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法七条”入脑入心 筑牢春耕清明防火线

宣传“法七条”入脑入心 筑牢春耕清明防火线

首页枪战射击防火线更新时间:2024-05-03

小汶法 汶川县人民法院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清明”临近,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重要会议精神和扩大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的宣传面,增强广大群众对“法七条”的认知度,在全社会树立起“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近日,汶川法院组织干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

干警们结合“两联一进”群众工作全覆盖,深入到农户家中、田间地头,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中,干警们与村民们面对面交流,向群众详细讲解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法律法规和烧荒诱发火灾的危害性,提醒群众切勿在森林、荒坡附近烧秸秆、烧田、烧土坎,清明节上坟切勿烧香烧纸,在源头上消除各类火灾安全隐患,提升群众的防火意识。

法庭干警纷纷走进景区、广场、集市,向游客、群众、商贩阐明当前森林防火严峻形势,解读并发放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进一步提升群众防灾减灾的责任感和防范意识。同时制作“法七条”宣传栏,广泛宣传进入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若发生或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拨打火灾报警电话并安全逃生避险。

通过此次森林草原防灭火法治宣传,让广大群众进一步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和防火警惕性,扎实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形成了人人心中有道“防火墙”的良好局面,为做好当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在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公安、林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祭祀扫墓、宗教煨桑、燃放烟花爆竹、野外吸烟、小孩玩火、焚烧垃圾、农事用火等过失引起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补植和赔偿损失,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或直接造成3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或烧毁15户以上住房的,或有林地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等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收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进山入林时,不接受防火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违规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企业违规野外动火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放火破坏森林草原安全引发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故意放火破坏森林草原安全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条款未梳理列明的森林草原防火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执行。

原标题:《宣传“法七条”入脑入心 筑牢春耕清明防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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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汶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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