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上中下”三策

无罪辩护“上中下”三策

首页冒险解谜嫌疑人神秘大厦更新时间:2024-08-03
这是2018年6月16日一篇旧文,发上来与网友分享。


无罪辩护一直被许多律师推崇,我也主张只要条件允许律师应该采取无罪辩护策略,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无罪判断或无罪辩护会恶化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状态。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需要从颠覆办案机关的证据大厦与逻辑链条入手,也就需要更深入会见更仔细阅卷更全面研究案情。

一、“上策”不捕辩护

一些律师认为不能阅卷则不能无罪辩护,他们忽视了律师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来了解案情提前“阅卷”。我在刑事拘留阶段会见当事人,不仅会向他们了解“侦查机关问了什么”、“你回答了什么”,而且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当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我他很无辜时,我往往会作出判断,“如果你所讲属实,本案应该不构成犯罪”。随后我就会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并在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捕辩护是律师无罪辩护的“上策”,一则是因为此时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还不完善,存在不少疏漏;二则批准逮捕阶段是错案责任从侦查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的“时间节点”,此时律师的无罪意见是帮助检察机关规避错案风险,更能被他们接受。我曾在深圳市福田区办理过刘某逃税案,我会见当事人后立即得出结论,刘某作为外聘的会计师,并不知道某公司有“两本账”,他不明知该公司通过会计方式逃税,不属于逃税罪的共犯,不构成犯罪。不久当然是刘某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

二、“中策”不诉辩护

如果说有100人被无罪释放,那么90人在批准逮捕阶段释放出来,9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释放出来,剩下1人在审判阶段放出来。许多人家属遇到家人被刑事拘留,不是考虑“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而且“找熟人”寻求办案机关帮忙。不少警察也排斥律师在批准逮捕前介入,例如告诉家属“找律师没用”。这一则是律师介入后会通过询问当事人研判侦查机关办案方向,侦查机关难以恐吓、引诱当事人,“你说了就没事了”这种话再也没有影响力;二则某些警察等着家属通过“熟人”来找,律师过早介入岂不是“抢生意”的?这也就导致大量案件是在批准逮捕后家属才请律师,律师只能把无罪辩护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采取“中策”。

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能完整阅卷,也就可以通过“案卷分析”判断出本案重点、难点、疑点在哪里,从而向公诉机关提前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我曾办理了曾某强奸案,也是批准逮捕后才找到我。我阅卷后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只能证明曾某与喻某发生了性关系,但不能证明违反了喻某意愿。当晚两人正常去开房,没有饮酒没有吸食麻醉药品,没有呼救的声音没有打斗的痕迹,如何证明违反女方意愿?男方体力相对于女方不占绝对优势,女方穿着牛仔裤,没有女方帮忙男方根本扒不下来。后来当然是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穿牛仔裤不算强奸”成为一些律师朋友取笑我的话柄。


三、“下策”庭审辩护

一些案件要么是检察机关把关不严,要么是家属听信“熟人”说可以“搞定”错过了侦察机段与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黄金时间,律师也就面临着庭审辩护的“下策”。律师不能在审前辩护中“无罪拦截”,也就只能在审判辩护中“兵临城下”陷入苦战。此时侦查机关的证据体系基本完善,律师面对的是“木已成舟”的有罪指控局面。检察机关不会被争取为“盟友”,他们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就有义务督促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甚至是超过羁押期的有罪判决。此时律师唯一能做的,就是“说服法官”本案存在关键证据漏洞或定性错误。

我曾接手了邱某等贪污案,有退赃有认罪,大家都认为“铁板钉钉”。我接手后发现本案其实是公诉机关把某水利工程工程审计数额与财政拨款数额之间的差额当成贪污数额,我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从而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公诉人起诉逻辑错误。结果当然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我最近代理了一单洪某2.9公斤毒品运输案件,一审判决有期徒刑9年,我是在二审阶段介入。我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藏有2.9公斤毒品的手提包系当事人所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包里藏有毒品,洪某遇到警察逃跑,是因为他有吸毒担心被拘留,公安机关不能就此认为洪某明知包里有大量毒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中级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只要案件有无罪辩护空间,律师“尽职辩护”就应该优先考虑无罪辩护。被告人即使有认罪有退赃,也不能减轻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案发现场发生了什么,只有当事人知道,律师与办案机关只知道法律事实,律师只能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见招拆招”。律师无罪辩护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不管是否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不管是否妥协对当事人更有利,一律“无罪辩护”的“左倾冒险思想”;另一种是不管是否现有证据能争取当事人无罪,一律有罪辩护的“右倾投降思想”。我曾有一位老乡涉嫌合同诈骗30万元被刑事拘留,明明可以将欠款付给受害人刑事和解接案,不料他听信律师意见坚持无罪辩护,结果当然是被关押了半年才释放。半年时间对于一位老板而言是多少个30万元?争取无罪的成本太高,此时不如先妥协换取自由身。我告诉该老乡说,本来你就欠别人货款,本来你作为老板最宝贵的是人身自由,何必如此执着?如果你是年收入不足10万的打工仔,这种案件你可以“不惜代价”追求正义,但你作为老板有些不值得。律师要懂法律,更要懂人情世故。

无罪辩护很多时候从方向变成方法,只要能争取当事人早日脱离被羁押状态,“留得青山”。如果出现当事人坚持无罪、家属支持无罪、律师认为无罪的“三无罪”状况,则律师应当排除万难进行无罪辩护。此时律师不仅是“尽职辩护”,更是对当事人的伦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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