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庄园制度的盛行

欧洲中世纪庄园制度的盛行

首页模拟经营中世纪农场更新时间:2024-07-25
一、庄园经济

庄园组织是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也是中世纪普遍而典型的土地保有形态。庄园组织虽然是欧洲中世纪的典型土地保有形态,但是由于地属的不同,内容也有所不同。大体来说,拉丁文化区(法国西部和意大利各地)的庄园多保有直辖地的传统,而日耳曼文化区(德国、英国、及北欧各国)则充分保有共同体的成分。就因为庄园组织内容的不同,所以又有古典庄园、自营庄园、地租庄园、农场领主制的区别。然而这种区别,只是一种类型的说明,实际上各种类型同时存在,很难明确加以分别,庄园既然是封建制度下变成领地的村落,而封地普遍都是由一个或几个村落构成,所以庄园具有村落和领地的双重结构。换句话说,庄园之中既含有村落共同体的要素,又含有领主支配的要素。庄园的另一特征是领地散落,就是领主的土地多不集中于一处而分散于远方各地。例如有时候一个村落会有两三个领主的经济中心,每一个庄园构成一个经济单位。所以封建时代的经济,又可以叫做庄园经济。

中世纪欧洲庄园概图

二、庄园法庭

欧洲封建时代的庄园规模大小不同,大型者常拥有15000Hufe(每Hufe约30英亩),中型庄园拥有一、二千Hufe,小庄园仅有二、三百Hufe。大庄园和中庄园的土地并不集中在一起,有时会分散在几百处不等。庄园里的一切土地都是属于封建领主的,但是大部分的耕地都分租给农民,仅仅保留一小部分为直辖地,与全部耕地的比率各不相同,一般约为全部耕地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下,直辖地和农民的土地一样,也是分散在各耕区,这是和大私有土地制度不同之处。不过后来有些领主为求合理经营,也渐渐把分散的直辖地归并在一起。

庄主直辖地:这是封建领主的直辖经营土地,里面建有领主宅邸领主宅邸是领主的住宅,也就是庄园管理的中心。如果领主不居住在领主宅邸,就派庄司代管。领主宅邸最初多半建在庄园农户中间,可是到后来又迁到山岗上建起城郭来。领主宅邸的四周附设有仓库、畜舍、家奴住宅、以及一所小礼拜堂。另外又有手工业作坊,可以自制刀剑、农具、木器、和其他日常用品。技工则住在领主宅邸里面,由领主供应衣食。但是领主宅邸里面的最重要机构,应该算是封建时代有名的庄园法庭。庄园法庭根据庄园法,可以进行政治经济的独立裁判,是封建领主统治农奴的司法机构,对农奴有生*予夺的大权,因此在英国大宪章里曾受的限制。

三、庄园面积

农民保有地:这是农民向领主租用的土地,在法理上当然领主可以随时收回。但是根据传统习惯,这种土地租用多属永久的世袭的。最初农民大半是自由借地人,封建制度正规化以后,领主权利加于村落之上,自由民就变成了领主的农民或农奴,农民保有地转化为役田,农奴对封建领主负担贡租和徭役。

当时在英、法、德三国,根据从前所谓Hufe的惯例,每一农户所保有的土地,以30英亩为一标准单位,称为1Hufe。因为以当时落后的农业技术,每一农户必须有30英亩才能维持生活。不过实际情况可能略有出入,有的农民仅保有半Hufe的土地,即15英亩。后来由于村落中贫富的分化,最少的仅保有三、五英亩土地,这种农民通被称为傭农。傭农的耕地既少,又缺乏耕牛和农具,简直无法靠农地生活,所以他们必须经营副业,他们或给领主与其他农民做散工,或改操手工业,或跑到城市里去经商。

四、三圃农法

庄园经济以农业生产为主,不过那时还不知道使用肥料,所以每一块土地不能连年耕作,必须隔年或每三年休耕一次,休耕期中供庄民牧畜,等待地力的自然恢复,这种耕作方法叫做三圃制。所谓三圃制,就是把耕地划成三个耕区。例如第一年,第一区是种小麦和黑麦的冬谷地,第二区是种大麦和燕麦的夏谷地,第三区是休耕地。到第二年,休耕地就成为了冬谷地,夏谷地就成为了休耕地,冬谷地就成为了夏谷地。如此轮番耕种,以三年为一周期。三圃制是什么时候开始仍难断定,据推测大概是在民族大移动以后。

每一农民的耕地都分散在三个圃农,构成所谓共同耕地。领主直辖地有时也散布在共同地之间,或独立于共同地之外。领主对农民虽然有绝对的支配权,但是在耕作上,仍旧必须遵从村落共同体的传统。因为技术关系无法单独耕作,当时的耕犁是用四头牛或八头牛来牵引,所以一般都以共同耕作为最有利。领主也有如共同体的一员,服从强制耕作。庄司则参加村民大会,服从大会的决定,但是他的发言权略高于一般农民。

五、庄园农奴

庄园内部,概括可分为领主与农民两大阶层,不过农民并不完全是农奴,仔细分析起来又可分为自由民、解放农民、农奴等。自由民没有领主的特权,只有审判、兵役、纳税的义务,其人格和土地都不属于领主,甚至可以自由变更领主,负担也轻。不过这种自由民为数很少,占地也不多。最多的还是农奴,他们是领主经济的来源。领主对农民有保护的责任,负责防御外敌和救助灾难,农民对领主则缴纳贡租和服徭役。在十二、三世纪以前,因为商业不发达,领主和农民都不知道为市场而生产,仅仅以维持自家生计为满足。农民负担依身份而定多寡,在自足经济下负担多半都已经固定化。

徭役的种类很多,诸如领主的家事、建造、修缮、伐木、运输、耕作、收割、看守、牧畜等。徭役又分成周徭役与临时徭役,周徭役是每周规定二、三日为领主劳动,临时徭役多在春秋农忙期或领主婚丧喜庆时。

六、庄园租税

贡租相当于后世的地租,多半以实物缴付,例如粮食、家畜、鸡蛋、乳酪、蜂蜜等,都可充作地租,有时候也可以用货币缴纳。欧洲封建时代农民的负担还不止如此,另外又有向封建领主缴纳的人头税,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农民死亡更得向领主缴纳死亡税,同时继承人也要向领主缴纳遗产税,农民结婚时又要向领主缴纳婚姻税。此外补路修桥也归农民负担。

在封建领主的管辖区内,领主还享有各种特权。例如领主有强制使用庄园水车场、酿造场、磨坊等各种特权,同时更享有葡萄酒专卖权。至于农民使用以上各种设备时,必须向领主缴纳使用费或租金

从八世纪到十二世纪这段期间,因为欧洲的动乱渐渐平复,因而使奴隶交易衰退,以致奴隶共给大为减少,同时大量向德国东部移民,不断开垦新耕地,结果劳动力的需要增加,领主竞相以有利的条件争取奴隶,奴隶的地位因此提高。同时在另一方面,自由民则因为兵农分化,贡租徭役的负担逐渐增加,再加上审判大权向领主的转移,使自由民的地位显著降低,由此形成单一的农奴阶级。农奴不能离开原住地,除非他们能在别处获得Hufe,在别处获得Hufe必须付出相当代价。可是农奴不准出售牛马,事实上等于无法获得Hufe。所以一个农奴想要离开土地,只有赤手空拳逃到城市谋生。因此农奴都不敢贸然离开故土,只好世世代代做农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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