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惹了祸
家长、孩子、学校究竟该谁负责?
案例一
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运动会铅球比赛,小明投掷铅球意外偏离,砸中场边观看的小军,导致其受伤治疗近一个月。
小军妈妈作为小军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学校、小明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对小军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明及其监护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某小学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小健认为小文上课期间故意对其做鬼脸,寻找到小文后将其摔倒,致小文腿部骨折。
小文爸爸作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学校、小健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健的监护人对小文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为什么案例一中的小明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案例二中的小健需要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案例一中的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在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活动中,无法预见铅球会砸中一旁观赛的同学,所以对于小军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案例二中的小健虽也是未成年人,但因其已年满八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现有的心智,能够认识到故意绊倒同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他仍绊倒了小文,故应对小文的受伤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案例二中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案例一中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案例一中的学校作为比赛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考虑到铅球投掷方向可能存在偏离的意外情形,但其仅划定了比赛场地,未引导观赛学生至安全区域观看比赛,导致伤害发生,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例二中,小文受伤是小健故意绊倒所致,学校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中的小健造成同学受伤,为什么最终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案例二中,小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小健的父母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内容整理自“CCTV今日说法”官方微博、深圳龙华法院官方微信
监制/谭义勇 制片人/朴晶
来源: 央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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