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正统以后,各地盐务部门腐败不堪,明廷多次派出部院官加以整顿,称“巡盐部院”。迄于明亡,巡盐部院经历了提督盐课、巡抚兼理、清理盐法、总理盐屯、专责筹饷五个变化阶段。起初,巡盐部院尚能驱弊存清,迅速解决盐务问题。嘉靖以后,因为明廷遣官目的的变化,部院官整体素质的下降,以及盐业管理体制中各方的掣肘,成效大不如前。明代巡盐部院始终是临时派遣,并未对各地盐政形成稳定有力的监督,但仍为清朝的督抚监督盐政的制度渊源。
明初设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等机构管理各地盐务,英宗之后盐法日坏,明廷派遣侍郎、都御史等高阶官员赴各地监管、整顿盐务,他们被统称为“巡盐部院”。巡盐部院的派出对于明代盐政管理制度、监管体系的演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学界对此的既有研究既不足以揭示其发展脉络,也未能探究其成效、影响[1]。有鉴于此,今拟就巡盐部院问题作探讨,并兼及明代的盐业监督问题。
明王朝非常重视盐业的管理,明初在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福建 6 个主要盐区设立都转运盐使司(简称“运司”,长官是都转运盐使,简称“运使”),在其他产盐地区设有 7个盐课提举司[2] 等衙门负责管理各盐场的食盐产、销事务。运司等盐业部门统辖于户部,不受地方政府节制。另外,明廷推行食盐专卖制度以获取盐利,利用“开中法”以补充军需。各盐业管理机构散落各地,山河悬远,户部的管理自然鞭长莫及,加之盐业利润丰厚,产、销环节均控制在一个机构手中,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各地盐务系统相继陷入腐败。正统年间,盐政的败坏已经达到相当之程度。
正统元年(1436)英宗皇帝发布了一条关于盐政的敕令:“近闻两淮、长芦、两浙运盐使司及各场盐课司官吏不遵成宪,肆志贪黩,纵容灶户私煎私货,及客商支给,掯勒百端。中间有名为巡捕而自兴贩者,有假托权贵而自烧煎者,有诈冒客引而沿途鬻卖者,甚至聚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凶恶者。” [3]
可见各地盐场官员贪腐成风、盐务乱象丛生。正统初,有官员反映:“各处盐课,洪武间设法,关防至为严密,边储赖以济用。近年官吏懈怠,仓盐无积,客商久候不得支给。”[4] 由于食盐产量不足,商人“开中”无法顺利进行。对此,户部曾总结称:“国家边计专仰于盐。迩岁以来,私盐盛行而兴贩者多,官盐价轻而中纳者少。” [5] 细缕英宗皇帝的敕令,参阅官员们的奏疏,不难看出此时期明朝盐业系统普遍存在以下问题:腐败猖獗,盐课累岁逋负,私盐盛行,“开中”无法顺利进行,继而导致边防军需不济。盐业产销体系受到严重破坏,明廷被迫遣官禁治。部院官、户部主事等官员均在派遣之列,其中部院官成效最好,影响也最大,被后人统称为“巡盐部院”。
二、巡盐部院的派遣情况运使品秩较高,为从三品。为了便于整肃,正统元年,朝廷派出侍郎和副都御史为主体的高 阶官员赴各地巡察盐政,他们被统称“巡盐部院”。明代巡盐部院之遣始于正统,迄于明亡, 其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正统时期部院官“提督盐课”
正统元年,明英宗“命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 渊、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 与言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 [6],与他们随 行的还有监察御史、中官[7]。正统三年正月,英 宗以“两淮、两浙、长芦盐法已清”,遂召“整 理盐法内、外官员还京……盐场事务悉令盐运司 理之” [8]。正统四年初,英宗又派行在都察院右 佥都御史王翺往浙江“除土豪,理盐法” [9],当年秋事毕后被召回。
