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从《武侠Q传》案看侵害小说的游戏改编权的认定

案例评析 | 从《武侠Q传》案看侵害小说的游戏改编权的认定

首页卡牌对战武侠Q传官方版更新时间:2024-06-11

改编是一种常见的作品再创作方式,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根据《著作权》第10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创作实践中,改编往往是将作品从一种形式改编为另一种形式。例如,将《多啦A梦》改编为芭蕾舞剧,把《小猪佩奇》改编为单口相声。通常,改编后所产生的作品能够保留原作品较为集中、连贯的表达,例如,主要人物设定,剧情发展,场景等。

有问题的是,如果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改编作品不仅作品形式不同,并且其对原作的使用不是集中、连贯的表达,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呢?

北京高院作出的《武侠Q传》案二审判决(案号:(2018)京民终226号)对此给出了启示。

本案中,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称“明河社”)是《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等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使用权人。经明河社同意,小说作者金庸将上述作品部分区域和期间内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后续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予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完美世界公司”)。

被诉侵权的《武侠Q传》游戏由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火谷网”)开发,被告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昆仑乐享公司”)经授权可在中国大陆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独家运营该游戏,被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昆仑万维公司”)为涉案游戏的运营者。

涉案游戏是一款卡牌游戏,共有人物卡牌、武功卡牌、配饰卡牌和阵法卡牌等四类卡牌。两原告主张,被告侵害了《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四部小说的改编权。

一审查明,首先,涉案游戏中的人物与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存在对应关系,如郭大侠、蓉儿、老顽童、段皇爷、过儿、龙儿、明教教主等,涉及到四部涉案小说的核心人物,人物设定也与小说人物存在对应关系,例如游戏对“郭大侠”的文字描述为“淳朴真诚,武功修为震古烁今,郭大侠用一生乃至生命诠释了什么叫做‘为国为民,侠之大者’”。

其次,涉案游戏中出现的兵器与涉案作品中的兵器存在对应关系,例如五金转轮、金刀黑剑、蛇杖、淑女剑、打狗棒等。

再次,涉案游戏中出现的武功阵法与涉案作品中的武功阵法存在对应关系,例如独孤九剑、打狗棒法、降龙十八掌、九阴真经、九阴白骨爪等。

最后,涉案游戏中设定的关卡与涉案作品中出现的场景有对应关系,例如桃花岛、情花谷、丐帮总坛、杨铁枪庙、武当山等。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侵害作品改编权,但从侵害商品化权的角度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指出:“涉案游戏本身为角色扮演类手机卡牌游戏……涉案游戏软件对于涉案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涉案游戏软件中未包含足够具体的单部涉案小说的表达,且与单部涉案小说相对应的情节设置在涉案游戏软件中未达到较高的数量与比例……涉案游戏软件整体上与单部涉案小说无法形成对应关系。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游戏软件构成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

“涉案作品中的相关元素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经济资源,本质上由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其被许可人通过智力创作与资本投入所创造,其利益应归属于对商业价值的创造有贡献的主体……本案中,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和昆仑万维公司未经许可且无偿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投入商业领域使用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应当予以规制。”

明河社与完美世界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涉案游戏未包含与涉案作品存在对应关系的足够数量和比例的故事情节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游戏未侵犯涉案作品改编权,适用法律错误;并重新提交了一份侵权对比表,该对比表针对涉案游戏的人物卡牌、武功卡牌、配饰卡牌和阵法卡牌等四类卡牌,分别从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饰描述、阵法描述、关卡对白等五个方面对于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对比。

按照该对比表,涉案游戏共有人物卡牌110个,与涉案小说存在对应关系的有90个;共有武功卡牌116个,与涉案作品存在对应关系的有89种;有15种配饰和19种阵法与涉案作品相应内容相对应;此外,涉案游戏共有26个关卡,与涉案作品存在对应关系有13个。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相关内容的使用是以卡牌网络游戏形式对涉案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进行的截取式、组合式使用。”涉案游戏使用的涉案作品内容是涉案四部武侠小说中的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的创作要素,属于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相关内容的使用并非是对涉案作品中相对独立元素的孤立使用,而是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使用,从而使得涉案游戏能够体现涉案作品中有关人物的性格特征、独特经历、人物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武功、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情节和场景设计。

“第二,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使用仅是改变了涉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表现形式,并未形成脱离于涉案作品的新表达……涉案游戏对于涉案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创作要素的使用,是以卡牌游戏这一新的表现形式进行再现,且由此所表现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其他要素间的组合关系与涉案作品中的选择、安排、设计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并未形成脱离于涉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

“第三,若对涉案游戏的改编行为不予制止,将导致涉案作品的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及相关权益难以实现。”

因此,“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火谷网未经许可改编涉案作品,构成对明河社和完美世界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的侵犯。”

对于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如果一项被诉侵权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则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条款予以救济。”

本案的启示是,当游戏作品对原著小说的相关内容的使用并非是对相对独立元素的孤立使用,而是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使用,并且未形成脱离于原著小说的新表达时,就构成改编行为。此时不宜简单地从商品化权的角度认定不正当竞争。

供稿:刘强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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