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归属:诉辩意见、举证与一审认定
因不认可操盘手提交的《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真实性,合资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浪胃仙”抖音账号、快手账号归公司所有时,提交的证据主要是聊天记录:
- 2018年9月:操盘手在聊天群中发送的《合资公司传媒艺人包装成本清单》中,载明“公司建立浪老师官方抖音账号”……花费xxx元……,其后均有主播签字确认。
- 2019年7月:
操盘手和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聊天时提及主播在抖音建了一个小号——“……他之前也给我说过这个问题,我没有同意,你们怎么看?关键是还用我们大号引流”、“我的想法是现在他这个号没有做起来我先不管她,我们先挣快钱,等差不多的时候,如果他的粉丝涨起来了,我再和他谈这个号归属于公司”、“他之前说过是属于公司的,只是我考虑到会影响我们大号的分流我没有同意”。
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属于公司也是要你注册的号”、“用你自己另外的手机来注册”。
操盘手表示“我刚刚已经把我们账号密码改了,他现在登陆不上去了”。
- 2019年7月:
操盘手在和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聊天中提到“我给浪老师谈好了,小号也归到公司,55分成”。
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账号不在你手里是吧”,操盘手表示“嗯用它手机注册的不在我手里”,对方表示“(在艺人合作协议)备注一个账号进去写明是公司允许并属于公司账号”。
- 2020年7月:
操盘手在和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聊天中提到合资公司“……再加上我们的合约(指公司和主播的经纪约)马上要到期,虽然我们公司最大的筹码就是浪老师所有账号都在我们公司,但是一旦未来的经济形势生态发生改变,那么我们这个账号也是捆不住浪老师的…”。
合资公司认为前述聊天内容可以证明“浪胃仙”账号系公司资产,操盘手系代表公司管理“浪胃仙”账号。对于为何由操盘手代表公司注册、管理账号,合资公司在庭审中解释的原因是:
- 根据抖音企业号官方认证网站信息,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
- 因合资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系操盘手,故公司决定让操盘手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
- 后因平台对企业账号限制只能使用企业名称,无法使用“浪胃仙”作昵称,且企业账号无法正常上平台“热门”推荐,因此在操盘手注册相关账户后,公司决定不再进行企业号认证,由操盘手代表公司管理“浪胃仙”账号。
操盘手表示聊天记录指向的是合资公司自己申请的账号,而非“浪胃仙”账号;“浪胃仙”账号为操盘手自有账号,只是基于《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无偿提供给合资公司使用,这种“提供”已经随着公司解除操盘手职务而终止——这份协议的真伪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 除了诉争账号,合资公司在抖音、快手平台上还注册了以公司简称为昵称的官方账号。操盘手主张聊天记录指向的是这些公司账号,而非“浪胃仙”账号。
- 为了证明账号归属于自己,操盘手提交《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以下简称“账号协议”)作为证据,协议显示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内容包括:
1)因合资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操盘手将其自主拥有所有权的抖音账号(昵称“浪胃仙”、平台号码格式为“英文字母.数字”)及快手账号(昵称“浪胃仙”)的使用权,在操盘手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期间,无偿授权合资公司使用;
2)合资公司使用前述账号期间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合资公司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合资公司全部负责;
3)操盘手不在合资公司任职总经理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前述账号使用权继续提供合资公司使用。如继续提供合资公司使用,需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 为了证明《账号协议》是真实存在的,操盘手还提交了和投资方相关人员彭某在2020年7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
彭某:“昨天那份账号合同一式两份,那份是公司的,你带走了吗?公司没有这份合同没有留档,是有问题的”;
操盘手:“我以为你说的其他合同,两份都在公司,我之前让周姐统一保管的这些,所以昨天拿走了我的那份…”;
彭某:“昨天那份是周姐拿出来的,你带走了”。
庭审中,合资公司表示从未与操盘手签订过《账号协议》并申请司法鉴定:
- 公司认为操盘手提交的协议是其利用职务之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自由取得公司公章之职务便利)所签,要求对协议形成时间、公章印文真实性、甲方落款处“2018年11月8日”是否为操盘手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结论是:1)协议上的公章印文与送检样本印文出自同一枚公章;2)无法认定“20181118”手写字迹是否为操盘手所写;3)鉴于操盘手不同意以有损检验方式进行检验,不再对检材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 合资公司申请变更鉴定机构,申请由备选鉴定机构对形成时间做无损鉴定,但因操盘手不同意,法院不再组织双方对账号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没有对账号协议形成时间继续组织鉴定,考虑到协议形成时间存疑且相关落款时间无法确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最终基于以下分析,判定操盘手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应属于职务行为,案涉账号属于合资公司的虚拟财产:
- 从案涉账号注册过程看,操盘手注册案涉账号时系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合资公司关于为何由操盘手注册、管理账号的主张符合情理,且能和双方聊天内容相印证;
- 从账号使用情况看,在合资公司与主播合作期间,前述案涉账号中发布的内容均系主播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视频,并无操盘手的个人生活视频;
- 从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看,在合资公司与主播合作期间,相关聊天记录显示操盘手就如何经营账号、如何开展艺人管理工作等问题与合资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表示主播的所有账号都属于公司,而相关资料亦显示公司为主播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
- 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合资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
- 综上,虽然案涉账号由操盘手个人注册并实际持有,但操盘手在担任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注册、使用该账号的行为代表了合资公司行使其艺人独家代理权的法人意志,应视为完成合资公司工作安排的行为。
操盘手上诉时除了继续主张《账号协议》真实存在、合法有效,还提出网络实名制、平台账号管理规则等方面的上诉意见,明天看。
参考:2022年6月29日(2020)渝01民初1035号、2022年12月26日 (2022)渝民终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