英宗赋予何文渊、王佐等的任务是“命尔等 与内臣前去各处往来提督,务要从长区处。俾盐 丁得所,商贩毋滞,国课不亏,奸弊殄绝。但有不便于民者,具实以闻,其沮挠盐法情犯深重 者,械送京师。” [10]可见此次何文渊等的主要任 务是往来提举、督查各盐场的盐政,兴利除弊, 改善盐法,职权范围颇广。何文渊等人在这期间做 了不少工作:如正统元年朱与言上疏请求将缉私和 罚赃等盐一并“给与客商”,以解决两浙盐场盐 引“客商应支数多,在官数少,支给不敷”的局 面 [11]。他又请设批验所于山阴县以解盐商“展转重费”之苦[12]。何文渊曾上疏暂停了每年给予南京光 禄寺和军队的盐引,并免除了灶户的其他差役[13]。 巡盐部院官员的派出使得各地盐法数度得到整顿,如私盐问题一度好转,腐败的官员有所收敛、盛行的私盐得到遏制,但深层次问题并未解决。为解决长效监管问题,明廷又“令御史视 鹾,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 [14],并令其“专巡私贩,并纠察奸弊” [15]。
(二)景泰时期巡抚兼理盐法
何文渊等部院官离开之后,各地盐场又故态复萌。正统六年,户部侍郎徐晞曾说:“比见淮、浙岁课,较其簿籍则有余,验其实积则不足。盖由官不得人,非贪饕坏法,则柔懦废事,是以商贾守支动经数岁。每遇开中,人怀疑贰,莫肯争趋。”他请求将两浙盐务分别委任苏松巡抚周忱兼理,并得到了英宗的批准[16]。 周忱首以巡抚身份兼理盐课,周忱之后,两浙盐法由浙江巡抚轩輗兼管[17],轩輗之后又有洪 英 [18]。景泰元年(1450)正在凤阳等处招抚流民的耿九畴也被任命兼理两淮盐课[19]。景泰三年七 月,代宗令两淮盐务交由巡抚淮安等处右佥都御史王竑兼理之[20]。景泰年间,巡抚相继就近兼理盐务,形成了巡抚兼理盐政的局面。 巡抚理盐时期,朝廷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 景泰三年,代宗给王竑的敕文如下:
已尝命尔总督漕运兼巡抚直隶扬州、庐州、 淮安三府并徐、和二州,今复命尔兼巡抚直隶凤阳府并滁州,仍兼理两淮盐课,总督运司官吏督工煎办,时常巡历行盐地方,提督缉捕私贩之徒……运司及各场官吏若贪图贿赂,不用心提督煎办,致亏欠盐课、阻滞客商者,尔即执问,应奏者指实具奏。尤须严禁巡捕之人,不许将贫难小民买盐食用及挑担易换米粮度日者一概扰害。[21]
可见,王竑关于盐政职责包括兼理两淮盐课、督理盐业生产、巡捕私盐、监察两淮运司官吏等多方面职责。周忱、耿九畴、王竑等官员皆一代名臣,他们“殚公心以体国、而才力足以济之”,加之明廷赋予其盐务方面的权力大而广泛,他们也做出了出色的业绩。《明史·周忱传》载:
“华亭、上海二县逋课至六十三万余引,灶丁逃亡。忱谓田赋宜养农夫,盐课宜养灶丁。因上便宜四事,命速行之。忱为节灶户运耗,得米三万二千余石。亦仿济农仓法,置赡盐仓,益补逃亡缺额。由是盐课大殖。” [22] 周忱在保证朝廷盐利收入的同时,还大为减轻了灶户的负担。耿九畴在任两淮运使时便颇具清名,他在以副都御史身份兼理两淮盐法时,做事雷厉风行,“至则赈济贫灶,厘革积弊,佥补逃亡,清除军民侵占草荡以归诸场”,嘉靖《两淮盐法志》赞其“善政既多,贤声益懋”[23]。巡抚王竑则从盐场吏治方面入手,景泰五年他弹劾去两淮都转盐运使司贪墨运使苏肄[24]。
(三)成化至嘉靖时期清理盐法成化以后,巡盐御史开始插手盐务管理,以御史监管盐务,继而成为各都转运盐使司的实际 长官,然而御史却陷入无人监管的境[25]。巡盐 御史施政成效不彰,面对盐务问题,“运司姑息逢迎,御史因循不理”,导致“官盐不足,私盐盛行” [26],盐政并未能根本改观。明廷被迫仍需 派部院官整顿盐政,保证盐课收入。因巡抚兼管 盐政无暇巡查私盐[27],加之盐政已有巡盐御史管 理,所以成化之后所派官员均为都察院的副佥都御史,或身兼宪衔的侍郎监临各地盐场,号称清 理。各地盐场在都御史出巡之时虽有好转,但巡 盐部院离开之后又如故态。所以,自成化四年 1468),宪宗遣右佥都御史高明、邢宥前往两 淮、两浙清理盐法开始,此后孝宗、武宗、世宗 时期每隔一二十年便会派部院高官清理盐务。
此期,赴各地清理盐法的部院官的权力较之 前任有所扩展。在此以弘治元年(1488)七月 朝廷所颁给李嗣、彭韶二人的敕文为例:
