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归属:上诉与二审认定
操盘手认为原判以需补强证据为由不采信《账号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时提出:
- 《账号协议》不属“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
- 《账号协议》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采信;
- 《账号协议》与操盘手一审举示的2020年7月15日的聊天记录相印证,可以证明《账号协议》客观存在。
合资公司补充平台账号命名及变更相关规则作为证据,拟证明《账号协议》为操盘手虚构、倒签,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惩戒。具体来说:
- 《账号协议》签署日期为2018年11月18日,记载的涉案抖音号命名格式为“字母 数字”,合资公司提交的2019年1月15日聊天群记录证据明确展示当日涉案抖音号命名格式为“纯数字”。根据抖音账号更改规则,“字母 数字”的抖音号不能修改为“纯数字”,因此《账号协议》记载的抖音号与事实应发生在2020年后,这是操盘手为损害合资公司权益、事后倒签形成的协议。为证明这一点,合资公司在二审时提交抖音账号更改规则相关的IP360取证证书。
- 《账号协议》第一条内容记载“甲方将其自主拥有所有权的抖音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抖音、西瓜、今日头条、抖音火山版等)…”,“抖音火山版”是2020年1月以后才出现的产品,这也说明协议是倒签。为证明这一点,合资公司提交关于火山小视频的新闻报道IP360取证证书。
- 结合主播一审提交的公证书来看,协议也是虚假材料:主播提交的公证书中记载了其与操盘手的聊天记录,内容显示“2020年7月23日,操盘手表示这个账号从开始到现在都是我个人实名认证的,而且没有给公司签过任何协议…”。
二审法院没有采信操盘手关于《账号协议》的主张,维持原判认定时提出:“由于操盘手反对对该份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存疑,故该份协议中对操盘手有利的内容也自然无法得到确认”。二审法院也没有采信合资公司二审时提交的平台规则、新闻报道等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除了继续主张《账号协议》真实存在,操盘手还基于平台规则、网络实名制法律法规要求等提出上诉意见,其认为:
- 一审认定案涉账号归属于合资公司所有,违反网络平台规则——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中3.4条之规定,抖音账号的所有权归属抖音平台公司。相应的,合资公司要求确认账号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 一审判令其将案涉账号及密码交付合资公司,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实名制要求:
1)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第11条第2款要求“账号的用户变更需经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在平台公司未完成对“初始注册人”(操盘手)变更为“其他用户”的审核和公示前,不应由合资公司以“其他用户”身份控制初始注册人持有的账户和密码。
2)法律法规、抖音平台规则均强制要求“注册账号实名制”,比如国家网信办2015《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网络注册账号实名制”。操盘手用自己私有的手机号码申请初始登记后,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判令初始注册人将账号及密码交付合资公司,会造成账号初始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违反网络实名制。
- 一审认定操盘手注册、使用、管理账号属于职务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
1)从时间上看,不存在这种可能——操盘手2018年2月注册“浪胃仙”抖音账号时、合资公司在2018年5月前注册官方抖音号时,合资公司还未和主播签订经纪合同,抖音昵称中的后缀“yu”也是体现操盘手个人特征的记号。此外,合资公司设立时的主营业务是游戏开发及运营,而操盘手2018年2月注册的账号以“美食”为特色,因此,“浪胃仙”的抖音账号不可能是合资公司安排注册的职务行为。
2)从实名认证看,操盘手以个人身份实名认证不可能是合资公司的职务行为,因为这不仅违反《“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也不符合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实名制”原则。
3)操盘手任职期间,合资公司在抖音、快手平台均注册了官方账号,头像都是合资公司logo,简介都是合资公司简介。从这一点看,操盘手注册、管理“浪胃仙”账号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
操盘手进一步提出,不管是不是职务行为,都改变不了其在法律法规实名制要求下、平台规则下享有账号“初始权属”的事实,基于以下理由,自己应继续享有账号使用权:
- 《账号协议》明确约定操盘手注册的“浪胃仙”抖音账号及快手账号,权属归属于操盘手。
- 法律法规、抖音平台规则均强制要求“注册账号实名制”,操盘手用自己私有的手机号码申请初始登记后,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作为账号的初始注册人和实名认证人,依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享有账号使用权,因为:
1)《“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规定“抖音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初始注册人”;
2)《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及习惯为法律效力等级渊源”,在32.6亿抖音用户均签署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落入“习惯”范畴的情况下,在无法适用著作权法(账号本身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商标法、专利法调整账号归属问题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该协议进行判断。(同类案件中,平台规则落入“习惯”范畴相关的意见主张不多见,当事人一般会直接主张平台规则是处理相关问题的合同依据。)
- 此外,从合资公司主营业务和实际经营状况看,案涉账号也应由操盘手继续使用——合资公司主营业务是游戏开发与运营,自2020年10月以后就已经处于一种无人员、无收入、无住所、无经营的一个四无经营状态。
对此,合资公司表示《账号协议》系操盘手倒签、虚构,双方之间并无账号归属约定,一审法院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归属,合理合法。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理由同一审。一二审法院处理账号这一虚拟财产归属问题的思路如下:
- 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
- 对于抖音、快手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
- 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明天看“浪胃仙”艺名、商标、账号及账号内视频等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审查情况。
参考:2022年6月29日(2020)渝01民初1035号、2022年12月26日 (2022)渝民终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