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居然可以和朋友一个户口本#
的相关话题引发网友关注
网传视频称
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上海、深圳、杭州、海口等城市
可实现“投靠朋友落户”
有网友好奇:
能否将户口投靠或挂靠到
北上广这种大城市的朋友家?
△网传视频截图
对此,记者致电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上海投靠落户政策并未出新政,投靠落户关系仅限子女、夫妻以及一些外迁老人,并未出台所谓外地好友关系可以投靠本地落户的政策。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派出所户籍窗口以及黄浦区淮海中路派出所综合窗口的咨询电话,得到的答复均为目前投靠关系落户并未出台政策变化,所谓的好友关系落户可能并非公安受理,目前在派出所可办理的落户关系依旧维持《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投靠关系仅限于子女投靠、夫妻投靠以及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回沪落户。
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
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照本市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本市建立的个人诚信登记系统。
五、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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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靠朋友落户”背后
涉及的政策情况及影响
记者与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
姜全保教授进行了对话
记者:我们在实际采访中注意到,目前部分城市“零门槛”落户,但部分大城市投靠朋友(非直系亲属关系)落户无法实现或者有诸多限制,为什么各地要求不一样?
姜全保:各地区根据人口结构、资源环境等因素来考虑制定不同的落户政策,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具有人口登记、迁移限制、竞争性福利行政限制三重功能。不同区域根据当前发展需求作出不同的优化调整,确保当地户籍人口增量稳定有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我国户籍的特别之处在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与户籍挂钩,因此,不同人口规模和发展程度的城市落户条件差异性较大。一般而言,超大城市、特大城市人口承载力有限,城市户籍准入限制严格,以控制人口规模为主;其他城市,则按照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型城市的顺序,户籍限制依次为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近些年,中小型城市的落户门槛逐渐放宽,通过多种形式的落户方式吸引人才。
记者:以朋友关系落在一个户口本上成为非亲属关系,这是什么样的关系?其中的教育(学位等)、财产怎么分配?是否会改变家庭关系?
姜全保:户口本上“非亲属”指同在一个户口上的人没有血缘或婚姻家庭关系的亲属。挂靠非直系亲属家不能上亲戚家附近的小学,如果亲戚是直系亲属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政策,其中就提到户口的挂靠须是直系亲属。借房产证给别人家的孩子报名上学,有可能会影响自己家孩子以后上学。因为个别地方政策是一套房子一定年限之内只提供一个学位。
户口挂靠不影响原房主房子的所有权、使用权。非亲属户口挂靠不产生直接法律问题,户主无需对挂靠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户口落户跟继承财产没有关系,财产分配或继承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这只是把户口从原家庭户口迁出的一种形式,并不会改变家庭之前的亲属关系。虽然挂靠在朋友家中户口发生了改变,但是仍属于原来家庭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与原家庭进行交往;经济上,从原家庭迁出户口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影响遗产的继承权。
记者:这种落户方式对家庭结构、社会结构会有什么影响?
姜全保:非亲属落户方式对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挑战。
非亲属落户可能带来以下积极影响:在家庭结构方面,这种落户方式使得人们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居住地。在社会结构方面,这种落户方式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压力,促进城乡人口流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同时,非亲属落户方式还可以促进社会多元化,提高社会包容性,使得不同群体能够更好地融合在一起。
当然,非亲属落户方式也会带来一定的挑战:在我国,亲属关系在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非亲属落户方式可能对传统文化观念产生冲击,导致一些人对家庭和社会关系的认知发生变化。
综合澎湃新闻、上观新闻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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