特命尔督同巡盐御史并运司官亲历各场,查 盘清理,禁革奸弊。……灶丁有缺,督令有司佥 补。山场草荡踏勘不许占据,仓敖、锅盘损坏措 置物料修理,灶丁艰窘设法账济……每年所收盐 课,务查见实数完足,毋令似前虚出通关申缴。 此外有该载不尽之事,听尔便宜处置。军民职官 有犯,并运司各场官吏人等有贪婪作弊者,除三品奏请,其余就便拏问如律。运司场官果有廉能 守法公道行事者,亦量加奖劝。尔为朝廷大臣, 受兹委托,必须尽心竭力使盐法兴举,奸弊革 除,商贾疏通,边储给足。[28]
通过这条敕令不难看出,负责清理盐法的部院官对于各盐场的大小事务均具有管理权,他们的事权和管理范围均超前代,甚至被赋予了“便宜处置”的权力。另外,敕令还规定军民职官、运司场官三品以下官员的考察、审理皆交由其处理,运使、巡盐御史都受其监察。嘉靖以前,巡盐部院官最多清理两处盐法,如张宪之于两浙、福建 ;蓝章 之于 两淮、 长芦 。至嘉靖十五年(1536),世宗“命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黄臣清理淮、浙、山东、长芦盐法” [29] ,嘉靖三十九年,明廷又遣左副都御史鄢懋卿“清理淮、浙、山东、长芦盐法”[62],天下盐务几乎付于一人之手,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清理盐法的部院官利用手中广泛的权力推行了许多善政。如弘治初,李嗣被派往两淮清理盐法,“至首疏免追补以恤灶丁、减劝借以苏商困、黜奸顽以免扰害三事,允行之。复疏立通关以防诈伪,设衙门以崇宪体,严黜陟以稽勤怠,定盐屯以便查盘,缉囚徒以立盐价……又请以进士除副使判官,及徙白塔河巡检司于湾头,多所经划” [30] 。彭韶在清理两浙盐法期间“厘奸革弊,恤灶通商”,又“绘煮海贫人晒、淋、煎、负、折、阅、朋、偿之苦,节为八图以献,因获蠲逋负,贫灶始苏,流亡益鲜。”[31]
正德二年(1507),清理两淮盐法右副都御史王琼发现“淮安分司临淮等四场在淮河之北,而淮安坝批验盐引所在淮河之南”,商人掣盐多有不便,多有逃漏,“日掣不过三千引”,于是在王琼的请求下,朝廷同意将批验所移到淮河北岸[63],既方便了商人,又增加了税收。
(四)隆庆之时总理盐屯诸务
隆庆二年(1568)二月,“朝议兴九边屯盐。擢(庞)尚鹏右佥都御史,与副都御史邹应 龙、唐继禄分理。” [32] 同年七月,唐继禄告病, 以凌儒代唐[33]。至九月,朝廷召回邹应龙和凌 儒,“将九边屯田归并江北屯盐都御史庞尚鹏总摄” [34],直至隆庆三年十二月庞才被劾离职[35]。由 于庞尚鹏等负责整顿各地的盐法、屯田诸事,故 称“总理”。 就施政成效而言,此次派遣四人之中,唐、凌因任期过短未有政绩,邹应龙任职 7 个月间略 有惠政,庞尚鹏在近两年的任期内建树颇多。《重修两浙盐法志》称,邹应龙在总理两浙屯盐 期间“风裁峻整,兴利薅弊,不遗余力。上疏请 行小盐,岁销五十余万引。又请益余盐以裨额课,议各场折色,听内商改认掣销。凡可以惠商 恤灶者,纚纚不可殚述。” [36]
该书对邹应龙的政绩多有赞美,说明他在任内是做了不少实事的。 庞尚鹏“自负经济才,慷慨任事”,有很多出色的政绩。如庞尚鹏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各盐场的食盐壅滞、禁制私贩、盐利分配、本色折色,行盐地方等问题上疏,提出了几十条颇为可行的解决建议[37]。据学者研究,庞尚鹏在管理两淮盐务期间实行官买余盐,禁止私煎,加强巡捕力量以打击私盐,以及调整行盐属地等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效果[38]。
《明史》本传中对庞尚鹏总理盐屯之事功有很高的评价:“(庞)尚鹏辖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兼理畿辅、河南、山东、江北、辽东屯务。抵昌平,劾内侍张恩擅*人,两淮巡盐孙以仁赃罪,皆获谴。其秋,应龙等召还,命尚鹏兼领九边屯务。疏列盐政二十事,鹾利大兴。”[39]。 派遣庞尚鹏等人总理屯盐事务是明廷应对财政困难的权宜之计,大学士张居正曾在奏疏中坦言:“国用不足,又边费重大,内帑空乏。不得已差四御史分道督赋、三都御史清理屯盐,皆一时权宜,以佐国用之急。”[40]
