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判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情形

构成犯罪判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情形

首页模拟经营城市汽车犯罪更新时间:2024-05-09

原创 东周法曹 思行之法 2023-12-08 16:34 发表于北京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7日,被告人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1人重伤二级,1人轻伤二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如下事实:

1、被告人甲驾驶资格证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为2017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事故发生时甲的驾驶资格证逾期未换证。

2、省交管部门发布于2022年10月26日的“防范疫情服务群众十项措施”中,“五、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到期需办理审验业务的,统一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有效期延长6个月”。甲已于案发后换领驾驶证,有效期为2023年1月13日至2033年1月13日,

一、法律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

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争议焦点:甲逾期未及时审验换证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即罪与非罪。甲逾期未及时审验换证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正确理解和适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

二、驾驶证逾期未及时审验换证期间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1.核发驾驶证与更换驾驶证的区别

驾驶证的定义:在我国,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为公民核发驾驶证系行政许可行为。

公安机关为公民办理驾驶证换证系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T63);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因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T79)。可见换证行为是为了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对驾驶资格的确认,目的在于方便管理、审验。但在驾驶证过期超过一年以上未换证且已经被车辆管理部门注销的,必须通过相应的考试,再恢复驾驶资格,此时属于重新对其驾驶资格进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所以,公安机关向申领驾驶人员核发驾驶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但是其规定驾驶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换证系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2.行政法中的“无证驾驶”与刑法中“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区别

行政处罚上的无证驾驶范围较为广泛,比如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被暂扣等情形,这些行为行政机关都会将其认定为无证驾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规定是对该期间行为人驾驶行为的禁止,而非驾驶资格的剥夺或否定,从处罚措施上也能有所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 (T63);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T99)。行政法与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刑法有其特殊的谦抑性,行政法中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仅仅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且那么在刑法中尤其是该情节作为入罪条件时更应慎之又慎。

3.在刑法中尤其是把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作为入罪条件应进行实质性判断。

(1)“不得驾驶机动车”不等于“无证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此处所说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不等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不得驾驶机动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立法者为表达对某些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态度而选择的一种行文方式。行为人在驾驶证过期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罚。但驾驶证的有效期与驾驶资格的有效期并不完全一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也不一定会产生驾驶证持有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因此,行为人不得驾驶机动车并不代表其无驾驶资格。

(2)“无证驾驶”不等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广义上的“无证驾驶”还包括“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件”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不会被认为是从重处罚情节,因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件”的行为人其实际驾驶能力或驾驶资格并不会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件”而丧失。同理,在公众的朴素情感里并不会认为自己驾驶证过期的行为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驾驶证过期并不会增加危险驾驶罪所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换证时一般也不会要求重新通过驾驶技能考试,换证后新证与旧证有限期前后连贯,没有中断。因此,应当认为公安机关已经追认驾驶员在旧证到期至取得新证期间仍具有驾驶资格。

三、地方性规范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1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1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醉酒驾驶5年内被追究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湘高法[2022]27号。“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由上可知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1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1年的情形排除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之外。

四、结论

笔者认为本案甲不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1.本案甲驾驶证尚未过审验期限,不属于逾期未换证。

省交管部门发布于2022年10月26日的“防范疫情服务群众十项措施”中,“五、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到期需办理审验业务的,统一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有效期延长6个月”。甲机动车驾驶证于2023年1月13日到期,应于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暨2022年10月13日后申请换证,根据上述通知,甲审验时间延长6个月,案发时间尚在延长时间之内。未超审验期限,不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2.即便甲属于逾期未换证,亦不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1)甲不属于应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T63);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T99);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T79)。本案甲驾驶证于2023年3月22日到期,案发于同年4月28日,即便无前述省交管部门发布的“防范疫情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甲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亦仅月余,不属于应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2)补办后驾驶证有效期追认至案发前

甲已于案发后换领驾驶证,有效期为2023年1月13日至2033年1月13日,即经追认,甲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

综上,甲的驾驶资格证逾期未换证不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甲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疮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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