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这几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一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有动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热议的原因是,拥有了20多年“三有动物”身份的野猪或将丢掉这一待遇。
为何要将野猪移出名录?
丢掉身份的野猪,
老百姓是否可以随意猎*?
本次名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对此,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地学院教授张伟、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教授进行了详细解答。
为何将野猪移出“三有动物”名录?
现行生效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在2000年发布的,野猪被收录其中。20多年后,为何要将野猪移出名录?
杨朝霞:“三有动物”名录拟把野猪调出,是顺应时势,是合理保护原则的贯彻,没有必要大惊小怪。野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以前,基于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生态属性,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等需要出发而对野猪进行保护。但是,随着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越来越好,野猪数量不断增多,甚至很多地方的野猪已经超过需要保护的范围。这就需要调整政策,把野猪调出法律的保护范围,甚至直接进行种群调节,减少野猪数量,否则不仅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不利于生态平衡。
张伟:保护野生动物最核心的是维护生态平衡。自然生活在野外的野生动物都有环境容纳量的问题,某个物种过多会严重影响其他物种的存活,那就是生态失衡。为防止生态失衡,对超过环境容纳量的动物,要有控制,有些情况下需要人为干预,包括通过猎捕手段进行种群调控。通过有计划的猎捕来控制一些物种的种群数量,在降低其对生态造成破坏的同时,还能有效减少农林业经济损失。
某种野生动物若数量过大,不仅危害生态,还会带来严重的人兽冲突,那就不再是保护对象。日前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较原“三有动物”名录,虽然为扩大保护范围新增了680种,但删除了野猪,就是这个道理。
离开“三有动物”名录后,
野猪能随意猎*吗?
很多人都在疑问,离开“三有动物”名录后,野猪能随意猎*吗?野猪肉能吃吗?
张伟:离开“三有动物”名录,绝不意味着以后老百姓可以随意猎*野猪。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野生动物犯罪的罪名中,包括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涉及的对象为野外的“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使野猪不在“三有动物”名录里,也可能被一些省纳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涉及的对象为野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当然包括野猪在内。这意味着,如果属于上述情形,猎*野猪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
杨朝霞:这个问题需要从三个层面来解读。
第一个层面,我国现行法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采取重点保护的原则。把野猪除名后,虽然在国家层面不保护了,但各地还有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三有动物”名录,各个省份会基于本省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把野猪排除在保护名录之外。如果仍在地方名录之内,是接受地方立法保护的,当地老百姓肯定不能随意猎*。
第二个层面,我国已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是禁止食用的,即便野猪不在“三有动物”名录保护范围,也不能基于食用的目的去猎捕、运输、交易野猪。刑法第341条也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一般陆生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个层面,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订,其间我们呼吁改变立法思维,对没有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也要确立普遍保护原则,进行适度保护。如果普遍保护原则最终写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今后即便没有“三有动物”身份的野猪,也不能被随意猎*,不能无限制地利用,更不能进行整体灭*。此外,全社会也要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和动物福利保护的要求,树立保护动物、善待动物的意识,不随便猎*、伤害野猪。
本次“三有动物”名录调整
坚持哪些原则?
高原鼢鼠、旱獭没列入名录,这是为何?
根据《三有动物》意见稿说明,本次名录调整,以科学评估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为核心,充分考虑种群变化动态、面临威胁、社会关注等多方面因素,提出了名录调整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重点关注物种在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作用,积极扩大名录范围,特别是对种群分布范围缩减、数量呈下降趋势、面临各类威胁且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物种,优先考虑列入本名录。对不存在生存威胁、反而可能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物种,不予列入名录,如高原鼢鼠、旱獭等。
二是维护科研需要。重点关注具有学术代表性、重要科研对象及试材、特有遗传资源等物种。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对在我国自然分布稳定性仍存有疑问的物种,暂不列入名录,如加拿大雁、小美洲黑雁、淡足鹱等。
三是有利于社会发展。从有利于疫病防控、文化传承和符合公众意愿等角度,适当扩大名录范围。对生态、科学价值尚无须纳入保护范围,且公众意愿普遍难以接受的物种,暂不考虑列入本名录,如大、小嘴乌鸦等。
张伟:无论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还是“三有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都是需要动态调整的。藏羚羊从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降为二级,野猪可能移出“三有动物”名录,都是基于维护生态平衡的调整。
杨朝霞:古语有曰:“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要区分野生动物的常识概念、科学概念和法律概念,常识和科学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并非都是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法律会基于正当性、必要性的考量而确定野生动物的合理保护范围。野生动物保护的时代背景发生变化了,法律当然也要顺应时势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不是“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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