可见当时明廷并没有处理屯盐积弊的决心,加之掣肘过甚,庞尚鹏最终落得革职闲住的下场,其改革也功败垂成。隆庆三年以后,中经万历、泰昌,近五十年间明廷没有再派遣部院官巡盐,以致《明史》等书误认为“自隆庆二年,副都御史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后,遂无特遣大臣之事” [41]。实则不然,天启、崇祯年间均有派遣部院官理盐政之举。
(五)天启崇祯间负责筹饷
天启以后,明王朝内乱外患并至,军需大 增,财政极度拮据,明廷为从食盐获利,先后派遣董应举,黄家瑞管理盐政。 天启五年(1625)六月,朝廷令“总督钱法工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董应举兼理户 部盐课” [41],“(董)应举至扬州,疏请厘正盐规,议商人补行积引,增输银视正引之半,惜事终未成”[42]。崇祯十六年(1643)十一月,思宗升黄家瑞为右佥都御史督理两淮盐务[64],则是以专职督抚身份管理盐法,诚为变制度之举, 但不久明廷覆亡。 总的来说,明代巡盐部院的派遣呈现以下三个特点:首先,巡盐部院的身份和主要任务发生了变化,权力越来越大。正统时期多以诸部官员 直接“提督”盐课,前往各地整顿盐法;景泰间多以各地巡抚“兼理”盐课;成化到嘉靖间或以都御史“清理盐法”,或以六部官以兼任宪衔以 “清理盐法”;隆庆以后,则以宪衔官员“总理 盐法”。其次,明代巡盐部院多集中于两淮、两 浙两个盐区,长芦次之,河东、福建等地少有涉及。盖因两淮、两浙盐课占明廷盐利收入的大部分,明廷对于两淮、两浙这两个盐区亦颇为重视 之故。最后,明代巡盐部院的派遣频率经历了一 个自高转低的过程。明中前期,遣部院官巡盐比较经常。较之前期而言,明晚期派遣部院官巡盐的频率很低,甚至神宗(1572—1620)48 年间没有派遣。
三、巡盐部院的功效与影响巡视盐政一直是作为部院官的临时差遣而存在。一方面,巡盐部院对于整肃盐场吏治,改善盐业法规,维系正常的盐业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类事例皆已列于前文,在此不作赘述。另一方面,巡盐部院的成效却前后不一。巡盐部院的任期通常不足两年[43],明廷赋予其极大的权力,寄希望于他们到盐场后能够雷厉风行,一扫积弊。在初期,巡盐部院确实有比较良好的功效,正统间,何文渊等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未几”便“盐法已清” [44]。随着社会矛盾日渐深化、政治体制日趋僵化、利益集团逐步固化,嘉靖之后,巡视结果多不尽人意。具体原因有三:首先,明廷派遣部院官员巡盐目的的变化。明廷前期派遣的目的是清理盐法,恢复盐业秩序,如弘治元年孝宗对清理盐法的李嗣、彭韶二人的要求是做到“盐法兴举,奸弊革除”。嘉靖中叶以后,朝廷派遣巡盐部院的主要目的变为督办盐课收入,舒缓财政困境。嘉靖时朝廷为应对“南倭北虏”、财用匮乏的局面,户部“计处财用,拟遣主事一人诣淮、浙理盐课”,最终副都御史鄢懋卿得此差遣[45]。为媚上官,鄢懋卿“以清理为名,实则加课,商灶*然” [46],他将两淮盐课税额由每年 60 万两提高到 100 万两,“加派扬州盐商,几至激变” [47]。隆庆时期,三都御史清理屯盐目的如前文所论,就是缓解财政困难;天启时期,董应举兼理户部盐课是为了筹款;崇祯时期,黄家瑞的职责是“督理淮扬等处盐法、军饷”,很明显,他的任务也是为了获取盐利以资军饷。朝廷急功近利,对盐政改革缺乏长远的计划,巡盐部院官自然难施善政。
