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归属:诉辩意见、举证与一审认定
因不认可操盘手提交的《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真实性,合资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浪胃仙”抖音账号、快手账号归公司所有时,提交的证据主要是聊天记录:
操盘手和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聊天时提及主播在抖音建了一个小号——“……他之前也给我说过这个问题,我没有同意,你们怎么看?关键是还用我们大号引流”、“我的想法是现在他这个号没有做起来我先不管她,我们先挣快钱,等差不多的时候,如果他的粉丝涨起来了,我再和他谈这个号归属于公司”、“他之前说过是属于公司的,只是我考虑到会影响我们大号的分流我没有同意”。
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属于公司也是要你注册的号”、“用你自己另外的手机来注册”。
操盘手表示“我刚刚已经把我们账号密码改了,他现在登陆不上去了”。
操盘手在和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聊天中提到“我给浪老师谈好了,小号也归到公司,55分成”。
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账号不在你手里是吧”,操盘手表示“嗯用它手机注册的不在我手里”,对方表示“(在艺人合作协议)备注一个账号进去写明是公司允许并属于公司账号”。
操盘手在和合资公司工作人员聊天中提到合资公司“……再加上我们的合约(指公司和主播的经纪约)马上要到期,虽然我们公司最大的筹码就是浪老师所有账号都在我们公司,但是一旦未来的经济形势生态发生改变,那么我们这个账号也是捆不住浪老师的…”。
合资公司认为前述聊天内容可以证明“浪胃仙”账号系公司资产,操盘手系代表公司管理“浪胃仙”账号。对于为何由操盘手代表公司注册、管理账号,合资公司在庭审中解释的原因是:
操盘手表示聊天记录指向的是合资公司自己申请的账号,而非“浪胃仙”账号;“浪胃仙”账号为操盘手自有账号,只是基于《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无偿提供给合资公司使用,这种“提供”已经随着公司解除操盘手职务而终止——这份协议的真伪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1)因合资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操盘手将其自主拥有所有权的抖音账号(昵称“浪胃仙”、平台号码格式为“英文字母.数字”)及快手账号(昵称“浪胃仙”)的使用权,在操盘手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期间,无偿授权合资公司使用;
2)合资公司使用前述账号期间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合资公司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合资公司全部负责;
3)操盘手不在合资公司任职总经理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前述账号使用权继续提供合资公司使用。如继续提供合资公司使用,需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彭某:“昨天那份账号合同一式两份,那份是公司的,你带走了吗?公司没有这份合同没有留档,是有问题的”;
操盘手:“我以为你说的其他合同,两份都在公司,我之前让周姐统一保管的这些,所以昨天拿走了我的那份…”;
彭某:“昨天那份是周姐拿出来的,你带走了”。
庭审中,合资公司表示从未与操盘手签订过《账号协议》并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没有对账号协议形成时间继续组织鉴定,考虑到协议形成时间存疑且相关落款时间无法确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最终基于以下分析,判定操盘手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应属于职务行为,案涉账号属于合资公司的虚拟财产:
操盘手上诉时除了继续主张《账号协议》真实存在、合法有效,还提出网络实名制、平台账号管理规则等方面的上诉意见,明天看。
参考:2022年6月29日(2020)渝01民初1035号、2022年12月26日 (2022)渝民终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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