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70岁的朱先生,走出法院后,低头看着手中的离婚调解书,心里有种说不出的苦涩。他未曾想到,4个月前与他如胶似漆的“小娇妻”,如今竟与他对簿公堂抢房产。但无论怎样都已经结束了,他只希望双方各自安好,将来互不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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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的朱先生是哈市一家企业的退休干部,与原配妻子育有一女。退休后,退休金丰盈,女儿孝顺,他和老伴日子过得也清闲,但老伴的突然离世,却让他有些不知所措。都说“少时夫妻老来伴”,虽然女儿经常来看望,但每当女儿离开时,望着空荡荡的房间,老朱总觉得家里毫无生机。
“她在的时候,没觉得多重要,也没啥话说。现在她走了,我却想找个人说说话了。”
一个偶然的机会,
朱先生听说一个相亲节目,
反复思量后他报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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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单身女性资料里,朱先生相中了一位名为“黄秋秋”的单身女子。黄女士48岁,早年离异。虽然二人相差22岁,但双方见面后,她却对朱先生并不挑剔。按她的话讲,觉得年龄大的男士更成熟、更具安全感。
听到心仪的女人说不在乎年龄,
这给朱先生打了一针“强心剂”,
他觉得两人的这种感觉,
并不仅限于好感,
而是他在暮年的一次爱恋。
随后的时间,他对黄女士整日嘘寒问暖展开追求,黄女士对这种追求也并不反感,照单全收。
黄女士对朱先生的经历、家庭情况“特别”感兴趣,认为朱先生有学识,对家庭和子女有担当,“我都被你迷住了”,这样的话她经常挂在嘴边,让朱先生很受用,觉得对方已经爱上了自己。尽管相处不到两个月,但“热恋”中的二人很快谈起了将来的婚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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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表示会给黄女士一个家,是真正的婚姻,“我们要登记那种的,不是搭伙。”黄女士也表示,自己年轻,入门后会给朱先生洗衣煮饭,承担起生活中的责任。听到这些,朱先生总是不禁感动。
两人相识两个月后的一天,朱先生对黄女士提出了结婚登记的请求。此时的黄女士却显得有些犹豫:“大哥,咱俩相处的日子,我觉得你人挺好,我也相中你了,但是我还是有顾虑。”朱先生听后说:“妹,咱俩处得都到这份上了,你有啥话就直接说。”于是黄女士说:“我们年龄相差这么多,你得给我个保障。大哥,你看你身体也挺好,我是诚心诚意跟你的,但是时间长了,我就老了,到时候有变故的话,我该怎么办,再找别人也难了。”
黄女士提出的要求是,
希望朱先生把他的住房分她一半,
平时他的工资卡也由她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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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经过短暂的思考,
觉得对方比他小20多岁有要求也很应该,
于是便一口答应了。
随即,双方到房产部门拿着原配妻子的死亡证明,将朱先生的住房产权变更为他与黄女士“双方共有”。黄女士也很守“承诺”,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的事儿,他们还通知了各自家属,孩子们也并未反对。但朱先生为了“维稳”,并未将房产更名的情况告诉女儿。
就这样,两个通过电台结识相处了2个月的男女,成了一家人。
正当朱先生满心期待,
自己未来的幸福生活时,
两人的关系却突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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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并没有履行当初洗衣做饭、照顾生活的承诺,而是朱先生在为她服务。脾气也是随着时间“水涨船高”,婚前的温柔更是消失得无影无踪。“你比我大20多岁,迁就我不应该么?”
同时,黄女士整天早出晚归,当朱先生问她行踪时,她也毫不避讳:“我去跟别的男人跳舞了,但没干别的,我这不晚上都回家吗?”
而且工资卡在对方手里,哪怕是哪天不想做饭了,想到楼下吃个便餐,也得向黄女士要钱。
结婚2个月后的一天,
朱先生终于向“小娇妻”表达了不满。
朱先生
“咱俩就不能好好过吗?”
黄女士
“我这不跟你好好过着呢吗?”
朱先生
“要不咱俩就离了吧,好聚好散。”
黄女士
“散伙也行,那你这房子我得分一半。”
朱先生
“咱俩才过几天啊,你就要我房子?”
黄女士
“你这么老,我能白跟你一回吗?”
见对方气势汹汹,
朱先生隐约感觉到了什么,
心里虽然怀疑,
却也不愿意承认只能忍着继续生活。
此后,
黄女士更是变本加厉经常两三天不回家。
回家后,
也是躺在沙发上玩手机,
对朱先生不闻不问。
还用聊天软件跟其他男人
发暧昧语音、打电话,
故意引起朱先生的注意。
一次次的矛盾冲突,气得朱先生心跳加速,“她再这么气我,我有个三长两短,这房子都成她的了!”朱先生最终坚定了离婚的决心,他鼓足勇气,将这件事的前后经过告诉了女儿。
女儿在数落父亲的同时,也与黄女士谈了几次。但黄女士的意思却很坚决,想离婚就得分割房产。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朱先生只能在女儿的帮助下,将黄女士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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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起诉,黄女士似乎并不陌生,从容应诉。在法庭上,她坚持表示,朱先生是自愿将房产变成“双方共有”,而且是婚前行为,她享有一半的产权和处置权。对此情况,朱先生的代理律师却寻找到了这起案件的“破局点”。
由于朱先生原配妻子去世后,并没有办理相关继承手续。该房产的一半产权是归原配妻子所有,朱先生无权进行支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朱先生原配妻子的产权,当她离世后应由朱先生及其子女进行继承。但朱先生当庭表示他放弃继承权,也就是说,原配妻子产权的唯一继承人是朱先生的女儿。朱先生只能支配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因此,黄女士享有的产权是朱先生所居住房产的四分之一,不是一半,法庭支持了朱先生的请求。
这个情况,让黄女士也没有想到。经过法庭调解,她也准备退一步。最终,在法官调解下,以朱先生支付10万元给黄女士为代价,终于平息了这场“闪婚风波”。
人到暮年还经历“闪婚”“闪离”,这让朱先生感慨万千。“回到家,看她收拾东西准备离开,其实我心里也挺不是滋味,虽然她带给我这么多伤害,但也算在我最艰难的时候给了我安慰,当时我还劝她,希望她找个年龄相仿的人结婚,没想到她最后竟说‘我才不找年龄相仿的呢,再找的话,还找你这样的。’”
转自:新晚报
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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