其次,部院官个人的能力、品行的高低对理盐的功效有决定性的影响。官员们在盐务方面的才能不一,巡盐部院中既有何文渊、周忱、庞尚鹏这样的能吏,也有庸常之人,甚至还有贪墨之徒。明代盐法制度极为繁杂,加之部院官派期都不长,才具稍欠者往往难以在短期内熟悉盐务,导致久无成效或决策失误。如嘉靖十九年(1540)三月,巡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黄臣奉命理盐,因久无成效而被“勒令致仕”[47]。又如嘉靖三十一年,清理淮、浙等处盐法的都御史王绅请令“两淮灶户余盐,每引官给银二钱,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万引,名为工本盐。令商人中额盐二引,带中工本盐一引”。王绅的本意是避免余盐成为私盐,增加灶户收入,但结果却是“行之数年,积滞无所售,盐法壅不行”,明廷最终被迫废除此法[48]。明中叶以后,吏治腐败案件的迭出,部院官也不能例外。如正德时期,南京刑部侍郎兼左佥都御史衔蓝章清理两淮盐法时“贪婪大著”,他“假盐利媚权势,欲迁要地”,竟然将管理盐课的权力变为其个人升迁的资本,因此受到了南京科道官员的交相弹劾[49]。又如嘉靖间严嵩以其私人鄢懋卿“总理四运司事”,鄢氏“遍历郡县,所至供亿、*扰及横索有司馈遗无算,贪黩恣肆,士大夫为之仄目” [50]。可见,鄢懋卿在理盐期间贪墨无度,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倒败坏盐政,产生了新的矛盾。明中叶之后,吏治日趋污浊,巡盐部院官昏庸贪酷者不乏其人,巡盐效果自然也大不如前。
最后,明代盐业管理体制的变化也影响了巡盐部院的施政。特别巡盐御史对巡盐部院形成了很强的掣肘,影响了其施政。明初,各地盐政操之于运使等行政官员手中,成化以后巡盐御史逐渐演变成为运司的上级,管理盐政。巡盐御史之权与巡盐部院官相差无几。二者权力大小、性质近乎相同,以二者同管盐政,必然会产生矛盾,以致彼此掣肘。嘉靖以后,不少官员认识到这一情况,他们主张加强巡盐御史权威,反对派遣巡盐部院。如嘉靖二十年,“户部议遣清理盐法大臣,已蒙俞(谕)允”,户科给事中郭鋆极认为此举无益,主张盐法问题应通过各巡盐御史与地方抚按会议的方式解决,户部动议最终作罢[51]。 嘉靖三十一年,明廷拟添设巡盐都御史管理两 淮、浙江等处盐政,遭到何云雁反对,他在上疏中说:“巡盐御史事权岂在都御史下?而盐法之坏至此,以御史不能尽法惩奸、实心兴利故也。”他主张采用加强对巡盐御史考核的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派遣都御史[52]。然而,巡盐御史与运司的上下级关系形成后,二者已经从监督的主 客体变为利益共同体,他们对于有些盐务问题自 然不能主动解决,无论与抚按商议,还是严格考 核均效果有限,明廷仍然需要派遣巡盐部院。巡 盐部院虽然均兼有高阶宪衔,倘若他们的举措触 及巡盐御史的利益,必然会招致其反对,甚至出 现互相弹劾的局面。加之,食盐向来被视为利 薮,牵涉多方利益,巡盐部院的改革很容易招致 众人反对。其中以隆庆间庞尚鹏最为典型,“廷 议置三中丞分部海内屯盐,人情*动”,御史王 嘉宾“上疏极言不便” [53],继而给事中魏时亮也 疏请召还清理屯盐都御史[54],两淮巡盐御史孙以 仁因贪墨而被庞尚鹏劾去之后,“诸御史督盐政者以事权见夺,欲攻去之,河东巡盐郜永春劾尚 鹏行事乖违”,庞尚鹏最终被免职[65]。诸巡盐御 史弹劾巡盐部院的原因便是“事权见夺”。庞尚鹏并非个例,天启五年,明廷以侍郎董应举兼都 察院右佥都御史出理盐政,他到扬州后“疏请厘正盐规”,“而巡盐御史陆世科恶其侵官,劾之”,最终“落职闲住” [55]。巡盐部院官在巡盐 御史的制约和多方掣肘之下,其对于盐政的监管 也必然大打折扣,从中也可见晚明巡盐部院施政 之难,这也是晚明巡盐部院派出频率降低的重要原因。
因为运司腐败、私盐盛行,明廷被迫遣官加 强盐业监管,身兼宪衔的部院官,起初尚能对都 转运盐使司、巡盐御史的权力形成良好的监管作 用,达到驱弊存清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部院官巡视盐政的效果是暂时性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嘉靖中叶以后,朝廷派遣巡盐部院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盐利收入。部院官整体素质的下降,加之政治体制性的问题,巡盐部院派遣频率大为降低,效果自然也大为削弱,各地盐政又重新陷入无人监管的状态,一如正统之初。在吏治昏暗的背景下,御史群体也趋于腐败,他们“笼赂滋彰,上下相蒙,无闻以赃吏上闻者” [56]。 如万历末,两淮巡盐御史徐缙芳贪墨达到 44376两白银之多[57]。盐政之坏更甚往昔。总而言之,明代中叶以后,在盐政监察机构行政化的背景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都操有“风宪之权”,巡盐部院的盐务监管或流于形式,或难以进行。
