规,并且私自占用了公共资源。

此外,他还以拉铁链拦截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制索要财物等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并构成寻衅滋事罪。

更重要的是,黄德义所声称的维护费用与实际过桥费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并且没有上交给有关部门而是私自分配给亲友们。

因此,当地政府曾多次对黄德义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拆除浮桥。

然而黃得義并未服从命令继续搭建浮桥及收取过墙器費. 2018年10月时, 相關當局動員大型机械將其指控被轉移手段 强制性摧毀该漂游码头设施;直到2019年2月当地警方以嫌疑人在逃避检查期间打架斗殴为由 对误区 散布混乱 激起社会不安进行了刑事拘留。

同年7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对黄德义等18人提起公诉,并在2019年12月31日宣布判决结果:承认黄德义等犯有寻衅滋事罪,分别受到不同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缓期执行的处罚,并被责令退赔被害者总计52950元的经济损失。

尽管如此, 黃得義并未接受庭审裁定向白城市中级法院和洮南市法院申诉. 今年6月29日时, 白城地区根据最高司法机关决定再度对该案立案复议. 并于7月12日举行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 黄德义辩护团队提交了新证据指出: 黃得義搭建漂游码头时收取过桥费500万元,并已上交给当地政府部门作为维修资金使用.这一新证据无疑给整个案件带来重大影响. 它可能改变原先由国家行使司法权的相关机构所做出 的原始裁决结果。

如果这些证供能够获得认可并成为定论, 则可证明黄德义并非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只是为村民们解决实际困难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由法院裁定,并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这所谓的"洮南浮桥案"在黄德义的妻子刘彦辉提供下,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疑问。

根据她提供的信息,他们对收取过桥费进行了交代,并出示文件证明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这些新证据必须重新审视和评估以确定黄德义等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财物以及扰乱社会秩序。

此外,如果上述信息属实,则需要进一步调查当地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是否存在失职或渎职情况,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作案”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然而,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次是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而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最后是该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并非偶发或轻微情况。

根据黄德义的辩护律师提供的新证据,他们收取过桥费并无私吞行为,而是全部上交给当地有关部门。

这表明他们没有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是出于公益目的。

同时,他们也未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并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和安排进行收费。

这表明其行为合法且属于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

此外,黄德义等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在方便村民过河种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收入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在洮南浮桥案中,黄德义等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应予无罪判决。

这样做符合法治与正义原则。

希望白城市中级法院在再审时能尊重事实与法律,并作出公正妥善的裁判。

同时期待相关部门能尽快修建一座便民桥以解决村民过河种田之困难。

"洮南浮桥案"典型涉及到了涉农案件,涉及到了农民的生产生活与合法权益。

该案反映出当地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农问题时存在不足与疏忽。

希望此案件能够得到公正且妥善的处理,并愿意相关部门尽快修建便民桥,解决村民过河种田之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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