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艳秋,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近年来在跟"债友圈"(泛指债权人)的当事人交流时发现,在这个圈子流传着一个"美丽"的传说:只要债务人所写的欠条上不写还款时间,债权人什么时候主张,诉讼时效就什么时候起算,最长可以有20年。
当事人老张因为债务问题找到我们,拿出一张债务人给他出具的欠条,说是当初给债务人供货,按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在2012年3月10日付款,但是付款期限都已经过了6个月,债务人仍没钱付款。老张听说了那个美丽的传说后,就让债务人打了一个欠条,欠条上书写:"今XXX欠到XXX货款共计人民币XXX元。"老张手握这张欠条,非常满意,彷佛拿到了定心丸,他心想反正没写付款期限,诉讼时效长着呢。所以之后的催款他也是不紧不慢,想起了就打个电话催一下,对方敷衍他几句就过去了。这样一来一往,5年时间转眼而过,老张几乎忘记了这笔债务的存在,一次无意发现了这张欠条,才想起还有几十万的货款没有要回来。老张赶紧给债务人打电话,结果电话成了空号。老张这下慌了,才决定通过诉讼要回欠款。当时他拿着欠条找到我们的时候,信心满满,坚信必赢。而当我了解到案子的情况和证据后,告诉他胜算不大时,他当时就懵了。
不是有欠条吗?还要不到钱?这可能是很多债权人难以理解的问题。而问题就出在那个美丽的传说上。
之所以出现这个"传说",是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这一条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核心要点是:买受人(债务人)在交易时没有支付价款,而向出卖人(债权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如不能证明双方对履行期限进行了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但是,老张们欣喜过头了,只单从字面意思理解,当然地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直接推导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主张权利时起算"的结论,忽略了"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真实含义和适用前提。
由这个鲜活的教训,引出了一个常常被误解的问题: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究竟从什么时候起算?
先说说诉讼时效。法律专业的人都深知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我们也常常给当事人强调一定要关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是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可见,诉讼时效问题直接关乎权利能否得到支持,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但是权利人虽然知道诉讼时效的重要,但错误地理解诉讼时效的阻断事由、期间和起算,同样是"致命"的。
我们今天就围绕跟欠条诉讼时效有关的那个美丽的传说来做一些澄清和解释。
第一,欠条仅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但并不能直接体现欠条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间的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来看,是否能够确定履行期限,是确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的核心,只有界定了履行期间的起始,才能确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继而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第三, 我们从两类常见的基础法律关系入手,对何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以及没有约定履行期间的欠条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进行探讨。
第一类:借款合同
(一)如果欠条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而产生,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不是"借条",而是"欠条",且该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属于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如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返还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如果欠条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时签订有借款协议,其中对借款期限有所约定,而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为再次确认欠款事实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虽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该欠条与原借款合同源于同一法律基础,不是新的借款合同,因此,债务人出具的欠条所指向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属于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而该欠条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欠条出具之次日重新起算满3年。
第二类:买卖合同
(一)如果欠条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期限(如付款期限)进行过约定,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仍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计算。
但是要注意适用条件,必须属于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像本文开头老张的案例,双方既有书面买卖合同,且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期限,因此该合同不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适用以上规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二)如果欠条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双方原来就履行期限(如付款期限)进行过约定,但买方收货后无款可付,而向卖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因此,该欠条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从卖方收到买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老张一案即适用此条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2年3月11日起算,而后面出具的欠条,是老张在权利受到损害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出具欠条之次日重新计算(“旧民法”2年,“新民法”3年)。显然,2017年明显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其他法律关系中如涉及到欠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实际上与买卖合同的原理相似。
法律适用不是简单地从字面意思理解并套用法律条文的过程,而是需要将法理、法律规范融会贯通,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运用。虽然本文不能完全涵盖此类问题的全部答案,但至少能解开你曾固执坚守的误会,也是我们心之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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