四、余论在中国古代,盐是一项重要税源,为保证盐课收入,历代王朝莫不重视对盐业管理机构的监 管。唐宋以来,盐法尤密,监管手段更为多样。 唐开元年间,玄宗令户部侍郎“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责海内盐铁之课” [58],是以京朝官兼宪衔遥领各地盐政。宋代,则有派中央官员赴地方管理盐政之举,如咸平中,宋真宗以度支使 梁鼎为制置使管理“陕西青白盐事” [59]。元朝, “以诸道行台御史兼理盐法” [60]。明代,在前朝制度的基础上,既以御史巡盐,又时常遣部院官 或令当地巡抚整顿盐务。然而,巡盐御史“由监到管”,巡盐部院派遣不常且成效日降,巡抚兼管盐政又因无暇稽查私盐而最终作罢,明廷始终没有找到长效的盐政监督模式。至清中叶,废巡盐御史,由地方督抚监管盐务[61],私盐则交由盐法道负责。以督抚就近监督各地盐务行政部门,监管盐政成为地方督抚职责的一部分,督抚无暇侵夺运司的事权,保证了运使行事的独立,监管者督抚与被监管者权力在运作中维持了平衡。至此,中国古代盐政监督制度的演进最终完成,明代的巡盐部院成为其发展过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1] 目前学界尚未有直接关于巡盐部院问题的研究,已有相关的研究均是从侧面涉及此问题。如张毅《明清天津盐业研 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年)对明代派往长芦一地的巡盐部院官员进行了考察。另外,还有一些对于个 别巡盐部院的研究亦值得注意,如曾凡英《庞尚鹏盐政思想研究》(《盐业史研究》,1994 年 1 期)和邓智华《庞尚 鹏对两淮盐法的清理和整顿》(《盐业史研究》,2006 年 2 期)两篇文章探讨了庞尚鹏的盐政思想及其施政对于两淮 盐区的影响。关于明代盐政监督问题,学界以往研究虽多有涉及,但鲜有专论。就笔者所见,仅有张继梅、林延清 《试论明代的盐务监督》(《历史教学》,2008 年 5 期)一文简要概述了户部、户科给事中、都察院(奉敕稽查盐政 都御史)、巡盐御史等职官对于盐场的监督作用。
[2]《明史》载:“提举司凡七:曰四川、曰广东海北、曰黑盐井、曰白盐井、曰安宁、曰五井、曰察罕脑儿,又有辽东 煎盐提举司。”另外,还有辽东煎盐提举司(张廷玉.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47.)。
[3][11]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二“正统元年九月癸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32-433.
[4] 明英宗实录:卷十五“正统元年三月戊子”[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92-293.
[5]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十“景泰三年六月戊子”[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690.
[6]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二“正统元年九月癸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32.
[7] 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6.
