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特别是区域内的资源的开发活动。
海底局包括由全体缔约国组成的大会、36个国家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开发生产活动的企业部和秘书处四个主要机构。
区域内资源开发釆取“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海底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三权分离”开发制度的五大核心要素为海管局、承包者、生产与收益政策、资料与技术转让、审查制度。五者的关系和所承担的权责构成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