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商业繁荣发展,商人群体壮大,浅谈宋代商人的购买方式

宋代商业繁荣发展,商人群体壮大,浅谈宋代商人的购买方式

首页模拟经营宋朝生意人更新时间:2024-06-05

宋代商业繁荣发展,经商之风盛行,商人群体日益壮大。商人的经营活动围绕着商品的购进和出售而展开。为了能顺利购进或者销售商品,商人必须根据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

入中是商人向官府购买盐、茶等专卖产品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购买的过程中,商人必须严格遵守由官府制定的交易程序。为调动商人的积极性,官府会给予商人“加饶”和“虚估”的额外优惠。虽然茶、盐经营利润丰厚,但是宋代茶法、盐法变革频繁,严重影响了入中商人的正常经营。

宋代朝廷为补充边地将士的粮饷,曾多次下诏招募商人入中。商人将军需物品运到边地,官府根据距离远近对物品进行估价,商人可以选择以各类钞引到京师兑换现钱或者到江淮兑换茶、盐作为报酬。因为“茶利甚博”,商人将产自江南的茶运往西北销售,往往可以“利尝至数倍”。真宗在位期间,西北兵费不足,于是朝廷再次招募商人入中粮草,并答应“如雍熙法给券,以茶偿之”,后为调动商人入中积极性,允许商人凭钞引支取盐、茶、香药、犀角和象牙等各类物品,或者直接将钞引兑换成现金。

南宋初年,朝廷在婺州屯驻大量兵士,婺州地狭人稠,物产并不丰富,无法供应军队支出。并且婺州地区地处偏僻,道路崎岖,兵士所需的钱粮很难运达。为解决驻兵给养问题,朝廷只好“造下关子交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商人将钱粮运往婺州后以领取的关子为凭证,前往榷货务兑换现钱或者茶、盐、香药钞引。

商人在入纳粮草货物之后并不能直接得到茶、盐或者香药等实物,多是“授以要券,谓之交引”,凭交引到指定地点领取货物,在上述过程中交引充当了信用凭证的角色。

经过交引铺的保任之后它的信用凭证功能才可正式生效。商人提取货物的地点是有严格规定的,端拱二年(989年),朝廷在京师置折中仓,商人将米、豆等物运送入仓,便可前往江淮地区的盐场领取官盐。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朝廷招募商人向陕西各州军的榷货物入中白银,并规定商人领取受交引之后,需在川峡四路(利州路、夔州路、梓州路、益州路)支取食盐。

商人入中,需要先将刍粟、钱货运往边地或是交通不便之地,向官府领取盐引、茶引,然后再前往京师得到交引铺的保任,最后赶往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虽然程序复杂,过程艰辛,但是专卖产品所带来的的丰厚利润,吸引着无数商人,克服重重险阻,参与到入中的行列之中。在宋代,“东南盐利厚”、“茶之为利甚博”,许多商人通过茶盐经营,积累下巨额财富,居住在鄱阳的阎大翁便是其中之一。以贩盐致富的他,积累起来的家资竟达“巨亿”,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商人纷纷投入到茶盐贸易之中。

虚估或称加抬,指朝廷为鼓励商人往边地入纳粮草,额外向商人支付的报酬。景德二年(1005年),为鼓励商人往河北入中刍粟,朝廷规定“入粮斗增六十五钱,马料增四十钱”。上述材料表明,朝廷在对入中商品进行估价时,每斗粮的价钱要比市场价格高出六十五钱,马料每斗要比市价高出四十钱。庆历七年(1047年),河北入中三说与四说法并行,商人入中刍粟的价格“大约虚估居十之八,米斗七百,甚者千钱。”

也就是说官府在支付商人粮草及运费的价格之外,又额外支付了他们约百分之八十的利润。尽管官府“虚估”之值如此优厚,但是有些商人却并不满足。他们与贪官污吏互相勾结,无节制的加抬物价,致使“入椽木二,估钱千,给盐一大席,为盐二百二十斤。虚费池盐,不可胜计。”导致食盐价格*,给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造成巨大损失。

为最大程度调动商人入中积极性,官府除了给予商人虚估的优润,还会在商人领取货物时通过加饶的方式,给商人额外支取一定数量的茶盐。宋高宗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规定:“于温州盐场支盐,并运往本路(浙东路)货卖者,每十袋加饶一袋,若有前往他路货卖者,加饶两袋。”上述材料表明,入中商人如果将温州盐场的食盐运往浙东路销售,便能额外领取十分之一的食盐,如果运到其他区域销售,则可多支取十分之二。

两宋时期,茶、盐通商之法多有变易,影响了入中商人的正常经营。庆历七年(1047年)以后,在河北实行“三说法”与“四说法”并行的入中政策。但是数年之后,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依然出现了问题,入中刍粟价钱虚估高了百之八十,交引贬值,导致“券至京师,为南商所抑,茶每直十万,止售钱三千,北商于是无利可图。”为了降低损失,他们将各类钞引转卖给了专门从事交引买卖的交引商人。仁宗皇祐三年(1051年),入中改用“见钱法”,即以现金替代盐、茶作为支付入中物品的费用。在“见钱法”的刺激下,入中队伍的规模迅速扩大,但是由于现金储备不足,朝廷无法立即向商人支付酬劳,商人为兑换现钱只能“持券以俟,动弥岁月,”部分商人为尽快周转资金,只能以极低的价格将钞引出售给交引铺。

神宗即位之后,着手对入中之法进行变革。嘉祐三年(1058年),在三司使张方平及包拯的推荐下,范祥开始总理盐事,这一建议得到皇帝支持。但是范祥对盐法的改革结果并不理想,反而使商人“持券若盐鬻京师,皆亏失本钱。”上述材料表明,当朝廷在入中贸易中利益受损时,便通过在商人兑换实物时加收手续费的方式来挽回损失,对入中商人而言,意味着朝廷答应给他们的“虚估”优惠有所减少,所持交引的价值也大打折扣。

徽宗时期蔡京主持变革盐法。根据蔡京主持修改的盐法规定,商人手中未兑现的盐引需按季、按年进行更换。大部分商人即无力支付更换钞引,又无法凭旧盐引支取官盐,最后只能倾家荡产,流落他乡。

宋代交银发行过量,导致商人无法及时支取货物。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辽国南侵,宋朝边境粮饷告急,于是朝廷招募商人入中,“商人以盐为急,趋者甚众,及禁江、淮盐,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年场耗,随所在饶益。”之后两国和谈,辽国军队撤出宋朝境内,边境储备得到缓解,物价有所降低,但是朝廷的入中政策并未调整。在利益的驱使下,商人继续向边境输送粮草,为了支付商人入中的费用,官府发行了大量的交引。由于发行的交引面值总额已经大大超出了各场务盐、茶的储量,商人无法支取货物,全部滞留在了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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