[8] 明英宗实录:卷三十八“正统三年正月癸巳”[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733-734.
[9]故太子太保吏部尚书赠特进光禄大夫太保谥忠肃王公神道碑铭[M]//黄宗羲.明文海:卷四百五十·墓文二十二.北京:中 华书局,1987:4851.
[10]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三“正统元年十月丙戌”[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68.
[12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六“正统二年正月甲午”[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15. ○11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八“正统二年三月壬辰”[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53.
[13] 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6.
[14]明英宗实录:卷五十九“正统四年九月癸亥”[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135-1136.
[15] 明英宗实录:卷七十六“正统六年二月乙未”[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508-1509.
[16]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八十八“景泰元年闰正月癸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827.
[17]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三十“景泰四年六月己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022.
[18]景泰时期巡抚之制尚未定型,各地的巡抚尚有“镇守”“抚治”“招抚”等其他称呼(参见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M]. 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5:22;29-30.)。
[19]明英宗实录:卷二百十八“景泰三年七月壬辰”[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695-4696.
[20]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二十“景泰三年九月庚戌”[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765.
[21]张廷玉.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4214.
[22] 史起蛰.(嘉靖)两淮盐法志:卷十·宦迹[G]//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 274 册.影印本.济南:齐鲁书社,1986:291. ○11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三十八“景泰五年二月庚子”[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188.
[23]夏强.明代的巡盐御史制度[J].史学月刊,2017(8):56-58.
[24] 明孝宗实录:卷十六“弘治元年七月己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03-404.
