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率土之滨》VS《三国志・战略版》游戏著作权纠纷案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三国志・战略版》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率土之滨》的改编权,但简悦公司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系《三国志・战略版》,并非《率土之滨》,不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3年6月,《万国觉醒》VS《指挥官》游戏著作权纠纷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指挥官》构成对权利人享有《万国觉醒》之改编权的侵害,且《指挥官》作为一款网络游戏,九九公司通过互联网发行运营该游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传播游戏内容,也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为近期两个备受关注的游戏案件,两个法院均认定侵害了权利人的改编权,但对于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则持完全相反的意见,其主要的分歧应在于改编权的控制范围。
一、确定专有权利的实益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侵害了何种具体权利,是法院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选择的具体权利与法院认定的权利不一致时,可能会导致其起诉或诉讼请求被驳回。有意见认为,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误区,即当事人总是在争论到底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一项权利,我们应接受一种新的理念,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不属于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就应当属于侵权[1]。一般而言,权利人的诉请可能是概括性的,其指控的行为就是游戏抄袭,而法院要求权利人进一步明确侵害了何种具体权利。对于该问题,法院可结具合著作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与原理,确定是否需要明确被指控行为了侵害某项著作权及相关程序事宜。问题是,在诉讼中区分专有权利是否具有实益?
根据著作权法定原则,著作权具有对世效力,权利范围明确才能使公众合理预期相应法律后果。《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三项具体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兜底权利。著作权法并没有将著作权规定为对一切利用行为的支配权,而是从什么形态的利用行为应该被禁止的角度出发,形成分支权约束的内容[2]。换句话讲,不是任何使用或再现作品的行为都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每项权利控制的范围之外,并非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而且,不同权利控制的行为不同,不同权利的限制亦不同,权利人主张不同的权利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虽然在多数案件中,侵害何种权利对案件的结果没有影响,但确定具体侵害的专有权利仍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编权的控制范围及相关争议本文认为,根据《著作权法》有关改编权的规定,以及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权利分类理论等内容,改编后的复制仍为改编行为范畴,而改编权不应控制改编后的其它使用行为。
1.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控制的行为特征是,复制作品的同时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因此,根据改编权的规定内容,改编权控制改编行为,而未包含改编行为之外的其它行为。
2.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三项具体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兜底权利。根据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每项著作权均具有不同的控制范围,每项权利的边界清晰,故改编权不应控制其它权利所控制的行为。
3. 著作财产权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分成复制权与传播权两大类,复制权包括复制、演绎类权利,传播权包括发行权、表演权等等[3]。因此,复制权和改编权均不涉及传播,均不控制传播行为。根据著作权的权利分类基础,改编权与传播类权利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改编权不控制传播行为。
4. 有意见认为,改编后的复制行为应受复制权控制[4]。复制权为最古老的著作权,每项专有权利都由复制权分离而来。改编行为实为变形复制,改编过程同样是复制的过程。
本文认为,改编后对改编内容的“复制”仍属于改编,每一次“复制”均是“改编”,每一个复制件针对原作品而言均是“改编”。如侵权人将原美术作品修改后形成新的作品,其将该新作品印制在某物品上生产、销售。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侵害了其复制权(或改编权)和发行权,对应的行为是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如法院查明,该行为人存在生产行为,则该行为人侵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权或改编权,至于该作品是否由行为人改编则可再所不问。
5. 有意见认为,如对改编权作狭义的理解,则可能有违当事人的交易目的[5]。本文认为,对于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应理性注意相关规定的内容,如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内容,则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而该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且,对于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所体现的合作内容,可根据合同条款的文义、整体内容、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合同解释原理综合确定,如根据合同解释原理仍无法探究当事人的本意,则应由该当事人承担相应风险。
6. 法院认为,简悦公司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系《三国志・战略版》,并非《率土之滨》。《三国志・战略版》是否再现了《率土之滨》的表达?答案是肯定的。该判决认定侵害改编权的前提是,《三国志・战略版》使用了《率土之滨》的表达,而传播《三国志・战略版》,必然会再现《率土之滨》的内容。既然被诉行为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且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三国志・战略版》,而《三国志・战略版》又体现了《率土之滨》的独创性表达,则该行为自然受《率土之滨》权利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注释
【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2】〔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3】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类型化,可见陈绍玲:《中国著作权体系化的构建方法》,《法律方法》,2015年第2期;王文敏:《著作财产权的类型化及其运用》,《法律方法》,2017年第1期。
【4】张伟君:《改编权并不是对改编作品的使用权——完美世界诉火谷网络侵害作品改编权案评析》,微信公众号“知产前沿”,2023年6月7日访问。
【5】王浩臣、钟炜健:《“图解电影”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23年6月7日访问。
作者:屈文静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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