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
给20多年前的遇害者一个交代
“20多年了,检察机关还能坚持追诉,让两个主犯都被判了无期徒刑,我哥哥终于可以安息了。”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秦宇、王红兵无期徒刑。面对判决结果,被害人关某甲的弟弟关某乙激动不已。
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过20年追诉时效的案件为何还要追诉?面对当庭否认指控的主犯,检察官如何据理驳斥还原案件真相?
关键人员潜逃20多年被抓获
1994年初,因经营不善,老板关某甲打算将餐厅转让。因资金不足,餐厅一直欠甲、乙两公司原始股金共30万元。秦宇曾为该餐厅员工,案发前因故被关某甲辞退。1994年6月,不满被辞退的秦宇主动找到甲、乙两公司相关人员,一起前往餐厅索要股金。秦宇同时邀约练过武术的王红兵,王红兵又邀约黎祥国、曹成清、张萌、廖勇一起前往。
在案发现场,秦宇指使黎祥国、曹成清将关某甲引至餐厅外,称“给他点颜色看看”。在餐厅外,除秦宇外的5人将关某甲殴打致死,秦宇在现场未予制止。案发后,得知关某甲已死亡,秦宇给予王红兵现金若干,助其逃跑。
立案后,公安机关对除王红兵之外的5人进行讯问。5人避重就轻、各执一词,特别是秦宇,以并未直接动手为由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侦查一度陷入困境。公安机关对王红兵进行了网络通缉,2018年11月,王红兵被抓获,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的追诉时效为20年。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在追诉期以内又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董丽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王红兵、曹成清、张萌因逃避侦查或重新犯罪尚在追诉时效内,但秦宇、黎祥国、廖勇因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逃避侦查或重新犯罪,已过20年追诉时效。
20多年过去了,并未直接动手殴打的秦宇是否要一并被追诉?董丽介绍,该案是否追诉,不仅要看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是否特别严重,同时也要看案件造成的社会矛盾是否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是否修复。
细致审查广泛调查后
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针对该案,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专门召开了两次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经审查发现,从案发至湖北省检察机关报请追诉,6人并未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关某甲遇害后,其年迈的母亲终日以泪洗面,不久便逝世。关某甲遇害时,其子仅10岁,20多年来由其妻子一人独自抚养,生活十分艰难。案发至今,被害人近亲属一直强烈要求严惩秦宇等6人。
2019年6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邀请关某甲生前所在的宜昌市夷陵路社区干部、当地群众、同事等18人围绕是否必须追诉秦宇、黎祥国、廖勇进行座谈。同时,检察机关还在案发地发放调查问卷42份,结果显示群众均认为要追究秦宇等3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社会影响依然存在,社会矛盾仍未化解,社会关系尚未修复。”董丽认为,该案系共同犯罪,如果只起诉其中3人,被害人近亲属很难接受,群众也很难理解同案犯为何会作不同处理,起诉、审判效果会大打折扣,影响社会稳定。
鉴于此,2019年8月,经湖北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该院向最高检报请核准追诉报告。2019年10月,最高检依法予以核准。
精准指控让主犯服法
2019年12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宜昌市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12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并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等,精准有力地指控了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被告人秦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矢口否认,一口咬定邀约王红兵到场只是为了“撑腰”,从未授意他们动手打人,也从未许诺支付王红兵等人报酬。
针对秦宇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这一关键问题,公诉人指出,秦宇虽然没有直接动手,但他原本与索要股金无关,却积极邀约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要账;明知王红兵学过武术,现场索债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仍在事发当日对其他被告人说要“给他(关某甲)点颜色看看”,放任并推动犯罪发生,且在现场也没有制止犯罪;事后,王红兵、黎祥国均能证实秦宇出钱让5人逃跑,从其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看,其客观有邀约行为,主观有放任故意,涉嫌故意伤害罪。面对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指控,王红兵、曹成清、黎祥国、张萌、廖勇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1月,宜昌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秦宇、王红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曹成清、黎祥国、张萌、廖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罚。
宜昌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但对秦宇、王红兵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湖北省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宜昌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2022年1月,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秦宇、王红兵无期徒刑。
潜逃28年后落网,追诉时效超了吗
28年前,谢某因邻里纠纷,用锄头打砸两名同村人,致一死一伤。随后,谢某冒用他人身份开始28年的逃亡生涯。2020年,谢某被抓获归案。近日,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故意*人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谢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谢某刑满释放回家。回家后不久,谢某与邻居刘某因换菜地发生争吵。1992年5月7日,谢某带着锄头、簸箕去干农活,途中看见刘某在菜地旁的小水塘边洗衣服,二人因换地问题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大骂谢某是劳改犯,愤怒的谢某用锄头砸向刘某头部,致其倒在小水塘里。其间,刘某公公王某听到二人的争吵声,赶到现场并阻止谢某离开,谢某又用锄头击打王某头部,致其倒地后死亡。作案后,谢某逃离现场。后刘某被村民发现救上岸,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对被害人王某尸体及被害人刘某伤势进行了法医检验,询问了证人及被害人刘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谢某。2002年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建立,公安机关遂将谢某列入该资源库进行全国追逃。
据悉,谢某先后逃亡至江西省上犹县、萍乡市、遂川县、万安县等地。在遂川县逃亡期间,谢某无意中捡到一名与其年龄相仿男子练某的户口本,一直东躲西藏的谢某便冒用练某的身份信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身份证,并在遂川县生活多年。
2020年9月,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第七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中,发现练某的户籍系统中办理的两张身份证件照片明显为不同人员,经进一步核查比对,发现谢某冒用练某身份信息的事实。谢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该案提请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官审查发现,谢某系案发28年后才被抓获,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但因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已经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依照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没有过追诉时效,办案检察官遂对谢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因该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报送赣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归案后,谢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赣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据谢某的累犯、坦白等情节,依法对谢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普法小贴士
➤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从而导致刑事犯罪法律后果的消灭。
➤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能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
➤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作者:戴小巍 胡 琅 高艳娟 黄昭才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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