[25] 有明一代,私盐问题一直比较严重。宣德时,朝廷屡次派遣巡盐御史赴各地“巡捕私贩”。景泰时,朝廷一度令巡抚 兼管,停遣御史,因巡抚无暇“往來巡视,缉捕私贩”,明廷不久又派出御史。成化后,巡盐御史的职权逐步转为盐务管理。为避免私盐无人监管,明廷又在各地设盐法道,并令“各省盐法道专管验引、稽拨事宜,一切囤积、夹带、私卖之弊,严行禁治”(参见徐泓.明代的私盐[J].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82(7):231-266;夏强.明代的巡盐御史制度[J].史学月刊,2017(8):54-55;申时行.(万历)明会典:卷三十四·课程三·盐法三[G]//续修四库全书:第 789 册.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603.
[26] 明孝宗实录:卷十六“弘治元年七月己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04-406.
[27] 明世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九“嘉靖十五年七月庚申”[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984.
[28] 谈迁.国榷:卷六十三“嘉靖三十九年三月丙子”[M].校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58:3936.
[29] 史起蛰.(嘉靖)两淮盐法志:卷十·宦迹[G]//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 册.影印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291.
[62] 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十八·列传[G]//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 册.影印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737.
[30] 明武宗实录:卷二十六“正德二年五月辛未”[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699.
[31][41] 张廷玉.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庞尚鹏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5952.
[63] 明穆宗实录:卷二十二“隆庆二年七月丁巳”[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88.
[32] 明穆宗实录:卷二十四“隆庆二年九月甲寅”[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645-646.
[33] 明穆宗实录:卷四十“隆庆三年十二月乙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992.
[34] 李卫.(雍正)敕修两浙盐法志:卷十四·职官[M].台北:学生书局,1966:1709.
[35] 方裕谨.明代隆庆年间两淮盐务题本·总理江北等处盐屯右佥都御史庞尚鹏为清理盐法事题本[J].历史档案,2000(2):10-19.
[36]邓智华.庞尚鹏对两淮盐法的清理和整顿[J].盐业史研究,2006(2).
○11 张居正.新刻张太岳先生文集:卷三十六·陈六事疏[G]//续修四库全书:第 1346 册.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002:302.
[37]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7.
[38]明熹宗实录:卷六十“天启五年六月庚寅”[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825-2826.
[39]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四十二·董应举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6290.
[40]谈迁.国榷:卷九十九“崇祯十六年十一月丙辰”[M].校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58:6004.
[42]明代巡盐部院的任期,时间最长的是周忱,前后近八年,最短的只有几个月,一般为一年余。
[64]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6.
[43]明世宗实录:卷四百八十二“嘉靖三十九年三月丙子”[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8047.
[44]黄掌纶.(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卷六上·历代职官考[G]//续修四库全书:第 840 册.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002:505.
[45] 明世宗实录:卷五百“嘉靖四十年八月壬戌”[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8267.
[46] 明世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五“嘉靖十九年三月癸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808.
[47] 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2.
[48] 明武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九“正德十一年七月丁酉”;卷一百四十一“正德十一年九月戊申”[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743;2784.
[49] 明穆宗实录:卷三“隆庆元年正月丁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80.
[50]明世宗实录:卷二百五十五“嘉靖二十年十一月丁酉”[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124.
[51]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十六·盐法[G]//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 265 册.影印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601.
[52]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卷九十五·山东兖州府·王嘉宾[G]//续修四库全书:第 535 册.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002:602.
[53]张廷玉.明史:卷二百二十一·魏時亮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5819-5820.
[54] 张廷玉.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庞尚鹏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5952.
[65]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四十二·董应举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6290.
[55]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台省·御史墨败[M].排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59:882.
[56]明熹宗实录:卷八十“天启七年正月辛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897.
[57]杜佑.通典:卷十·食货十·盐铁[M].北京:中华书局,1988:231.
[58]脱脱.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货下三·盐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7:4414.
[59] 永瑢,等.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六十一·盐政[G]//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602 册.影印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386.
[61]赵尔巽:清史稿:卷百一十六·职官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7: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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